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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五蠹【关于韩非子】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以舒发自己的愤懑和郁积之情。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当即便发出了“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当他得知是出于韩非之手,便发兵功韩,志欲非获得韩非而不可。韩王“始不用非”,这时已悔恨不及,只得将韩非交给秦国。也许是留恋故国之情,韩非如秦不久便向秦王上了一篇《存韩》之书,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此书一出,立即引起了早已在秦的客卿李斯和姚贾等人的嫉妒,他们相继向秦王进谗,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秦王未加思索,便下令将韩非投入狱中。这时,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逼其自杀。韩非自知为人所害,又不得自陈,只得饮药而死。秦王这时已之悔悟,当即派人放赦,但韩非“已死”(以上引自《史记·韩非列传》)。所以。韩非子是我国先秦时期一位神秘而富有传奇色彩的历史人物。【关于其思想】韩非虽曾师事荀卿,可是他没有继承荀卿儒家的思想,而是继承和发展法家的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在政治上,主张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建立地主阶级法治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在经济上,他竭力提倡“耕战”,轻徭薄赋崇尚节俭,在思想上,他主张用法家实行来统一人们的认识,排斥各种相互矛盾的学说。韩非的上述思想,后来都被秦始皇一一接受了,成为秦始皇统一中国的理论基础。【关于《韩非子》的语言特点】《韩非子》一书,现存55篇。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子的文章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韩非子善于用大量浅显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说明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地体现他的法家思想和他对社会人生的深刻认识。在他文章中出现的很多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因其丰富的内涵,生动的故事,成为脍炙人口的成语典故,至今为人们广泛运用。【关于《韩非子》的注本】重要的有:清代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今人陈奇猷《韩非子集释》。此外,1960年中华书局出版了梁启雄的《韩非子浅解》,被评为是一部“功力很深,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并有新见的新注,补《集释》之不足,有助于读者了解文义和韩非的思想”的书。【注释】法家治国方略与儒家以仁为主的原则迥异。《史记·大史公自序》载司马迁之父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有云:“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能改也。”译:儒家学说广博但很少抓住要领,花费了气力却很少功效,因此该学派的主张难以完全遵从;然而它所序列君臣父子之礼,夫妇长幼之别则是不可改变的。(在司马迁心里,儒家的作用,就是规定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的尊卑上下关系。)法家不区别亲疏远近,不区分贵贱尊卑,一律依据法令来决断,那么亲亲属、尊长上的恩爱关系就断绝了。这些可作为一时之计来施行,却不可长用,所以说法家“严酷而刻薄寡恩”。