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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一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掌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法律规定,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的法律保护,掌握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度。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制度、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教学难点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区别。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一、概述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分离原则。3、登记原则。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原则。5、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原则。6、土地用途管理原则。7、土地的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原则。第二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二、土地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等四种。(一)国有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2、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比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三)集体土地使用权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宅基地使用权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前沿问题:国土资源部要求查处“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2009年6月9日强调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针对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关于“深圳市‘小产权房’将拿全国首个准生证”传闻,6月9日下午,国土资源部组织会议,专题听取深圳市政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情况的汇报后认为,深圳市人大《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针对社会上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针对各地出现“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年到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第三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耕地保护三、建设用地管理二、耕地保护首先,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其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再次,国家实行优先保护耕地原则。另外,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三、建设用地管理(一)国家建设用地(二)乡(镇)、村建设用地(三)临时建设用地本章习题单项选择题土地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是()关系。A.土地法律B.土地经济C.土地产权D.土地使用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张庄村民田某,于1992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居住,2000年7月,田某将其房屋租赁给外来打工人员居住收取租金,2001年,田某再次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A.没收田某出租房屋所得B.对田某予以罚款C.在批准时核减用地数量D.对田某的申请不予批准参考答案D多项选择题假设甲公司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其将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A.因借款而抵押给另一公司B.无偿赠给某公司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某公司D.与另一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答案:ABCD多项选择题2.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A.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B.不按照批准的原因使用土地的C.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累计闲置达2年未使用的D.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参考答案AB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判断题1、中国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2、中国城市市区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3、中国农村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4、中国农村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的。5、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土地都实行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参考答案答案:2对,其余错。案例分析题村民刘某于2004年9月6日与村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中旱田1300平方米,水田5000平方米,期限为10年,租赁总额为42100元,村原农行所土地面积25000平方米,其中原用于办公等土地面积400平方米,耕地21000平方米,在2003年7月将原办公用地拆除后全部开发为耕地,刘某于2004年12月15日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占用耕地8242.7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60.2平方米修建养猪场。问: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中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什么?参考答案《中华人中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见,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中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思考题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城市、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解答提示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城市、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突出的现实问题如“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本文标题:21.土地管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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