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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五章-适航证件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第五章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证件体系5.1型号合格证5.1.1目的:保证民用航空器设计符合适航标准的要求。5.1.2分类型号合格证: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认可证:进口补充型号合格证:设计型号大改补充型号合格认可证型号设计批准书:非常规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设计、生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设计、生产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和“大改”: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等。典型的“小改”有:公差微小变化,圆角半径合理加大,允许厚度增加且无有害影响,次要零件材料的代用和改进,热表处理改进以及次要零件设计的改进等。大改:指除“小改”之外的设计更改。即对产品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更改。典型的“大改”有:航空器机身结构加长,更换新型发动机,改变推进方式,增减发动机数目,换装重要机载设备,改变螺旋桨桨叶,发动机压缩比改变,改变涡轮排气温度或汽缸温度,转动部件在材料或安装设计等方面可能对适航性产生影响的更改。此外,还有依据环境要求所采取的设计更改,如声学(噪声)设计更改以及排放设计更改等。型号设计“小改”:通常由适航部门委任的工程委任代表批准,报适航部门备案;由适航部门直接批准设计“小改”。型号设计“大改”:对型号合格证修正或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更改;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凡对航空产品的设计、构形、动力、功率限制、速度限制或重量的更改过大,以至于有必要对该航空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及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的、详细的审查时;改变航空器所装发动机的数目或旋翼的数目,或换用不同推进原理的发动机或旋翼及换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旋翼;改变发动机的工作原理;改变螺旋桨桨叶数目或桨距变距工作原理等。5.1.3型号合格审定阶段1.总体方案论证阶段确定:技术要求,总体布局,参数,重要性能数据,内外构形,动力装置,电气、电子系统,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研制总周期,试飞大纲等。一旦立项,就应立即向适航机构介绍情况,商讨相应的适航标准、可能的问题及评审过程和计划2.型号研制阶段:按总体方案进行细节设计和部件试验----符合标准3.飞行试验阶段:用试飞结果来验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验证各种功能和可靠性,编制最低放行设备清单,构形偏差单及飞行手册。适航机构派专家、飞行员参加,评审航空器的性能、飞行特性、飞行品质、设备运行状态,确定使用限制、程序和工程数据4.原型机的最后审定阶段最后的审查阶段,要审查提交的图纸、报告、手册等,确信没有不安全因素,即可颁发型号合格证。此外,对已服役的飞机进行检查分析中,如发现问题,用“适航指令”强制限期更改。5.1.4型号合格证的申请条件与颁发条件1.型号合格证的申请条件a.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表b.必备的文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型号立项文件;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发动机的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拟订符合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验证计划。2.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条件a.提交符合标准的文件资料,包括设计资料、图纸技术资料生产说明书及全部试验报告和计算结果等b.经评审合格c.编制的文件齐全,包括飞行手册草案、维修大纲、MMEL等5.1.5持证人的权利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有权转让,但需在民航局备案,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有以下权利:1.如航空器符合适航标准时,可取得适航证2.如为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适航标准时,可取得适航批准书3.如产品符合生产许可的规定时,可取得生产许可证5.2生产许可证5.2.1目的保证完工的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机载设备的复制性(即符合已批准的设计)5.2.2资格有以下四种证件之一,并经航空部门批准: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协议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5.2.3要求1.生产能力2.质量控制系统3.工程技术管理系统质量保证系统的要求质量保证系统包括下述功能:技术资料的控制;制造过程的控制;特种工艺的控制;无损检测的控制;工量具的控制;供应厂商的控制和接收检验;试验的控制;器材评审的控制;储存和运输的控制;产品交付的控制;产品技术支援和使用困难的控制;自我审核的控制。质控资料和手册应包括:----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说明;----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和供应厂生产的零部件检验程序的说明;----单个零件和完整部件进行生产检验所用方法的说明;----器材评审系统的说明;----工程图纸、技术说明书和质量控制程序更改状态图纸生产现场检验人员的说明;----检验站位置、类别的清单和图表。5.2.4责任和权利1.责任:保证(1)合格的质量控制系统(2)符合设计要求(要有生产记录)(3)对转包人进行监督,检查(4)有问题即改正2.权利生产许可证不能转让;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或适航批准书,但民航局有权检查。5.3适航证、适航批准书5.3.1申请条件1.中国国籍民用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可申请航空器适航证。2.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飞行状态。5.3.2使用类别1.运输类---商业运输2.专业类---专业飞行的通用航空3.初级类---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等5.3.3适航证的吊销、或暂停有效性1.吊销停用(1)进行规定使用类别以外的飞行(2)未按规定维修(3)未达到适航指令要求(4)存在不利安全因素(5)维修改装违反规定2.不适航,暂停有效性(1)危及安全(2)损伤且短期内无法修复(3)航空器封藏停用5.3.4分类国内使用:适航证---航空器;适航批准书---发动机、螺旋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其它产品。出口:出口适航证---I类产品;出口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II、III类产品;中国使用人,外国国籍及适航证的航空器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航空产品I类产品:指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II类产品:指其破损后会危及I类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装置、操纵面等;III类产品:指除I、II类以外的产品。适航证可随航空器一起转让有效期: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内有效。适航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或该航空器完成年检后),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本地区适航部门申请重新签发适航证,并准备资料检查。5.4其它证件5.4.1特许飞行证尚未具备颁发有效适航证的条件,但已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根据需要作特定用途飞行时,可申请颁发特许飞行证。1.分类:第一类:尚未具备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从事研究发展;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体育活动。第二类:尚未具备有效适航证的尚未具备有效适航证的或目前尚不符合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从事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的调机飞行,为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撤离危险地区的飞行,民航局同意的活动。第三类:1987年5月31日前研制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2.要求,限制(1)要有临时识别标志(2)一,二类不许收费赢利(3)不载无关人员(4)在飞行手册或规定性能范围内飞行5.4.2维修许可证承担维修业务的资格凭证5.4.3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检验人员执照5.4.4委任代表证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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