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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表)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非律师辩护人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阅卷权★★★(刑诉法第38条)阅卷的范围: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7条)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①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刑诉法第37条)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刑诉法第37条)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刑诉法第37条)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刑诉法第37条)⑤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刑诉法第37条)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六机关规定》第12条)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39、41条)①主体: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②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③亲自取证:A、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B、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刑诉法第41条)提出意见权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刑诉法第159条)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第86条)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70条)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第240条)获得通知权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经授权的上诉权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刑诉法第180条)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诉法第95、97条)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诉法第47条)拒绝辩护权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32条)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人身保障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第37条)
本文标题: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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