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往来文书 > 实习律师考核案件报告书
刘某某案报告书委托人:某公交公司(被告)对方当事人:刘某某(原告)主办律师:曹律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15020.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情简介:2010年4月17日中午,刘某某在杜集区朔里镇二路车终点站候车欲前往淮北。刘某某登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驾驶的二路车后等待发车,并用手扶住车门看和她一起来的女儿有没有上车。这是驾驶员关闭车门发车,致使原告左手被车门夹伤。事发后某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刘某某送往淮北市朔里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进行了石膏外固定术。2010年5月5日,经中北巴士公司协调,原告被送往朝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仍是左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刘某某与2010年5月7日出院,遗嘱要求:1、注意休息,适量患肢功能锻炼;2、左前臂石膏托固定4-6周,根据骨折端愈合情况去除;3、定期复查(每月一次);4、门诊随访。2010年5月26日原告拆除了石膏,被告支付了所有医药费。2010年7月26日,刘某某起诉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中北巴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2010年10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020元,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分析与办理:一、案件办理思路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因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发车关门时,未尽到注意和警示义务,因过错致使原告刘某某左手被车门夹伤,因驾驶员系被告公司职员,根据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毫无异议的。既然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需要进一步分析看是否有可以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情形。通过综合分析原告上车后的行为,其上车后未找座位入座而是用手扶住门向外张望,可以说原告对于其手被夹受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都有过错,那么就要继续来划清责任的大小。对于公交车司机而言,其在准备关闭车门时应当看看车门前是否有人,但其因疏忽大意没有去看,原告因为为了看人而手扶车门致使手被夹伤,本人认为被告的过错程度稍微大于原告,因为若被告在关门前注意一下车门,就不会有原告手被夹伤的事情发生,所以我认为本案中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本人认为应当按照4:6来承担,即被告只需承担60%的责任。二、本人代理意见就本案来说,因为事实比较清楚所以只需要审查对方主张是否有依据:1、原告以其无法从事家政工作为由主张其误工费为90天×72.23元/天,因原告未提供其从事家政行业工作的证明,及工资数额和收入减少的证明,其以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来计算其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因其以居委会出具的其居住在某社区的证明来证明其系城镇居民也是不成立的。本人认为不应得到全部支持。即使支持也应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误工费。2、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谁对其进行了护理,因此其提出的40天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也只应支持其住院的3天,另原告提出的500元交通费明显过高不应全部支持。本人事后发现我方律师有一点疏漏,我在协助办理时也未能发现,法院判决也证实了我方律师办案过程中却有疏漏,本人在此对委托人表示抱歉,今后一定要以此为鉴,认真分析案件的种种情况,不能眼高手低。疏漏如下:若原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后果以主次责任来划分,那么原告的医药费不应全部由被告支付,应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来承担,若以法院判决,则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中有30%可折抵本案判决应由被告付的部分费用。本人对此未予发现完全是因为当时经验少造成,主办律师对此未提可能是本着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原则,本人在此不置评价。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1、审查对方证据;2、分析案情草拟法律文书,包括答辩状、代理词、质证意见等;3、旁听本案;4、进行案件归档工作。案件总结与体会:实践证明,“总结”确实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本案中因本人未综合分析全案赔偿问题,而疏忽医药费也应按过错程度分担的情况,致使委托人多付部分费用给原告,这是我工作的疏漏,在此强烈批评自己。另外本人认为法院判决确有不当,判决时也明显偏向原告,对于原告的误工费未仔细审查而就予以支持,本人认为不甚合理,鉴于被告并未上诉,本人在此对法院的判决不做过多评价,只希望以后自己执业作为原告代理人时法院也会同样来判,以体现均衡原则。庭审是律师展现自我的舞台,也是与他人较量的PK场,作为实习律师多参与案件的旁听,有利于扩展自己的认识,这是从指导老师那学不来的,毕竟有比较才能看出差距。看出差距,才会知道怎样提高自己。对比就像一面镜子,他在折射别人的同时也折射着你自己,看到别人的优点可以让我们产生嫉妒之心从而努力向上争取超过对方;看到别人的不足也可让自己以此为鉴,让自己不犯和别人同样的错误。所以我认为作为一个实习律师应该经常参与案件的旁听并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本文标题:实习律师考核案件报告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092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