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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第五条研发中心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第七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预防工作。第八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部门向供应部提出申请,研发中心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应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后,方可采购。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实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采购品名、数量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品名和数量相一致。严禁公司内部私自转卖易制毒化学品。第十条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需向销售单位索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将其提供给领用部门、存储部门、安全环保。第十一条采购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不得有违规、违法采购行为。采购人员需采购合格的、适合使用部门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管理要求我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运输,采购时由供应单位送货到厂,研发中心应按照下述要求做好运输监督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一)负责运输的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有效的证件后,方可上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运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易制毒化学品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三)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有危及安全的操作,不得损坏包装,并要注意标志,堆放稳妥。(四)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五)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车辆通过市区时,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六)承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应挂安全标志,罐车须挂接防静电导链。同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且证件齐全。(七)装卸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酒后上岗,对进入防爆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八)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必须专用,不得运输与容器标志介质不符的其他物品。(九)装卸后,应对搬运场所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卸所用工具,使用完后必须洗刷干净。(十)由销售公司送货到厂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卸货。第四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第十三条研发中心负责对单位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储藏柜,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专用柜,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同室存放。(二)易制毒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止露天存放。第十五条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做好防水、防潮、防盗,保持阴凉通风,加强管理。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在分类、分堆保管时,堆放不得过高,须留一定间距做通风道,并做好防潮、防火、以免发生危险。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库一律不得使用强电照明设施,要严格遵守公安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非防爆电器。储存易燃、可燃等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焊割动火等作业。如需要、按公司安全制度中有关动火作业的要求执行。第十八条化学品包装应单独存放,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失到单位其他部门。确实需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遵从重大危险源相关管理制度。第五章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和验收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使用部门专业人员、送货人、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验收,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及时办理入库、出库等手续。采购人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的收集和备案工作。第二十一条研发中心应建立出入库台账,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前必须认真检查登记,对品名不清的物品禁止出入库。在物资验收和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品种等问题,领用部门负责人联系供应部协调处理有关事宜。第二十二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打开易制毒化学品专用柜。专用柜应每月盘点当月的领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如发现非法流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三条领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管理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管理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第六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第二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领用部门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第二十五条易制毒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要求:(一)对需要的易制毒化学品成分质量进行化验分析。(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物品,限量领取,按规程使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不应超过3天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经保管员核准后方可离开,严禁个人盗窃、私藏、乱放易制毒化学品,严禁用于非生产活动,一经发现,从重处理。(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及操作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防护工作。第七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与处置第二十六条对废弃的易制毒化学物品、含有易制毒化学物品废弃物、盛装的容器和包装物等,严禁随意处理或丢弃。经处理后符合规定后方可排放,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需做专项处置的危险废弃物,要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报公司领导,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暂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随着公司发展需要及优化调整而适时修订。
本文标题: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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