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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科技创新“10+1”工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新创业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10+1”工程,完善创新体系,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公共平台,集聚科技资源,深化科技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主体,激发创新热情,增强支撑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快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一)推进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以创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为目标,加快形成具有创意产业鲜明特色的新兴产业区块。(二)推进以镇海区科技创业大厦为重点的“1+X”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一)认真执行企业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到2012年,区属规模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二)鼓励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加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择优予以支持。三、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工程中心培育制度,鼓励企业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工艺工装研究和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企业设立的工程技术中心经区、市、省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区级工程中心1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2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补足50万元的奖励。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一)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二)开展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评选活动,给予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10万元。(三)协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政策的执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三年内按《宁波市科技研发经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按市科技局确认的办法与比例计算补助额度,不足5万元的给予补足。五、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条件建设投入力度,提升服务支撑能力;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其条件建设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补助对象及条件按《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执行,补助标准为实际技术交易额的4%,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企业科技项目申报代理,代理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凡代理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含市级新产品)受理后,给予中介机构每项代理费补助2000元。六、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完善科技合作机制,鼓励和推动政府、产业园区、企业与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或技术转让实现产业、产品升级。凡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技术交易额在15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票证齐全的,给予15%以内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七、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级项目(一)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二)列入国家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按要求给予50%配套,分批下拔。(三)列入国家级其它科技计划的项目如科技支撑计划、科研攻关、“863”等,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额度一事一议。八、支持专利示范建设(一)鼓励企业技术专利化,对专利授权实行奖励。标准为专利授权补助发明16000元(其中市6000元)、实用新型3000元、外观1000元,对象按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国外专利授权主要指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资助3万元,工业设计专利资助1万元,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专利权的发明给予1万元奖励。(申请表参照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二)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培养力度。完善专利示范培育制度,给予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至少2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年专利授权量在20件(实用新型或发明至少2件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市专利示范企业10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20万元的奖励。(三)鼓励企业专利产业化。鼓励企业自主转化发明专利,对符合宁波市专利产业化补助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足额配套补助。(四)鼓励专利中介机构建设。凡在镇海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次给予补助10万元;鼓励区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区内设立办事处,报经区科技局备案后,运营正常的,给予补助5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在我区代理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给予2000元奖励。九、支持信息化示范企业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对列入省、市、区信息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列入市重点培育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软件产品经过认定或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软件企业(含嵌入式与非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等)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软件收入核定办法另行制定。十、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和新农村建设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星火示范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给予10万元奖励。区农业种子种苗基地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十一、培育创新团队和创新领军人物组织开展创新团队和创新领军人物评选工作,三年内培育10大优秀创新团队、10位创新领军人物,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奖励,给予创新领军人物1万元的奖励,并在科技计划立项扶持上予以优先安排。本政策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补助等科技资金,要专款专用,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以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本政策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认定办法由区科技局另行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
本文标题:关于提升科技创新“10+1”工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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