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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姓名:毛赛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衣庆云20071101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毛赛楠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赵春雷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2003本文就着力于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其中包括对外资并购概念的理解、对中国目前的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外资并购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模式,其中探讨了现存的外资并购中对于“外资”和“并购”两方面的理论问题,并回顾了在不断开放的政策背景下外资并购运作模式的转变与现状。第二章论述了我国目前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三章是关于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第四章是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我国相关制度的设想。第五章是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我国相关制度的设想。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在理性的思考和对制度的分析之后,我国目前需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2.期刊论文徐忠.XuZhong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探析-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3)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加大,外资大举进军我国,并购我国企业已成为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新趋势.如何在外资并购的浪潮中既合理有效的利用外资又维护国内企业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反垄断法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外资并购的规制中有起关键性作用.本文旨在分析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垄断倾向、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意义和价值目标,介绍国外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着重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阐述.3.学位论文禹龙国论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2008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一种主要形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并购浪潮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它同时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外资并购可能形成垄断,损害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的规制,是我国在利用外资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我国对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体系仍然比较散乱,相关制度也不健全。目前,我国规制外资并购主要依靠国务院有关部委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章。我国2007出台了《反垄断法》,但其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采用的立法模式、相关的制度设计与国务院的规章有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并且该法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相应的配套规定辅助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反垄断法》中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制度的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体系及相关制度设计提出建议。本文是在《反垄断法》出台但尚未施行的背景下写作的,这也正是本文探讨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相关问题与其他论文的不同所在。4.期刊论文甘红.陈雯.GanHong.ChenWen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7(9)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成为的一大趋势.如何在外资并购的浪潮中既合理有效的利用外资又维护国内企业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反垄断法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外资并购的规制中有着关键性作用.本文试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意义、价值取向、具体的实体和程序法规则以及执行等几个方面阐述通过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加以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学位论文蒋晋辉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2007外资并购是全球通用的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的形式。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很多领域已经对外资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并购逐渐成为外资进入我国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由于外资并购的本质在于追逐高额的垄断利润,因而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外资并购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在法律界和经济界,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已经成为共识,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法规;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法规起步很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众多学者纷纷提出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建议,但结合外资并购的最新发展动态而进行深入研究的并不多见,或者建立在过时的统计数据和案例之上,或者仅提出原则性的没有实践意义的人云亦云的建议。最普遍的观点是,建议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规范规模日益扩大的外资并购,规避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效应。从国外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经验来看,对于外资并购的规范,不能仅靠一部孤立的法律或者法规,也不能靠泛泛的法律法规,而需要一套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模式,有基本立法和层次立法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但其缺点在于没有从系统性的角度,思考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以及明确提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成。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存在的种种缺陷,从分析外资并购的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入手,就构建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以2006年发生的社会反响最大的“凯雷并购徐工”案为导言,引出如何构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这一颇具实践意义和现实价值的主题,并对这一主题进行充分论证。全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部分,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外资并购法的基本问题。在这部分中,界定了外资并购的法律概念,分析了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规律,并重点回顾了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状况。第二部分——构建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任何的立法,都应该建立在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因此,在论证如何构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之前,本文从经济环境的巨大改变、外资并购的发展趋势和外资并购立法存在的缺陷等三个方面分析了构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国外规制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对于外资并购的规范,在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成熟;因此,构建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本文分析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和其他国家对于外资并购的立法状况,通过这些制度的比较,归纳出对于我国构建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若干思考。作为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分析了学术界提出的关于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不同构建模式,指出这些研究中值得借鉴的地方和存在的不足之处;接着探讨了构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内在机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具体设想,并进行了充分地论证。本文认为,构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应充分体现对于外资并购的事前预防、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督的内在机制。结合对于外资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梳理我国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应主要包括四部基本法律,分别是《产业法》、《外资并购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反垄断法》;此外,还有在部门法或特别法中对于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定作为配套。本文重点论证前述四部基本法律,其中:《产业法》的重点在于事前预防,从产业层面上界定外资并购的范围,保护我国的重点产业和企业;《外资并购法》起着事中审核的作用,从程序上规范外资并购的具体行为,并对外资并购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在于事后监督,规范通过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而《反垄断法》在规范外资并购方面,则兼具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督的作用,即不但为《外资并购法》审核外资并购是否会形成行业垄断提供法律依据,还为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垄断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这四部基本法律对于外资并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行为进行了完整的规范,互为配套,形成了统一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这对于我国充分利用外资并购实现产业升级,有效避免或减少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把对外资并购立法的研究提升到系统性的高度,区别以往单一立法的研究模式,如通行的观点建议出台《外资并购法》或者《反垄断法》;第二,本文探讨了构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内在机理,提出了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应建立在一整套系统性机制的基础之上,包括对于外资并购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第三,本文明确提出了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成,首次提出由《产业法》、《外资并购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反垄断法》等四部基本法律为主构成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观点;第四,本文对外资并购的发展规律和现有外资并购立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引用了最新的案例和详实的数据,使构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观点有了详实的论据作为支持。6.学位论文张春钰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2008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浪潮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垄断。某些行业中外资实质上已控制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他们凭借垄断的优势地位,或抬高价格,以赚取高额利润;或低价倾销,以打压竞争对手;或限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制造技术和市场壁垒。这些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已经给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文从对我国外资并购现行立法出发,找出我国在外资并购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等方面的不足。《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我国现行规制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申报标准方面、实质性认定标准方面、报告制度方面、审查结果方面、域外效力方面、豁免制度方面均存在不足,需要通过理论分析进行完善。文章第二部分就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首先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角度论证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概括出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导致优胜劣汰、规模经济、技术优势、信息优势、产品差异、私有产权以及其他排他性产权等等情况的存在,使垄断的存在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反垄断法中就要求判断垄断或竞争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从而通过立法来促成达到这种最优或较优的结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微观经济主体依照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完成资源配置,这种自发的、自由的市场价格信号导向在本质上是反对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反垄断法独特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其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保障企业自由,维护经济活动的自由、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通过保护有效的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消除技术进步的障碍,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加;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等。从长远来看,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是我国反垄断的首要价值取向,而目前则应该以维护我国经济利益为首要价值取向,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原则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等。文章第三部分对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方面的立法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我国的可借鉴之处,从而为第四部分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具体制度建设打下基础。美国形成了由多部法律组成,几个机构分工协作的体系,企业合并采取单一的事前申报,注重对横向合并的监控。欧盟并购法律程序,充分发挥程序法中的公告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并购目的。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和《外资法》对并购的行业进行了限定,比如完全限制的国有垄断的部门,一般的限制性部门,而且对外资进入的并购有严格的审查制度。日本对企业并购重点审查规模标准之上的企业合并,树立了结构主义控制的典型,给予中小企业特殊的法律保护,对我国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最后一部分则首先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了构建,然后在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执行规则的具体设计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实体规则方面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关联市场的理解及“相关市场集中度”指标及豁免情形与法律制裁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程序规则就建立外资并购的事先申报度、
本文标题: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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