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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一、法规出台背景二、目的三、内容四、特点一、《条例》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关注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理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塑料医疗器具通过非法倒卖后,被制成生活用品等案例的曝光,更引发人们的强烈愤慨。(二)、医疗废物的来源及危害性医疗废物绝大部分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和教学机构的实验室也会产生一些医疗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对其实行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三)、既往法规未能体现规范管理以往,我国缺乏适合国情的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法规,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散在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导致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向社会的现象十分普遍。(四)、既往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存在缺陷医疗废物中塑料制品愈来愈多,其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二恶英等毒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医院自行焚烧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医院外部又缺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由于医疗废物的出口不畅,消纳问题未解决,部分医院将医疗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一些不法商贩直接从医院以收购废品的名义收购一次性医疗器具,贩卖后谋取利益。二恶英是什么?以下是其分子式CloCl\//\/\/\\/||||||||||||/\\/\/\//\CloCl二恶英是已知的毒性最大的化合物中的一种,它的英文名字Dioxin,左图是它的化学结构式。美国环境保护署在1994年9月向公众发表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清楚的描述了二恶英是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可以与60年代的DDT相比。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的报告没有一个人接触二恶英的安全水平,但在普通美国人体内发现的二恶英和二恶英类的化合物的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于可以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水平。美国环境保护署的报告证实二恶英是一种致癌物,接触二恶英也可以引起严重的生殖和发育问题,它也可以影响免疫系统和扰乱激素水平的调节。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部分--2019年2月14日宣布,毒性最大的二恶英,2,3,7,8-TCDD,现在被认为是一种致癌物。二恶英是一个总称,它描述了一类数百种的在环境中高度稳定的化合物,其中毒性最大的是2,3,7,8-四氯二苯对二氧芑或TCDD。其它二恶英以及象多氯联二苯(作用象二恶英)的其它化合物的毒性都根据TCDD来表示。二恶英是在许多含氯的工业处理过程中作为一种无意识副产品被合成的,例如焚化垃圾、化工和杀虫剂制造业、纸浆和纸的漂白。二恶英是三氯苯氧基醋酸的主要有毒成分,三氯苯氧基醋酸在纽约的尼加拉瓜大瀑布的Love运河发现,并且是从密苏里州的Times海滩和意大利的Seveso撤离的根据。(五)、医疗废物的流失后果严重据调查,被不法人员倒卖的、使用过的塑料医疗器具有的被加工成暖壶外套、衣服中的纤维,有的甚至被制成纯净水桶、食品包装袋,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六)、法规及相关办法产生情况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6号令,已于2019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自2019年10月10日起执行。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自2019年11月20日起执行。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二、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三、内容总则(共6条)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共9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共6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共12条)监督管理(共8条)法律责任(共13条)附则(共3条)共7章57条四、特点四大基本原则:(一)、体现全程管理的原则(二)、突出集中处置的原则(三)、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四)、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一)、体现全程管理的原则1.一直以来有关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出体现了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原则。2.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3.医疗废物:条例第二条中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4.医疗废物的分类:共分五类,见《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常见于:(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常见于: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常见于: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常见于: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常见于: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5.要点之一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处置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应急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具体履行职责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包括:(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者,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一)、(二)、(三),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6.要点之二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二),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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