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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即江苏声迅电子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公司待遇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所取得的权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计划课题、计划创作任务、设计任务、技术改造工程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由公司所属单位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三)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的职工在离开一年内完成的及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试验研究设备、场地、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以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2-“享受公司待遇”是指独立经营但享受公司公费医疗、退(离)休待遇者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是指有关该项成果的各种文件材料、试验研究报告、试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图片、计算资料、试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等。第四条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二)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是指不宜申请专利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技术的各种资料、图片等。(三)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是指股份公司拥有的注册的和未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以及销售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和协议等。(五)著作权:1、指职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资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等。2、指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其它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第三章权利归属第五条由公司所属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镇江通达内饰材料有限公司。-3-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公司持有。经公司授权,完成单位可以享有共同申请人或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凡列入国家或行业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属行业管理专利(以下简称甲类专利)。公司所属单位所取得的专利(以下简称乙类专利)及非专利智力成果,其权益属于公司。经公司授权,完成单位可以和公司共享权益。第七条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公司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第八条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指第四条第(五)1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它权益(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归公司享有;第四条第(五)2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其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九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第十条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非专利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原始研究资料、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其权属由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第十一条来公司实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人员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者外归公司所属单位享有。他们在离开该单位前,须将在该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所在单位,并持有相应证明文件方可离开,并对其内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公司派出的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4-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和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权益按(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原则办理。第四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设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该小组负责领导全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科,成员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技术科负责专利、技术秘密的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商标的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经营秘密的管理;公司组织科负责著作权的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各基层单位明确相应的归口的管理部门。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由技术科会同公司办公室、销售科、信息中心进行,并报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审定。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技术科、组织科等部门分别负责调查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和调处纠纷。第十五条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专利、科技文献检索,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见。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要对成果申请专利或技术秘密进行审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建设、生产、制造、勘探开发、经营销售等实践中形成的技术、经济资料及信息,专利、专有技术和引进项目中的知识产权都应及时归档,妥善管理。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任务书、合同书、技术背景材料、研制总结、技术报告、设计图纸、照片等技术资料完整地交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对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究项目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5-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公司技术秘密由产生单位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经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并定密级后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确认,纳入知识产权管理。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这些智力劳动成果。第十九条在引进技术或产品时,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该对该专利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附有该专利涉及的文献文本。未进行法律状况调查的,进出口公司把关,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在技术和产品出口时,如涉及专利也必须进行专利法律状况的调查。涉及专利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出口项目的谈判,应有专利管理人员参加。第二十条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公司内部暂不实行有偿转让。向国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时,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国外或境外地区转让,还须经公司领导审查同意并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批准。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按照《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拥有计算机软件,按照《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咨询和通讯等,对应保密的信息技术资料、专有技术等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参观访问管理制度,接受参观访问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第二十五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是已在相应的地域申请了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时须经本单位同意,报公司批准;在国外参展时,须经公司批准。第五章公司与职工义务-6-第二十六条公司任何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用其它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或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第二十七条所有职工都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所涉及人员以及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均须在本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涉及上述内容的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不满三年的人员亦必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对调离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用于专利申请、审查、维持、专利诉讼等的费用,实行专项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级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责任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率先模范地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公司职工有权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办法,并且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所有人员和行为。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奖励的条款和《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规定,对第五条所述的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奖金和酬金。在专利实施或转让后,按规定比例从所增利润或使用费中,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取酬金。第三十二条所有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在有关成果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单位应将这些成果作为职工技术职称晋升和业绩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在知识产权管理、实施、许可、转让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嘉奖。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使公司知识产权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明知故犯者要加重处分。-7-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或法规如有抵触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8-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专利管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保护公司和职工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公司专利管理是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章任务与管理第四条公司由负责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主管专利工作,科技发展部为股份公司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并设专利工作人员。各厂、专业公司直属单位的专利工作由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并设兼职专利工作人员。第五条专利工作的任务:一、执行公司专利工作战略、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二、制定公司专利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企业技术进步规划;三、宣传、普及专利法和培训工作;四、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等服务;五、管理专利申请、维持、终止、等事宜,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室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9-诉讼事务;六、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本文标题: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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