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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谭开碧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控妨害公务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通过庭前调查,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谭开碧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谭开碧涉嫌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及具体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一、本案冲突起因、犯罪动机的分析本案的起因是在苏州工业园区钟慧路光辉烧烤店占道经营现象进行联合专项整治过程中,光辉烧烤店的服务员谭开碧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引发的冲突。起诉书指控谭开碧阻碍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整治工作、阻碍高勇执行公务,辩护人需要纠正的是,谭开碧只是对政府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不满,在当时混乱的氛围下,做出的无意识的保护自己的行为举措。谭开碧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谭开碧推搡拉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许金芳以及口咬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高勇都是因为自己当时手被弄伤了看到工作人员要离开,害怕没有人负责她的医药费,情绪失控,所以才做出了触犯法律的行为。谭开碧文化程度低、思维简单、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长期在外打工,对占道经营违反相关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希望法庭能以这件事情为契机,进行整治占道经营工作的普法宣传,并从挽救、教育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对谭开碧从轻处罚。二、本案从宽处罚情节分析1.被告人谭开碧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本人多次会见她的前后日子里,发现她的形体明显消瘦,这其中可能是对家里的过度操心,我想更多的也是其本人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因其多次对本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并一再表示好好接受改造出来重新做人。本人能感受到她的悔意,她也意识到了其冲动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如果法庭能够对谭开碧判处缓刑让其回归社会并让其以身作则依法经营决不再占道经营,我想这种正面的教育意义会更具影响力。根据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开碧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虽然被告人有数名但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且谭开碧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实上,谭开碧此次的所作所为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执法人员不合理地罚没烧烤店物品作出的一种行为辩解。对于该次冲突,她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并没有恶意。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人谭开碧从轻处罚。3.被告人谭开碧在涉案前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纪录,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谭开碧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其家人朋友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唯一的缺点是太重感情,在当时的情况下,一心只想着保护妹妹店里的财物,加上她不识字,受教育程度较低,此次的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系偶犯。因此,念及被告人谭开碧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三、关于对被告人谭开碧的量刑建议1、法定刑:被告人的刑期幅度法律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法定情节: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3、酌定情节: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4、本案被告人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比较容易改造;犯罪人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4条、16条、17条、18条、19条、23条之规定,恳请贵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而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望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此致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辩护人: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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