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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irstissueCFC版次编写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原因状态xx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xxxxxx1×30MW生物质发电厂项目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文件号:xxxxxx监理有限公司xxxxxx项目监理部版权所有共118页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2第三章职责·················································································3第四章实施计划·············································································3第五章检查及考核··········································································7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管理、设计、施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特制定xxxxxx1×30MW生物质发电厂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2.目的:本工程全过程不发生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实。3.本标准适用于xxxxxx1×30MW生物质发电厂项目工程管理。4.本制度由xxxxxx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5、《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13、《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14、《创建电力优质工程策划与控制》(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2008年7月27日)15、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程、规范、标准第三章职责1、xxxxxx1×30MW生物质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之实施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总监领导小组付组长:土建副总监安装副总监汽机工作小组组长:汽机主管成员:锅炉工作小组组长:锅炉主管成员:电仪工作小组组长:电仪主管成员:金检焊接工作小组组长:主管成员:土建工作小组组长:土建主管成员: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安全成员:2、各工作小组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监督和检查。3、监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监理工作小组及各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负责机构和工作小组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第四章实施计划1.各施工单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负责机构和工作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做到总体目标分解到位,职责分工明确。2.各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时,应编列相应的经费,确保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3.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相应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相关强条执行工作的落实。各相关单位编制好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送监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备案。4.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的系列活动,确保学习和执行的有效到位。各施工单位不定期组织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每次学习培训后都必须有学习记录,并且有学习人员签到表。培训要求和培训目的:项目各参建单位应通过举办《强制性条文》培训,使本单位与安全、质量形成过程中密切相关的人员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和重大意义,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执行,使《强制性条文》的每一条款都落到实处,确保xxxxxx1×30MW生物质发电厂项目工程达标投产及创优目标的顺利实现。培训责任: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本标段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进行培训。培训对象: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培训内容:根据编制依据中所列的文件,按需培训。培训时机,各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单位工程开工前、重要工序开工前、施工过程中、新标准颁布后等分阶段组织培训工作。培训记录见附表。培训考核与评价:由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和效果评价,可采用试卷答题、现场实际操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当发现考核结果不能满足需求时,应采取再培训等措施确保培训的有效性以满足工程需要。5.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相应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相关强条执行工作的落实。6.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对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分专业编制与本设计范围有关的条文内容,并明确具体涉及部位,编制完成交设计监理确认、备案。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和组织内部审图时,应将设计专业与施工专业强制性标准全面考虑,确保设计成品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监理应在《设计成品(图纸、文件)确认单》和《图纸会审记录》中填写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确认(审核)意见,若发现有不符合情况,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并对修改情况再次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无误后由建设单位归档、备案并下发指导施工。7.对施工的要求,施工监理组织图纸会审时应在图纸会审纪要中说明本册施工图无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8.施工前的识别、准备工作:8.1项目各相关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应分专业编制与本单位施工范围有关的条文内容,并明确具体涉及部位、计划实施时间等。8.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专业进行强制性条文识别工作,识别的原则是根据各专业审批后的《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中的分部工程为单元,施工单位内部完成编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评审,工程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经专业讨论确定后下发执行。做为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的依据。8.3施工单位在编制的施工方案中,应将本方案涉及的施工内容所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详细摘录,不得更改原文的标准号和条款号。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方案时,要对强制性标准识别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交施工单位实施。8.4监理部在开工前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将本工程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施工监理类)进行分解、识别,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这部分内容列入。9.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要求9.1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各级审批过的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对其中所列的强制性标准负责落实到位。9.2监理部在过程监督检查中,应按照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所列的强制性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现象时应立即制止,下发不符合项报告责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认。10.质量验收中有关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10.1施工/调试单位的检验批(分段、分项)验评记录中仍执行现行有效规范版本的要求。10.2施工/调试单位在进行分部工程报验时,除应提交正常的施工、验收记录外,还要同时提交要报验本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与4.2.2.1(2)条款中的强制性条文识别表相对应),《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确定的相关验收人员应核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所列强制性条文是否齐全,逐项检查强制性条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检查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其中,汽轮发电机组、锅炉机组、管道及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焊接工程、加工配制、水处理及制氢系统专业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按照《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中相应的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填写。土建专业、电气专业参照附表填写。10.3土建专业单位工程验收时,由施工单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施工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增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一栏,由相关验收人员核查。安装专业单位工程验收时在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增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一栏,相关验收人员核查。10.4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在竣工资料归档时列入施工技术记录/施工技术记录和签证/安装和签证记录最后一项。11..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以下简称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11.1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11.2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与人员。11.3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11.4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11.5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1.6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1.7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等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2.检查方式12.1项目各参建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侧重并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12.2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各参建单位的自查,项目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不符合项的形式采取措施及时整改。12.3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包括现场工程站组织阶段性监检、中心站进行质监前的预质监检查中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不符合项的形式采取措施及时整改。12.4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和地方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认真、及时地按照检查组的要求进行整改。13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式(管理方检查或抽查台账记录)13.1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13.2各施工单位上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监理公司、工程公司审查批准后施工单位与工程同步检查验收。13.3在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的验收意见栏中必须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基本内容,监理监督实施完成情况,并签字确认。13.4由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针对各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检查,对施工过程违反《强条》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13.5做好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强制性条文检查验收。13.6负责在日常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13.7监理月报总结当月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汇总执行记录完成及检查验收数量。第五章检查及考核1、施工单位每月月中自查,监理单位每月月底组织检查,若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监理单位立即对施工单位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完成,并上报建设单位安质部。2、监理部对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
本文标题:监理强制性条文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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