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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主编高铭暄马克昌上编刑法总论绪言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二、刑法学的研究体系(一)刑法总论通行: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二)刑法分论通常与刑法分则体系一致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一、刑法的概念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而存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刑法呈现两个显著的不同点:其一,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其二,强制手段的严厉性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二)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三)三、刑法的任务(一)惩罚犯罪——手段(二)保护人民——目的具体四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我国刑法的创制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诞生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治从此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刑法典的完善刑法典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1997年历经15年。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同日予以公布,新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刑法典的再完善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六个刑法修正案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一、刑法的体系通常意义上,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即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1、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5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2、第二编为分则,共10章,分别规定了10类犯罪,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第三部分为附则,即《刑法》第452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行的日期以及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二)二、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二)刑法解释的效力1.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其中,学理解释极具研究价值,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与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参考价值。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三)二、刑法解释(三)刑法解释的方法1.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2.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又分为:(1)当然解释(2)历史解释(3)扩张解释(4)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罪刑法定化(2)罪刑实定化(3)罪刑明确化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二)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新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1997年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废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实施扫除了障碍(3)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5)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三)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注意:(一)正确定罪和量刑(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第三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刑事司法公正。其二,反对特权。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一)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二)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出发,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着重解决下列问题:(一)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二)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二)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2)领水(3)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2.我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三)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我国全国性刑法的效力原则上无法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仍然适用全国性的刑法,由内地司法机关予以管辖。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四)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五)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条规定对国际犯罪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一、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二、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二)三、刑法的溯及力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上述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诸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的刑事立法所采用。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即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二)三、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四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第二节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一、犯罪概念的类型(一)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指仅从
本文标题: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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