至于说到法家使君主尊贵,使臣下卑下,使上下名分、职分明确,不得相互逾越的主张,即使百家之说也是不能更改的。按:儒,《說文·人部》:“柔也,術士之稱。從人,需聲。”《周禮·天官·太宰》:“四曰儒,以道得民。”徐灏《段注笺》:“人之柔者曰儒,因以为学人之称。法,《說文·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法律)象水一样平正,所以从水;廌,是用来抵触不正直一方的神兽,使不正直者离开它,所以从廌去。)侠:《說文·人部》:“俜也。”俜:《说文》:“使也。”桂馥《义证》:“读如使(纵)酒之使。”故“俜”为放任义。又“甹”,《說文·丂部》:“俠也,三輔謂輕財者爲甹。”(长安一带谓轻财的人作甹)所以,“侠”义为“轻财放任而称雄”。段玉裁注引荀悦曰:“立气齐,作威福,结私交,以立强于世者,谓之游侠。”徐灏《段注笺》:“战国之世,任侠之风盛行,……侠者,挟负气力以人事自雄也。”禁,《說文·示部》:“吉凶之忌也。”本是对鬼神为祸的避忌,后来泛指为不论吉凶,凡是法律习俗予以制止、避忌的事。所以“禁”有法律之條文的意思。吏:《說文·一部》:“治人者也。從一從史,史亦聲。”从一:言其执法如一;从史:史借作人字用,表示执法人员。见王筠《句读》。“吏”的本义是“治理人的人。”《左传·成公二年》:“王使委于三吏。”(周定王叫他把战利品交给三公)杜预注:“三吏,三公也。”(三公: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晏的三个官职的合称。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可见,君相皆可称吏,汉以后特指官府的小官和差役。甲骨文金文吏、史、事本为一字,都象手持笔形,后分化为三字。谒:《说文·言部》:“白也。”白:《广韵》:“告也。”故本义为“禀告”、“陈说”再引申有“晋见”、“拜见”。令尹:春秋战国时楚国执政官名,相当于宰相。后泛称县、府等地方行政长官。報,《說文·幸部》:“當罪人也。”幾:《说文·幺幺(音幽,义微也)部》:“微也;殆也。从幺幺,从戍。戍,兵守也。幺幺而兵守者危也。”(细微;危险。会意。戍,用兵把守。发现细微的迹象,而用兵把守,是有危机之感。)《易·繫辞下》:“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按:微是事情的苗头或预兆。所以,《大词典》释义第一义项是“隐微。多指事物的迹象、先兆。”后引申有“时机”、“机会”义。文中义为“希望”。书:字,文字。例:《史记·项羽本纪》:“项籍少时学书,不成,去;学剑,又不成。项梁怒之。籍曰:‘书足以记姓名而已。剑一人敌,不足学,学万人敌。’”私:《说文·禾》:“禾也。从禾,厶声。北道名禾主人为私主人。”(禾名,北方叫禾主人为私主人。)今借为公厶字。厶:《说文·厶部》:“奸邪也。韩非曰:‘苍颉作字,自营为厶。’”(自己围绕自己,即专为自己打算)段注:“公私字本如此,近字私行而厶废矣。私着,禾名也。”【辨】脩:本义是干肉;修:本义是修饰。二字同音,所以常通用。但“干肉”的意义不能写成“修”。简:怠慢、荒废。【简慢】1.轻忽怠慢。《管子·八观》:“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2.多用作表示招待不周的谦词。《初刻拍案惊奇》卷六:“日前得罪了大娘,又且简慢了,休要见怪。”茅盾《锻炼》九:“舍下实在简慢,不大方便。”商管之法者:商管即商鞅和管仲。因为法家是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和申不害等人。到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衆,執耒者寡也。境內皆言兵,藏孫吳之法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戰者多,被甲者少也。”这一段标点似有可商。这是一组多重复句,而“言治”、“言兵”之间是并列关系,第二重为因果关系。故似应将“寡也”后之句号改为分号,“愈贫”、“愈弱”后之分号改为冒号,关系就清楚了。實:《说文·宀部》:“富也。从宀,从贯。贯,货贝也。”故本义为富裕。《国语·越语下》:“田野开阔,府仓实,民众殷。”今“殷实”一词还表此义。《大词典》释义有:“1.充足;富裕。2.财富;财物。3.物品;物产;物资。4.实惠;实利。”等等。文中义可释为“实利”。“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爲勇。”