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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2003〕后字第6号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第三条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第七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十五条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第十六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第十七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人员类别公积金归集标准(元/月)干部士官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大军区职以上1、2级71军职3、4、5级按军职待遇63师职6、7级局级55团职8、9级处级五、六级46营职10、11级科级四级38连、排职12、13、14级一、二级科员,办事员二、三级30一级17附8:原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算办法一、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二、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享受标准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士官公积金年标准公积金月归集标准师职6、7级局级65055团职8、9级处级五级55046营职10、11级科级四级45038连、排职12、13、14级一、二级科员,办事员二、三级35030一级17(注:根据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2003〕后字第6号《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文)
本文标题: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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