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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管理制度1.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发现危重孕产妇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病历资料;成立多学科专家组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2.各级开设产科门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管理。本院检查发现和外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高危登记并填写“高危孕妇登记卡”,每周报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3.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4.危重孕产妇转诊时,必须按照湘潭市疑难、危重孕产妇转诊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转诊。5.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级管理,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6.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7.对高危孕妇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进行分级住院分娩指导,以确保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
本文标题: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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