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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与司法部部门规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如何适用的审查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09年4月22日修订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24号令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之间有两处对同一事项作了不一致的规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特此建议国务院提出适用意见或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一、关于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期限规定的不一致《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二、关于指派或安排承办人员时间规定的不一致《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以上建议,请求审查办理。建议人:安徽省宣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胡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本文标题:关于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与司法部部门规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如何适用的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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