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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96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汇报人:王帅汇报时间:2019年11月恢复与发展CONTENTS目录1恢复阶段欣欣向荣不断发展2发展阶段继续努力完善当中3阶段特点吸取教训恢复发展4启示反思总结历史展望未来01恢复阶段1978年—“八二”宪法颁布前恢复阶段001002003004001思想指示方面1978年12月13日年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行的指示》。1978年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批示,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思想指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做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在这个讲话中,邓小平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解放思想,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全会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行的指示》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中央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批示,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中央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文件、政策的领导”。同时,中央批示要“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002标志性立法方面456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87《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2《七八宪法》《选举法》1978年3月1979年7月1979年7月1979年7月1979年7月1979年7月1979年7月1979年7月七八宪法回应人民的迫切需要“七五宪法”执行不久,1976年10月,“四人帮”集团覆灭,人民迫切要求,恢复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要求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使修改宪法提上议事日程。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部新宪法,通称“七八宪法”。“七八宪法”在承袭“七五宪法”框架结构的基础上,把原来的30条扩充为60条,对“七五宪法”中具有明显错误的条款作了部分的修改和删节。“七八宪法”删去了“七五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限制性表述等。七八宪法不够完善,严谨的宪法“七八宪法”虽然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制定的,但由于当时还来不及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近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尤其是对“文化大革命”以及毛泽东的功过未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难免带有“左”的色彩,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一部不完善不严谨的宪法。“七八宪法”不仅正面肯定了“文化大革命”,而且仍然坚持“七五宪法”中的阶级斗争为纲提法,在内容上,“七八宪法”继续沿袭了“七五宪法”的用语,如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有些虽作出修改,但比原来更差。在颁布的的几年间历经两次修改。002标志性立法方面刑法《刑法》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诬告陷害。明确了《刑法》的打击锋芒是针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为的。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现实状况,保留了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而在工作中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刑事犯罪行为。除公安、检察、法院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和审判权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002标志性立法方面中外合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其规定: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002标志性立法方面选举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四个法律,对我国的政治体制作了重大改革。第一,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乡、县两级;第二,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第三,把乡镇选举人大代表的投票方法一律改为无记名投票方法;第四,在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部分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第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003司法方面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有3187个法院。1978年军事法院恢复重建。1980年开始重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与此同时,还根据时代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充了法院内部组织。比如1979年重庆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设立经济审判庭。在文革时期,检察机关一度被撤销,其职权被公安机关代行。1978年3月恢复设立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办公。1979年设立信访厅。法院检擦院004其他方面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决定重建司法部。随后地方各级司法厅(局)相继组建。1979年律师行业开始恢复。1980年10月,已有河南、陕西、山东三省成立了律师协会,全国成立了381个法律顾问处。1982年中国法学会成立。被“文革”砸烂的法学研究机构,法学教育机构迅速得到重建并有所发展。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政法委律师行业研究机构02发展阶段“八二”宪法颁布—1996年12月发展阶段002003001标志性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其他方面001标志性立法方面民法通则1986年4月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澳门特区基本法1993年3月公司法1993年12月香港特区基本法1990年4月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以八二宪法为核心“七八宪法”实施不久,1978年12月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使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出现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巨大变化以及理论上的拨乱反正,已经远远超越了“七八宪法”的既定框架。为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八二宪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支持宪法修改工作。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具体负责修改宪法的工作班子。之后,新宪法的制定和通过,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起草阶段,1982年2月正式提出讨论稿。第二,全民讨论阶段,从1982年5月开始。第三,审议和通过阶段,1982年11月26日通过。八二宪法八二宪法内容“八二宪法”继承了前几部宪法的部分内容,尤其是“五四宪法”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同时删除了前几部宪法中过时和错误的东西,并丰富、增加了许多富有时代气息的新内容。例如序言部分,“八二宪法”取消了肯定“文化大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等内容,科学地分析了现阶段中国阶级关系的变化,明确地提出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了指导思想的历史性飞跃。“八二宪法”适应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把革命统一战线改为爱国统一战线,扩大了统一战线的规模,重新肯定了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和在新时期的重要作用。八二宪法的修订“八二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由农村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教育体制等诸领域的改革,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关系、人的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八二宪法”所规定的部分条款形成巨大的反差。如果不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势必影响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截至1996年底,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分别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改。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阐述了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001标志性立法方面民法通则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治委员会,彭真同志担任法治委员会主任。1979年11月,法治委员会成立了由杨秀峰挂帅,陶希晋、马原等人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就起草了民法四稿,但由于民法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难度很大。《民法通则》先后有26稿,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规定比较科学合理。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通则》。001标志性立法方面行政诉讼法198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把研究行政诉讼法列人该年度的工作计划。1987年7月起草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1988年6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1988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研究、审议,认为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决定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进而形成了修改草案。该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4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001标志性立法方面香港特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部法首先规定了中央政府与香港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等,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等。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001标志性立法方面公司法公司法从1983年就开始起草,后来却屡经波折。1992年8月,国务院将《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提请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在这次会议上,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的范围太窄,应当制定一个覆盖面宽的公司法。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起草的《公司法(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经三次常委会议审议,于1993年12月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法》是一部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001标志性立法方面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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