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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已经正式下发。1998年中央颁布的《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新《条例》修订的过程和主要特点《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法规,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机关党建工作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从2008年初开始,在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中组部组织力量对《条例》进行初步修订,形成了讨论稿,并于2009年5月份,由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与会代表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进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后,又吸收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主要精髓,增加了中组部关于“党员教育培训”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具体要求,经中央批准颁布实施的。从条例修订的内容进行对比来看,新《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第二条中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理论创新成果。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等实践创新成果。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等制度创新成果;二是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第六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等新要求;三是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第十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第十七条增加了“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等党的建设的新经验。二、学习贯彻新《条例》应把握的重点内容学习贯彻新《条例》要把握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机关党的建设五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内容和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具体要求等重点内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是:高举一面旗帜,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一个重点,即紧密围绕本部门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明确一个目标,即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一个优势,即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坚持一条主线,即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要抓好五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突出理论武装、政治教育、党性修养和思想工作等内容。二是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学习、深入调研、实践锻炼和争先创优等环节。三是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倡导求真务实、亲民为民、负责敬业和艰苦奋斗等风气。四是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提供民主建议平台,提高民主制度化水平。五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强化监督职能、坚持预防为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和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合力。二是在各个领导、指导层次中,部门党组(党委)处于重中之重的位置。党组(党委)书记要切实增强管党意识,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在重视、支持、指导党建工作方面做出榜样。三是把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重从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拔党务工作者,加大与其他岗位的交流力度,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干部,通过集中培训、轮岗交流、实践锻炼等途径,帮助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党组织书记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四是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机制体系,把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和成效,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指标,以此来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学习贯彻新《条例》的基本要求和主要方法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条例》;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条例》,把抓党的建设与抓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在四个结合上下功夫:一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表率;三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充分履行协助和监督职责;四要结合机关党建工作核心任务,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推进五大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抓住《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的重大契机,认真总结本单位机关党建经验,针对薄弱环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具体要把握“四个环节”,一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条例》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要召开机关党组织会、中心组学习会等,原原本本认真研读《条例》9章42条的内容,全面领会和把握其中蕴含的新成果、新要求和新经验。二要联系实际、对照检查。对照《条例》,深入查找机关党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要求,认真制定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的具体措施;还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使每个党员都了解《条例》,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提高每个党员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机关党务工作者对《条例》的认识转化为全体党员贯彻执行《条例》的共识,将学习贯彻落到实处。三要注重落实、务求实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把机关党建的实践经验从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高度加以提炼,结合机关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四要全面规划、系统推进。机关党建是一门系统工程,有自身内在的规律性,加强机关党建必须遵循《条例》,要集中一段时间学习与长期贯彻相结合。四、新《条例》的基本要点和主要说明新《条例》从结构上延续了总则、党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9个章节的设置,由33条增加到42条。新《条例》在继承与发展、创新与实践和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和新举措,是新时期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所遵循的基本法则。第一章总则【要点】第一章总则由原条例的4条增加为5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体现在第一条。二是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即:高举一面旗帜、推进五大建设、把握服务中心和建设队伍两大任务等具体要求,体现在第二条。三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准确定位,并明确了“协助、监督”两大职责的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三条。四是明确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并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接受本部门党委(不设党组的)指导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四条。五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决策“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体现在第五条,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说明】第二条提出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的具体要求。机关党建工作核心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并通过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来巩固和发展机关党组织,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服务中心是目的,建设队伍是保证。两大任务既是机关党建工作长期实践的一条成功经验,又是实现新时期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两大职责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途径。第二章组织设置【要点】第二章组织设置,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设置”改为“组织设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产生的要求,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二是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产生的过程和审批的要求以及书记人选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九条。三是提出了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委员会书记人选的要求,体现在第十条。四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一条。【说明】第六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新举措。有关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七条新增加了设立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条件,在“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00人以下”要求,这样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党员人数上给了一个准确的要求。第八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调整为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新的改动将有利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九条新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的新要求;重申了“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的具体要求;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改为“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删掉“专职”两个字,使“书记、副书记”的内涵更广,既包括“专职”也包括了“兼职”。把“在任期内调动”改为“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扩大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的内涵,从文字上准确界定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第十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的具体要求,这样便于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上增加了“保障工作需要”的新要求。第三章基本职责【要点】第三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职责”改为“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二条。二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三条。【说明】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的职责。第十二条第二款在组织党员学习内容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等内容,这样的表述与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第三条党员义务第一款“五学”内容相一致,也符合党的理论创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了对党员“教育”和“服务”的职责要求,明确了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服务、管理。第十二条第四款在对党员进行监督的基层上增加了“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的职责。第五款增加了推进“和谐机关建设”的新要求。第十二条第六款增加了“要求”两字,从文字修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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