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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警院法律课教学部引子:通过程序实现法治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所谓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刑法从司法活动结果的角度构成了对官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刑事诉讼法从司法活动过程的角度防止了官员们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课程简介•第一讲刑事诉讼基础知识•第二讲公安机关的刑事管辖与立案•第三讲强制措施•第四讲刑事诉讼证据•第五讲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第六讲与公安刑事诉讼有关的其它程序序号教学内容讲授学时实践学时备注1第一单元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4一、刑事诉讼三大职能、五大阶段认知实训2二、公检法三机关的领导体制、职权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认知实训2第二单元公安机关的刑事管辖与立案4一、受案、立案的正确适用实训4二、破案、销案的正确适用实训3第三单元刑事强制措施4一、取保候审实训6二、刑事拘留实训三、逮捕实训4第四单元刑事证据4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实训25第五单元刑事侦查6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实训8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训三、勘验检查及扣押物证、书证实训四、侦查终结实训五、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实训六、刑事案件案卷制作6第六单元与公安刑事诉讼有关的其它程序4起诉标准的判定实训2合计2624案例:五次碾压之后•一场触目惊心的车祸•三个无法解开的谜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他们能否找到答案疑问一,撞到人时是否有感觉?疑问二,碾到垃圾桶的理由是否合理?疑问三,为何反复碾轧而不下车看看?•事情发生在2006年4月4日早晨,浙江省台州市的陈冬香在小区内不幸被车辆撞死,而小区的监控录像录下了全过程。肇事司机名叫赵小程,41岁,当天是来死者陈冬香所住的小区看望朋友的,他为何会在撞倒人之后又进行了5次碾轧?这是所有看到录像的人心中最大的疑问,这次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他。赵小程说,当时他倒车的时候感觉到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以为撞到了一个垃圾桶,就想加大油门倒车倒过去,•究竟肇事司机赵小程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大家也格外地关注。5月30日法院认定赵小程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又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议,因为当时公安机关立案时说赵小程涉嫌了故意杀人,而检察机关批捕也是用的同样的理由,为什么在一年多之后故意杀人会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呢?•为了寻找答案,记者首先来到了黄岩区公安局了解情况。当初公安机关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的赵小程。警方介绍说,他们最初的确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的赵小程,但是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生了改变,最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赵小程提起的公诉。于是记者找到了对嫌疑人赵小程提起公诉的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告诉记者,最初看到录像的时候他们的确认为赵小程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是经过进一步的侦查他们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认定故意杀人,因此检察机关最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检察院说,要判定赵小程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在于他是否有主观故意,而在调查过程中赵小程一直说自己以为撞到了垃圾桶,没有想把人轧死的主观故意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故意杀人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主观故意,可是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赵小程有杀害陈冬香的故意,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判定他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是死者的家属却对这样的结果存在疑问。引发的思考:•一、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体现了古老的实体正义,体现了法理要义。•违法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这一正义的实现要不要程序法去规制?•法定的偿命、还钱的程序与诉讼法•三、追究赵小程法律责任的程序?•四、本案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有哪些?各行使那些职权?个人和有关的组织有哪?各享有哪些权利?•五、疑罪从无、疑罪从轻还是疑罪从有?•依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刑法•罪-----责-----刑•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赔偿•其他法律知识三、追究赵小程法律责任的程序或步骤?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谁立案谁侦查谁起诉谁审判谁执行公安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第一讲刑事诉讼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1.诉讼•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诉讼的特点•(1)产生于社会冲突,一种公力救济方式•(2)三方组合:控方、承控方、听讼方•(3)运作过程和解调解诉讼•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冲突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由冲突的当事者各方自行解决;•由第三者如国家来处理。•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首先,它可以解决在一些案件当中缺乏追究主体的问题。•其次,它可以解决受害人缺乏追究能力的问题。•再次,它可以解决受害人追究犯罪时往往缺乏公正性的问题。•最后,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国家的权力和职责所在(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即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刑事诉讼有五个方面的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5、刑事诉讼必须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称诉讼模式)下进行。2.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可以据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要区别。(二)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刑事诉讼法的属性:•程序性;•公法;•基本法。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法律规定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典有关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仍没有批准该公约。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闭幕时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胡佳受审一案时回应,“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并承诺尽快施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第43/173号决议通过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两者相互依从,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1、“从主论”认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2、“同等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传统关系说现代关系说(三)刑事诉讼结构与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构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体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之为“三职能”说。审判控诉辩护三角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流水作业式—线型结构(四)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二三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1.人民法院•(1)人民法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家审判机关体系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2)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除行使审判权以外,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第一,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第二,有权对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理;•第三,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四,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五,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第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第八,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3)审判组织•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此外,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2.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第一,侦查权;•第二,公诉权;•第三,诉讼监督权。•(3)检察委员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体系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与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3.公安机关•(1)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2)公安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包括:•第一,立案权;•第二,侦查权;•第三,执行权。最高公安机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县级铁路省级地级海关林业民航交通4.刑事诉讼中其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2)军队保卫部门•(3)监狱•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在专门机关依其职责办案的工作人员以外而参加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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