注:“捍,同扞,干犯。即指上文‘俠以武犯禁’。”薛正兴谓“捍”当为悍之借字。《说文·心部》:“悍,勇也。”课文云:“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三分句句法结构完全相同,文教、语师、捍勇在三个并列句中位置对应,皆名词。此句当译为:没有游侠私剑的凶悍,而以杀敌斩首为勇武。按,梁启雄《韩非子浅解》:“捍,借为悍。《苍颉篇》:‘悍,桀也。’”釁:《说文·爨部》:“血祭也。象祭灶也。从爨省,从酉。酉,所以祭也。从分。分亦声。”(象用血祭灶。酉是用来祭奠的酒。分,表示拿血涂抹的意思。)故本谓杀生取血涂物以祭。”也有“缝隙”、“裂痕”义。段注:“以血涂之,因荐而祭之也。凡坼罅(chèxià裂缝)谓之釁……以血血其坼罅亦曰釁。《乐记》作衅。”《左传·宣公十二年》:“會(人名)聞用師,觀釁而動。”孔颖达疏:“釁是間隙之名。今人謂瓦裂龜裂皆爲釁。”今“挑衅”、“寻衅”、“衅端”的“衅”其义为“嫌隙”或“争端”。恣:《说文·心部》:“纵也。”(放纵)朱骏声《通训定声》:“《淮南书》‘所以禁民不得自恣也。’注:放也。”稱:本为称量,测物之轻重。《说文》:“铨也。”段注引《声类》:“铨,所以称物也。”引申有“举起”。《书·牧誓》:“稱爾戈,比爾干,立爾矛,予其誓。”孔传:“稱,舉也。”《诗·豳风·七月》:“躋(jī,升登,达到)彼公堂,稱彼兕觥(sìɡōnɡ饮酒器),萬壽無疆。”“非有分於從衡之黨,則有仇讎之患。”注:“衡,通橫,即連橫。”邸宏香謂“衡”與“橫”非通假字,乃同義詞。“衡”是古代加於牛角上以防觸人的橫木。《說文》:“衡,牛觸,橫大木其角。”衡即以木横系牛角上,故“衡”引申为纵横义。“横”本指用以遮阑之木,犹今之所谓栏杆。《说文》:“横,阑木也。”段注:“阑,门遮也,引申为凡遮之称。凡以木阑之皆谓之横也。”木横放才能遮阑,所以引申为纵横义。表纵横义古多用“衡”,也用“横”。不必以“衡”为“横”的通假字。“衡即横也,不劳借音”(颜师古《匡谬正俗》卷一)。讎:《说文·言部》:“犹应也。”(对答)引申有“相等”、“相匹敌”。仇:qiú《说文》:“讎也。”(配偶)段注:“仇为怨匹,亦为嘉偶。”《礼记·缁衣》引《诗》:“君子好仇。”郑玄注:“仇,匹也。”孔颖达疏:“此《周南·關雎》之篇,詩意云‘窈窕淑女,君子好仇’,此則斷章云君子之人以好人爲匹也。”今本《诗·周南·关雎》作“君子好逑”。引申有“同伴,朋友”、“对手;可以相匹敌、匹比的”。朱骏声《通训定声》:“后儒因之专训讐怨。”(按:讐同讎)音也变为chóu。“從者,合衆弱以攻一強也;而衡者,事一強以攻衆弱也。皆非所以持國也。”注:“持國,保持住國家。”杨白云谓“持国”译为“保持住国家”牵强。“持”可训为“保”、“守”。如《吕氏春秋·慎大》:“胜非其难者也,持之其难者也。”高诱注:“持,守也。”王引之《经义述闻》三十一举出“持”训为“保”的大量书证。(从略)故“持国”亦可直训为“保国、守国”。“事大未必有實,則舉圖而委,效璽而請兵矣……救小未必有實,則起兵而敵大矣。”注:“實,指實際行動。‘未’是衍文。下文‘救小未必有實’中的‘未’同此(依俞樾說,見《諸子平議》)。”张永言谓原文无误衍,实即实惠实利,请兵是为了增强自己的军事力量,“则”为转折连词,文意本甚通顺。俞氏以意删改,似不可从。“治強不可責於外,內政之有也。”注:“有,取。內政之有,從內政中取得。”王永安谓注文对“内政之有”的串讲没有紧扣原文。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字释义不当,“之”字没有坐实。“有”字即有无之有,“之”字当训为“则”。“内政之有”是说内政中就有(见《经传释词》、裴学海的《古书虚字集解》)。按,《经传释词》卷九:“之,犹则也。僖九年《左传》曰:‘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晋语》曰:‘华则荣矣,实之不知’。之,亦则也,互文耳。”《诗·墉风·鹑之奔奔》:“鹑之奔奔,鹊之强强。”毛传:“鹑则奔奔然,鹊则强强然。”《吕氏春秋·功名》:“故民无常处,见利之聚,无之去。”司徒:掌管国家的土地和人民的教化。司马:掌军旅之事。司空:掌管工程。司士:掌纠察百官。司寇:掌管刑狱、纠察等事。“患御”旧有二解:一解为近习。卢文弨曰:“患,疑是串字。《尔雅》:‘串,习也
本文标题:古汉语-韩非子-五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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