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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1新规则、新视角下的资产重组“税收红利”的风险防范和政策深度解析及实践案例借鉴徐贺将出口退税企业、黄金交易企业、资本交易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指导性检查项目。以扩大试点的“营改增”电信业等为重点开展资产重组业务又纳入2015年税务稽查范围试点的营改增电信业等为重点,开展“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检查指南和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营业税的基本原则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成立公司营业税的基本原则营业税具体的处理办法•共担风险•不共担风险以股权对外投资的营业税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2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老税法下的规定以及特殊处理新旧衔接问题以股权对外投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航空集团”)将其持有的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惠腾公司”)的25%股份向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65”,以下称“中航重机”)投资,中航重机向航空集团增发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投入的股份评估作价约2.9亿元,该股份初始投资成本大约为7千万元。以股权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不做纳税申报、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千呼万唤始出来有效的解决了避税必要资金问题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116号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前置条件与原政策及讨论稿相比股权+现金模式如何处理取得限售股问题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原理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投资的具体形式解决了以往的误区与增值税的协调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效并办股权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评估是前提所得的具体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被投资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方计税基础的确认规则,体现对称性被投资企业不受影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途转让的先完税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以知识产权对外投资•2010年8月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076”,以下称“宁波GQY”)以智能稳定平台项目的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下称“专利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成立公司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下称专利技术”),投资于上海新世纪机器人公司(以下称“机器人公司”)。评估作价950万元,占机器人公司注册资本的19%。•政策的基本规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一般性资产•股权资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精伦电子案例介绍•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55”,以下简称“精伦电子”)以精伦工业园东区工业用地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出资,与湖北现代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湖北现代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标的”)进行工业地产发。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5•土地面积为67391.66㎡(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07第081号),建筑物(厂房)面积计36433.61㎡(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200704741号),上述资产净值5588.6万元(截至2010年11月末),评估值7010万元(鄂中邦评报字(2010)第W100号),上述出资折算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出资,占投资标的注册资本总额的70%。湖北现代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现金出资,折算为投资标的注册资本总额的30%。精伦电子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处理营业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处理同创置业未来土地增值税处理同创置业未来土地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并在该宗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了土地增值税,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投资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为被投资方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6中百集团案例介绍•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百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网点公司)拟与钟祥市金汉江纤维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汉江公司)合作,共同出资组建中百集团称汉公司合作共同出资建中百集团钟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投资建设钟祥商业综合体项目。•中百集团钟祥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800万元,其中商业网点公司以7,548万元现金出资,出资比例为51%,金汉江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7,252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49%。•金汉江公司拟将拥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一块宗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土地使用权面积29,424.8m2(土地证书编号:钟国用(2006)第2000-779-1号),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荆门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011年9月20日出具了荆正评报字(2011)第05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市场法,按宗地用途为商用、住宅用地进行评估,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为7,285.5805万元。经协商,金汉江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7,252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49%。土地过户给合资公司的所有税费由金汉江公司承担。武钢案例•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钢”)以焦化部分实物资产作价6亿元出资,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货币资金6亿元出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货币资亿元出资,共同投资组建新公司,该公司实收资本12亿元,双方各占股权比例为50%。合资公司成立后与鄂钢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收购焦化剩余实物资产。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7企业所得税•老税法下的规定存在税率差的处理新老税法过渡•居民与非居民•管理上应该注意的内容个人所得税增加注册资本,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2011年3月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43”,以下称“远华地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972,661,4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389,064,562.8元,其中派发红股291,798,422股,现金红利97,266,140.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的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收购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问题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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