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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2010〕225号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安置方式县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范围的农村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执行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政策;县城(镇)规划区外被征地范围的农村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按照城乡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确定安置方式,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二)安置标准凡符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凡符合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住房安置人员(即特殊安置对象)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二、调整我县的统建优惠购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和经济适用房价格:巴川、东城、南城街道和蒲吕镇规划区内执行建安造价为8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6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其他乡镇依据实际情况由县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另行确定。三、关于调整后的货币安置款额的计算。凡符合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县确定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乘以应安置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计算货币安置款额;凡符合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住房安置人员(即特殊安置对象),按本县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乘以应安置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人)计算货币安置款额。四、调整奖励政策(一)为积极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人(将原来奖励1万元/人和6000元/户合并为奖励1.2万元/人)。延迟一天,扣除奖励200元/人.天,直至该项奖励扣完为止。(二)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三)巴川、东城、南城街道和蒲吕镇规划区内执行此奖励政策。其他地区(乡镇)依据实际情况,以县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五、对巴川、东城、南城街道和蒲吕镇辖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按照《铜梁县征地拆迁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可自愿选购征地拆迁限价商品住房。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中:2010年1月1日前已安置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2010年1月1日前拆迁范围内因被安置对象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办理;此后发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通知执行。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国土拆迁政策通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9日印发
本文标题:铜府〔2010〕225号-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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