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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总工办发〔2011〕5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2011年12月7日)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2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3职工代表的选举。十、选举(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当选(撤换)。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参加上一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可以在下一级职代会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十一、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可以按选区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十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十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十四、职代会可以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组织职工旁听。十五、工会应当按照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负责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人员构成比例等进行审核,并将职工代表名单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十六、确定召开职代会后,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委员会应当4通过职工代表向职工征集提案;经审查立案后提交职代会讨论。十七、召开职代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代表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十八、需要通过职代会讨论表决事项的相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长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的意见。十九、基层工会组织在召开职代会之前,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一级工会应当予以指导。二十、正式召开职代会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企业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二十一、职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是:(一)选举大会主席团;(二)听取关于本届(次)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三)审议通过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四)通过大会议程;(五)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二十二、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议主持人必须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5二十三、职代会应当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讨论相关事宜。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二十四、职代会选举及表决通过决议、重要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到全体职工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方为当选(有效)。二十五、职代会主席团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二十六、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二十七、职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公示。职代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二十八、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它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本文标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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