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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鄂卫办发〔2011〕167号各、市、直管市、林区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驻汉部队医院:为加快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二级医疗机构间、三级医疗机构间实行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工作,现将《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2—为加快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全省二级医疗机构间、三级医疗机构间实行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工作,制定本规定: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二、检查互认范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范围为全省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与三级医院之间的互认暂缓开展。三、检查互认项目选择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先期确定检验项目43项、放射医学项目66项,质量控制保障加强后逐步加大互认项目范围。(一)医学检验互认项目1、临床化学检验(19项):钾、钠、氯、钙、磷、葡萄糖、—3—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氨基转移酶。2、临床血液学检验(18项):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3、临床免疫学检验(6项):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二)放射检查资料互认项目1、数字化X线摄影及造影检查(25项):头颅、副鼻窦、鼻骨、脊柱各段、腹部、骨盆、骶髂关节、髋关节、下肢各段、锁骨、肩关节、上肢各段;床边照片;乳腺摄影及导管造影;食管造影、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T管造影、静脉尿路造影、逆行尿路造影、膀胱尿道造影、子宫输卵管造影、窦道及瘘管造影、术中胆道造影。2、CT检查(15项):颅脑平扫/增强,垂体冠位平扫/增强,眼眶平扫/增强,鼻窦/鼻咽平扫+冠扫,颌面骨平扫/增强,甲状腺/喉部平扫/增强;肺、纵膈/胸部平扫/增强;腹膜后平扫/增强,肝胆胰脾肾平扫/增强,盆腔平扫/增强;骶骼关节平扫/冠状位;髋部—4—平扫/增强、下肢各段平扫;上肢各段平扫;脊柱各段平扫。3、MR检查(16项):脑平扫/增强,垂体平扫/增强,副鼻窦平扫/增强,咽部平扫/增强,颌面部平扫+增强,眼部平扫/增强;颈部平扫/增强;肺、纵隔平扫/增强,乳腺平扫/增强、主动脉全程平扫/造影;肝胆脾肾平扫/增强,盆腔平扫/增强;脊柱各段扫描,骶髂关节平扫;上肢各段扫描,下肢各段扫描。4、DSA检查(10项):全脑血管造影,颈外动脉造影,胸主动脉造影,腹主动脉造影,肠系膜上/下动脉造影,肾动脉造影,盆腔动脉造影,上/下腔静脉造影,下肢动脉造影,上肢动脉造影。四、互认方法(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质控中心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对列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院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EQA)和室内质量控制(IQC),质评合格的实验室方可进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2、检验结果互认医院的临床医师,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对患者的检验结果进行互认。(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程序1、放射医学质控中心应对列入影像资料互认医院的放射科,进行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医院方可进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工作。2、外院(验收合格的互认医院)影像资料需经本院放射科质—5—量控制专家出具会诊报告后,方可被临床医师认可。五、不予互认的情况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检验和放射检查项目,避免过度检查。若出现以下情况,不宜进行结果互认,应由临床首诊医师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申请检查。(一)因病情变化,医学影像资料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的要求;(二)注重医学影像资料的时效性,检查的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者;(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前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六、检查结果互认保障工作(一)组织保障成立湖北省临床检验及放射医学质量控制中心,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市级医学质量控制中心,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工作。(二)技术保障湖北省临床检验及放射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职责:确定检查互认项目、确定检查互认医院范围;编制临床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建立效果评估体系,评估互认工作的绩效,使检查互认工作更合—6—理、有效并做到持续改进,确保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落到实处。(三)制度保障建立检查互认准入制度和巡查员制度,在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或科室质量评审合格基础上,巡查员不定期对检查互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现场指导,尽量避免检查互认中存在医疗安全风险和生物安全风险。(四)经费保障各医疗机构要拿出一定的经费投入到检查互认工作,改善临床实验室及科室硬件环境,加强软件建设,为检查互认创造条件。同时,省卫生厅投入合适经费委托省临床检验、放射医学质控中心进行检验互认和影像资料互认相关研究,逐步完善检查互认工作。(五)质量保障1、加快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三大体系的建设。加快放射医学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的三大体系建设。2、进一步加大临床检验、放射医学质量管理和控制的力度。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按照卫生部和卫生厅的相关要求,切实开展诊疗质量评价和诊疗质量控制,积极开展检查结果的比对,在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内统一标准,从而保证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七、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监督措施(一)省卫生厅组派巡查员每年不定期对纳入检查结果互认—7—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现场督导检查,通过检验结果互认比率、病人满意度、病人知晓率等方面对其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二)省临床检验、放射医学质控中心每年对结果互认工作进行一次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取消检验结果互认的资格并予以社会公告。八、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中明确要求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这项工作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党和政府造福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各医疗机构要服从大局、全局,配合党和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各医疗机构在工作中不要钻技术的牛角尖,按照要求加快检查互认工作的实行。(二)加大对医护人员培训力度检查互认要求是在同级医疗机构间进行,各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检验、放射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及可比的同时,还要在医疗机构内对临床医生人员进行培训,医生作为医学检查互认的接受者,提高医生对互认工作的认知度,增强医生对互认工作的信心,切实转变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对互认工作的思维方式,才能使这项工作顺利—8—有效的开展。(三)加大宣传力度检查互认是造福于民的好事,互认不能仅局限于医疗机构内部,要通过多种多样的信息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互认的意义,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在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具体措施,真实享受到检查互认带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实惠。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主题词:检查结果互认通知抄送:卫生部医管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医改办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1月8日印发—9—拟稿:冯晓艳校对:王燕共印15份
本文标题:《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鄂卫办发[201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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