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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孙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辽宁省【裁判时间】2015-09-16【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民,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7日至8月2日被天津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归案并羁押,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完毕)。于2015年2月1日经盖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伟勋,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孙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判决一、被告人孙民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民犯罪所得,上缴国库。三、依法追缴增值税22658248.07元,上缴国库。判决后,被告人孙民向本院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事实部分不清,且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及抵扣税款数额没有税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洪奎、张恒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民及辩护人马伟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民在任盖州市某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在逃)等人在无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并获取好处费,先后向安徽、天津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组,合计金额66330964.71元,合计税额11276264.21元。孙民等人同时以山东、天津等地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5组,合计金额66952846.14元,合计税额11381983.86元。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的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认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组织者、策划者是在逃的刘某甲和吕某某,孙民的行为是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没有依法实际开展经营公司业务,而是把公司承包他人,按实际承包人开出的发票收取费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作为公司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本案不难认定,孙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处于次要地位,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2、孙民有坦白情节。孙民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即能如实全部交代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3、孙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孙民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纯属因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受人欺骗上当所致。5、孙民的行为虽然触犯法律,但其也是受害者,不仅没有获得非法利益,反而自身也蒙受损失。6、孙民此前因本案已被法院判刑一年半,应与本起犯罪数罪并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民在任盖州市某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在逃)等人在无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并获取好处费,先后向安徽、天津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组,合计金额66330964.71元,合计税额11276264.21元。孙民等人同时为山东、天津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组,合计金额66952846.14元,合计税额1138198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民供述与辩解:供述某某公司的一般情况,我和李某商量将某某公司承包给刘某甲,刘某甲虚开增值税发票,按开出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作为好处支给我,税款由我负担,刘某甲共给我200多万元,我分给李某100多万元,交纳税款70多万元,余下自己留下了。给李某的钱一部分是承包费,一部分是刘某甲给的办事费用。2012年11月份,刘某甲他们向外开增值税发票都是由我接到传真和电话后,让李某找到孙某某计给开的,后来开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了三次,刘某甲因我们开的发票总是出错,就将开发票用的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和公章带到天津由他们自己开票。 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刘某乙为张某某开油罐车买油运往辽宁铁岭。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郑某某联系低价卖油获得其指定 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4、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李某等人通过联系低价卖油获得其指定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5、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在盖州市某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指使下以盖州市某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天津等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同时证实帮孙民的某某公司办理的一般纳税人。 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在收到孙民的信息后,让孙某开过发票及借用自己的银行卡汇钱的事实。涉案的发票都是其父母为某某公司虚开的,其父母已故。 7、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金某某向李某借身份证的事实。 8、证人教某证言:证明孙民往李某卡里转钱的事实。 9、证人郭某某、苑某某证言:证明孙民把钱打到自己卡上的事实。 10、证人张某某、闫某某证言:李某的父母曾向闫某某借过身份证办银行卡。 11、证人吕某某证言:我知道孙民和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具体往哪开我不清楚。 12、书证:受案登记、情况说明、销售凭证、开票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判决书、查询银行汇款、某某公司财务资料等。 13、盖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民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等相关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出应数罪并罚的意见,因被告人孙民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执行完毕,不符合数罪的规定,不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刑期从2015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25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三、依法追缴增值税11381983.86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玮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高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尚媛媛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本文标题:孙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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