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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第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五条股东会设立秘书,秘书由董事长指定。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和记录方面的事宜。第六条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董事会要以维护股东的合法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七条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八条除涉及本行商业机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长、监事、和总经理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会议名称、议程;(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三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须在股东会召开前两天向股东会秘书登记。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先向秘书报名,经主持人许可后,始行发言或提出问题。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5人为限,超过5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5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第十四条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其股东编号卡(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第十五条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一次回答问题的时间同样不得超过十分钟。董事长也可委托其他人员回答问题。第十七条股东会对所有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对事项作出决议。第十八条临时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章程的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对监事成员的任免、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等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十九条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但没有表决权,除非前款所述情况发生时。负责清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继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向所有股东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第二十二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二十五条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施行。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文标题: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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