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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针对天津市实际情况,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修编,制订本规划。第二条本次保护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面积11919.7平方公里。规划重点在天津历史城区。天津历史城区指1949年市区建成区范围,具体是指由光荣道、红旗路、咸阳路、旧津保道、青年路、长江道、卫津路、围堤道、东兴路、津塘路、红星路、京山铁路、金钟河大街、育红路、新开河、天泰路围合的范围,总面积约53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第二章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与保护框架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一条指导思想1.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2.天津历史悠久,在我国近代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保护好天津各历史时期(天津卫、殖民时期、北洋时期)的典型历史文化遗存,全面反映天津历史名城的价值。3.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第二条保护原则1.持真实性原则,保护真实历史文化遗存。2.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同时,坚持对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进行保护。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43.坚持分层次保护的原则,对不同的历史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4.坚持合理、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与保护内容第三条按照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三个保护层次对天津历史城区进行保护。在市域范围重点对历史文化古城镇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与保护要求。对非物质形态方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1.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优秀历史风貌建筑800余处;2.历史文化保护区9处;3、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5处;4、历史城区的格局与风貌,包括历史水系、路网格局等;5、市域3个历史文化古城镇;6、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地方传统文化、民俗民风、戏曲曲艺、民间工艺等。第三章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一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第五条全市已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独乐寺、大沽炮台、广东会馆、劝业场、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南开学校旧址、望海楼教堂、利顺德饭店,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文物点933处,总计1215处。其中,天津历史城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88处,区级文保单位86处,文物点310处,总计490处。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5第七条按照文物保护等级,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一条重视并加强城市考古工作。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升级、公布工作。第二节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二条除去文物保护单位外,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天津已划定历史风貌建筑800余处。应进一步加快对代表性风貌建筑和在城市建设史、产业发展史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核定和保护工作。第十三条代表性历史风貌建筑要划定保护范围,遵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第十四条历史建筑中的花园住宅、公寓等,要完善内部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6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指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且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能较完整地体现天津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第十六条规划确定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总用地面积357.3万平方米。其中,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为规划新增保护区。第十七条要完整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体空间格局与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并进行必要的修缮。保护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进行改造,对于严重影响风貌的现代建筑应限期拆除。严格保护该类地区内的绿化、小品、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要进行整修、改造。保护区内的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保护区内市政设施的安排应考虑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应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环境,使居民安居乐业,保持地区活力。第十八条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区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得破坏保护区历史风貌。第十九条根据不同地段的不同特征,规划确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1.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估衣街北侧50米、北门外大街、北马路、大胡同路围合的范围,面积10.3万平方米。重点保护估衣街沿街的传统商业建筑群。2.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兴隆街、胜利路、建国道、海河东路、博爱道、五经路围合的范围。面积53.6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造型优美、风格多样的建筑群及街巷空间协调统一的整体风貌。3.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南京路、营口道、新华路、哈尔滨道围合的范围。面积17.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张学良、范竹斋、任凤苞等名人故居及大量的历史性住宅建筑。4.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7保护区范围:和平路、哈尔滨道、新华路、营口道围合的范围。面积9.8万平方米。重点保护以中心花园为中心放射状的街区布局及分布在其内大量的公寓住宅、花园别墅、金融办公建筑等。5.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辽宁路、哈尔滨道、和平路、丹东路、大沽北路、长春道围合的范围。面积9.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以劝业场为代表的的近代商业建筑群。6.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哈尔滨道、丹东路、和平路、营口道、吉林路围合的范围。面积14.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天主教修女院、益皮坊住宅、原东莱银行大楼等文物保护单位及该区的整体风貌。7.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张自忠路、吉林路、滨江道、黑龙江道、哈尔滨道、营口道、大沽北路、曲阜道、台儿庄路围合的范围。面积59.4万平方米。重点保护该区的街巷空间,完整而富有特色街道界面和大量的金融、商业建筑。8.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南京路、成都道、西安道、岳阳道、桂林路、西康路、马场道围合的范围。面积141.4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大量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殖民地居住建筑、略带弯曲的方格路网、连续并富有变化的街巷空间。9.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多伦道、陕西路、万全道、南京路、四平道、新华路围合的范围。面积41.3万平方米。重点保护段祺瑞故居、静园、武德殿等文物保护单位,沿街历史建筑及传统街道空间尺度。第五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二十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外,为更好地保护城市的风貌特色,保持历史格局,对历史建筑较为集中,在建筑风格、路网格局、空间形态等方面能体现出天津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但历史风貌不很完整的地区,划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8第二十一条规划共划定5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总面积为494.8万平方米。其中,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位于老城厢地区,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贯穿老城厢地区和原租界地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位于原租界地区。解放南路与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为规划新增保护区。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内,要保护与延续街区传统格局与风貌。要严格保护保护内现存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新建建筑应与街区空间格局和风貌协调,保护区内环境要素的设置要与历史环境协调,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第二十三条根据不同地段的不同特征,确定保护区范围。1.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北城街、城厢西路、南城街、城厢东路、鼓楼东街、东马路围合的范围。面积65.7万平方米。重点保护文庙、基督教仓门口教堂、广东会馆、卞家大院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十字街路网格局。2.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北马路、东马路、水阁大街、张自忠路围合的范围。面积18.1万平方米。重点保护玉皇阁、天后宫及刘家大院等文物保护单位。3.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曲阜道、解放南路、徐州道、大沽南路、镇江道、绍兴路、福建路、琼州道、台儿庄路围合的范围。面积55.2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大量的花园住宅、公寓及原德国俱乐部、原基督教神学院、原德国军官宿舍、原光陆影院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4.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旅顺道、保定道、新华路、曲阜道、大沽北路围合的范围。面积35.3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孙传芳、倪嗣冲、靳云鹏、陆洪涛等名人住宅及原英驻津领事馆、原安里甘教堂等文物保护单位。5.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大胡同路、北马路、张自忠路、鼓楼东街、东马路、和平路、多伦道、新华路、大沽北路、哈尔滨道、黑龙江路、滨江道、吉林路、张自忠路、长春道、台儿庄路、琼州道、大直沽路、六纬路、六经路、五经路、博爱道、海河东路、兴隆街、海河东路东200米、中山路、天纬路、三马路、元纬路、五马路等围合的范围,面积320.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海河沿岸近代优秀建筑群、历史桥梁及城市轮廓线。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9第六章历史城区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历史城区整体上的保护内容包括对历史河湖水系保护、街巷路网保护、城市轮廓与建筑高度控制、街道对景保护等方面。第一节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第二十五条保护历史河湖水系对于保护城市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传统景观风貌和建设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十六条重点保护与城市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包括海河、北运河、南运河、卫津河、城防河、墙子河等。第二十七条对重点保护的河湖水系,限制污水排入,禁止随意更改河道,填河建房,不得随意做盖板处理。河流沿岸应作为城市重要的开放空间,做好绿化。保护河流水系上的历史构筑物(如桥梁、码头、渡口遗址等)。第二十八条对于这些河流沿线区域内历史上与河流关系密切的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应保护好其与河流联系的空间关系,并对周边地区的建设进行相应的控制。第二十九条对海河及沿岸地区的新建构筑物在体量、形象、色彩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二节多样化街巷路网的保护第三十条历史城区内多样化的街巷路网,以老城厢地区、原北
本文标题: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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