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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目录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2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9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14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1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24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28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32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34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37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42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构建阳光政府,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近日,财政部发布了首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的举措之一,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政府采购法实施15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相关法规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同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判断不一。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有利于纠正法律法规落实的执行偏差,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不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并不忽视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陆续分批公布司法审判指导性案例,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普遍借鉴和指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法律规范本身不清晰、不明确时,指导性案例可以在法律的原则之下对实践作具体规则的指引,有效填补相关制度的空缺。二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个别存在的“同错不同罚”的问题。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案件焦点问题日趋复杂,各地财政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尺度把握不一,个别地方出现了“同错不同罚”的现象。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力争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处理尺度相同,处理结果一致。问:在出台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过程中,做了哪些准备工作?答:财政部国库司在出台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做了大量、严密、细致的准备工作,做到了四个精。一是召集精干力量。成立案例编审组,由财政部国库司牵头,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和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地方政府采购有关同志等各方面主体共同参与。二是精挑细选案例。反复筛查,从财政部裁决生效的大量案例中精确定位了首批10个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参照性的典型案例。三是精研编制体例。在案例结构上,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指导性案例模式,每个案例均包含关键词、案例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处理理由等内容,确保了案例的可读性和规范性。四是精心组织审改。在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多轮修改后,组织了编审组成员进行集中审查,有效保证了案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问:选取指导性案例时主要有哪些考虑?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哪些类型,涉及哪些问题?答:指导性案例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据此,国库司确定了案例选取的四项原则,一是财政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法院已判决胜诉的;二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三是裁判说明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此次发布的10个指导性案例,都是实践中反映的热点问题。从案例类别看,包括7个投诉案,3个举报案,涵盖了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各种类型。从争议事项看,包括了采购人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业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代理机构采购程序违法,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典型问题。从处理结果看,包括投诉事项成立,驳回投诉,无效投诉事项,责令当事人整改,对供应商、代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等。首批指导性案例从财政部已经处理的案例中挑选,下一步,将精选一部分地方有借鉴意义的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范围,并分期发布。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材料/主观方面/谋取中标案例要点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不一致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供应商的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受。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基本案情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11月17日,代理机构G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过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后,代理机构G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S公司。2016年12月2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17年1月4日,供应商Z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称S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M公司不能生产该产品。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S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是H公司,不是M公司。据此,财政部对本案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Z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处理决定。财政部另查明,S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的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存档件的多项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内容均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重要指标。对此,财政部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审查终结后向S公司送达了《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S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称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员工篡改的,属于个人行为,S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S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财政部依法组织了听证会,经审查,认为S公司的辩解不成立,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理结果财政部对本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政部对另查明的情况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中标无效。鉴于去除S公司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对S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S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理理由财政部认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存档件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的技术指标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中,虽然S公司称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员工篡改的,属于个人行为,S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S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但是,投标主体为S公司,投标文件盖有S公司的公章,其员工的投标行为代表公司。因此,S公司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关键词偷拍/非法手段/依法投诉案例要点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投诉应依法进行。投诉人用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基本案情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Z就该单位“XX信息服务云平台”(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3月10日,代理机构Z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G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16年4月1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16年4月1日,T公司向代理机构Z提出质疑。2016年4月8日,代理机构Z答复质疑。2016年5月4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Z确定G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没有体现招标文件关于“投标软件应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的规定。2.评审专家严重低估了T公司在本项目相关行业中的巨大优势。3.T公司报价低、技术高,G公司报价高,且是在开标前两天才在经营范围中加入“软件开发”这一经营项目,没有承接本项目的能力。G公司称:招标文件中没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样,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其具有PPP运营模式的优势,可整合全国各地本行业的资源,打造面向全国的本行业数字信息服务云平台;营业执照里软件开发的增项无需任何前置或后续的审批手续,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且其也具有开发软件的能力和搭建平台的实力。同时,T公司投诉所使用的事实证据是非法偷拍的其投标文件,虽然T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模糊化处理了大部分的内容,但是可以看出该证据的页眉、投标文件的骑缝章以及投标文件翻页等内容与其投标文件一致。代理机构Z称: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说明其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逐项进行评审的,不存在评审不公的问题;本项目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T公司总分得分低于G公司,且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实现本项目的能力。投诉处理过程中,因T公司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财政部启动了进一步调查取证程序,请T公司就证据材料来源问题进行说明。T公司的答复材料显示:“2016年4月13日下午2点,我方人员按约前往代理机构Z提交第二次质疑函,到达代理机构Z后联系X老师,但他因临时有急事外出且下午无法赶回办公室,遂在电话沟通中应X老师意见,将第二次质疑函放置在他办公桌上,在这过程中,我方人员无意看到桌上中标单位的标书,出于好奇,所以看到了合同内容”。处理结果财政部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对于T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T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理理由财政部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投标软件应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的规定,G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证明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总分为5分,G公司得分为3.8分,T公司获得第二高的3.2分,未发现评审专家未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专家对T公司投标报价的评分符合评审标准。同时,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中未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
本文标题: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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