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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经营管理制度一、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参照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XX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二、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采购方)零星设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货物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缩短供货周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公司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星设备是指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招标规模以下、在工程建设和运营中使用、不便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价值较低、与工程建设及运营有关的设备。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单位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资质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由公司组织评审、确定供货单位,并报股东备案的总称。第二章询价采购供应商的管理第四条供应商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未被列入国水投公司不良供应商名单内。公司可以根据询价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第五条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加入询价采购。第六条申请加入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方提供如下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二)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代理商、经销商资格证明;(四)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授权文件(特约经销商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五)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和合同履行能力证明;(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询价采购程序第七条采购计划、技术要求及清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查。第八条公司向行业内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接受供应商的报价。第九条供应商按询价采购通知要求的技术需求和截止时间填写必要支持性文件、提交报价。第十条询价截止时间到达后,采购人代表参加对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及报价进行的评审,确定意向供货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股东备案。第十一条公司与意向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第四章询价采购评定原则第十二条询价采购按综合性价比最高的方法确定供应商。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时,该项询价采购无效:(一)采购项目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家;(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对履约情况不好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供货资质,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第十五条采购人、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其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设有关质量标准,结合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各方。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内部标准履行。第五条建设工程中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六条公司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除EPC模式外,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工作;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工作。第二章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公司负总责。公司各部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负全面质量责任。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二)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三)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四)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五)组织设计交底;(六)签发经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七)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八)按规定监督控制施工质量,负责定期提交质量报告;(九)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的单元、分部验收,并对其验收合格的监理项目负责。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十)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第十条其他建设各方职责设计、施工、调试等其他建设各方的职责应在各自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章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物资供应单位实施公司指定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的,行使催货、运输、质量、进场、验收、保管等责任。第十二条物供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保管和仓储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在材料、设备发放过程中,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物供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文件资料;(二)出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四)运输和验交记录;(五)保管、保养记录;(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第十四条在重要设备招标之前,公司可组织有关人员对厂家考察、调研。第十五条主要设备必须实行驻厂监造,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第十六条重要的设备出厂时,可由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出厂验收;当设备监造另有委托单位时,由被委托单位组织出厂验收,并对其验收合格的设备负质量责任。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采用GB/T19000方案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第十八条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为:(一)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二)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四)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五)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九条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时,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第二十条在评标时,投标单位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以下准备工作后,方可签发开工令:(一)施工辅助企业已投入正常使用;(二)三通一平及施工道路的施工完成;(三)机械设备的进厂、组装、调试及维修保养正常;(四)施工材料的准备已到位;(五)施工测量控制网已移交并复核;(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审定;(七)设计交底已进行;(八)施工工作面准备已完成;(九)开工申请报告已提交。第二十二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完成。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自己的三级质量检验机构。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巡视、检查、监督工作,对于重要的工序,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第二十三条现场单元验收是质量控制的主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验收。单元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一)已通过施工单位三级质量检验机构的验收,施工单位主要质量负责人已签证;(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和齐全;(三)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四)验收签证表中各有关项目填写清晰准确,符合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满足上述条件,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合格证,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第二十四条对于基础工程单元验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地质工程师参加,地质工程师对基础面地质情况作出准确的评定和编录,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第二十五条为防范质量事故的出现,监理工程师在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会上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应提出指导意见,防患于未然,上述指导意见必须形成文字记录。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操作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活动要及时加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制止无效又不改正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返工或停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签发复工令。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工作日志,对每日施工现场检查情况、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情况记录备案,作为出现质量事故后判定责任的基本依据。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映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于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要及时反映到公司工程部,以便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进或处理。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原则上应设立现场常规试验中心。第三十条对于特殊设备的检查和试验,以及工程中采用特殊工艺进行施工的质量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抽查和试验。第三十一条施工测量控制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某个测量方案、施工放样、开挖断面、工程验收等工作进行抽查及复核测量时,可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工作任务单。测控单位在完成抽查及复核后,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该报告需加盖印章和主要复核人签名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要立即报告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时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较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24小时内报告事故概况,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立即报告事故概况,并在5日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15日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中报告,并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第三十四条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公司驻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要决定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上报公司。公司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第三十五条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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