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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探究作者:张宏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的趋势,许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一放了之,年龄小亦成为了一部分未成年人有恃无恐的“保护伞”,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针对涉案、不构罪未成年人,单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予以惩戒的办法,显然只是应急之策,不但不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而且有悖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办案方针。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临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教育感化作者简介:张宏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07本文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临界预防工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临界预防工作开展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一、临界预防的概念现今,关于临界预防的内涵,法学理论界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单纯从字面理解,指的是对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采取的各种预防犯罪举措。在笔者看来,临界预防是国家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涉案、不构罪未成年人积极采取帮教、挽救措施,预防其再次犯罪。临界预防工作的落脚点不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惩戒,而是重塑人格,消除犯罪隐患。本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涉案、不构罪未成年人,积极探索出符合本区特色的临界预防工作体系,取得了良好成效。二、临界预防工作开展的背景近年来,本院受理多起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聚众斗殴、抢夺等团伙犯罪案件,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低龄化、团伙化的趋势引起了我们的警觉,做好涉案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与帮教工作,能够充分挽救边缘未成年人,促使其真正意识到自身存在的犯罪隐患,积极纠正其思想偏差与行为失范,更好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促进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三、临界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一)以案件为依托,找准临界预防对象龙源期刊网刑事案件是开展临界预防工作重要的线索来源。例如,本院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涉案,但因未满十六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学校是学生聚集场所,人员较多,学生之间极易因小矛盾而引发聚众犯罪,在学校开展临界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及现实意义。通过与学校沟通协调,我院将该起聚众斗殴犯罪未处理的涉案学生纳为临界预防对象。以学校为媒介,积极开展多项帮教举措,使具有犯罪苗头的学生及时悔悟,确保临界预防真正起到敲响警钟的作用。2016-2017年,本院依托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对5起共同犯罪中涉案、不够罪的20名未成年人开展临界预防工作,无一人再次犯罪。(二)以方案为指引,确保临界预防成效临界预防工作作为一项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其目的在于事前预防犯罪。制定明确的方案计划,才能保证临界预防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本院对临界预防工作探索出了“1+2+3+4”的工作方案,即“1”指以“一人一档”的方式为未成年人建立帮教档案,档案包括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涉案情况等,并随着临界预防工作的开展,不断充实档案内容;“2”指签订临界预防承诺书与保证书。临界预防工作本身不具有强制性,顺利开展需要未成年人承诺接受帮教及其家长保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帮教;“3”指签订临界预防帮教三方协议书,本院、学校(社区)、临界预防对象共同签订临界预防帮教协议书,明确协议三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是临界预防工作开展的保证;“4”指开展四类帮教举措,即检察机关组织或参与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家长课堂、社区公益活动。(三)以合作为纽带,丰富临界预防举措1.与学校合作,组织法治讲堂。随着法治进校园活动的深入,临界预防工作已成为本院校园法治宣讲的重要内容。本院结合办理的真实案件,通过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等方式教导预防对象端正自身行为,自觉远离违法犯罪。2.与社工合作,开展心理辅导。本院聘请具有专业心理咨询资质的人员,为预防对象进行“一对一”个性化心理辅导,运用心理学专业知识,定制谈心计划,有步骤有节奏地助其破解心结、敞开心扉、纠正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3.与家长合作,开展家长课堂。2017年,本院临界预防人员中,有5人来自问题家庭。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身心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院通过举办家长课堂,引导家长与子女学会互动交流,教导家长重视亲子教育、掌握沟通技巧、承担起自身的监护责任。4.与社区合作,安排公益活动。参加公益活动,是未成年人接受社会教育的重要方式。2016年,在本院安排下,先后组织十余名临界预防人员到社区开展爱心慰问活动,通过为残疾人、困难群众送去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了解困难群众乐观的生活态度及高尚的人生取向,临界预防人员内心深处都受到了极大的教育与洗礼。龙源期刊网四、临界预防工作面临的问题(一)预防对象线索来源途径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工作主要依托在刑事案件中发现人员线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经初步调查核实,对参与实施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涉案人员往往一放了之,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许多涉案外地未成年人因恐惧心理早已返回原籍地。对于单独由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岁)实施的犯罪,因其不负刑事责任,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更无从获得人员线索。同时街道综治部门、社区(村委)对其掌握的辖区内涉案未成年人这一重点人群缺乏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帮教机制,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涉案未成年人事后不能得到教育、挽救。(二)未成年人家长不积极配合临界预防工作的对象是涉案、不构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本身是无罪的,临界预防工作有效开展需要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积极配合。但大多数家长法律意识薄弱,对检察机关存在抵触心理,对子女的行为存在偏袒态度,导致其对临界预防工作认识存在误区,不愿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基于此,临界预防工作往往因未成年人家长不配合,很难取得效果。(三)帮教措施缺乏针对性临界预防工作重点在于事先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实际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至关重要。目前,本院对临界预防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探索出了初步的、模式化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家长课堂、社区公益活动四项预防帮教举措,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新颖性与针对性,导致帮教效果不太理想。五、完善临界预防工作的建议(一)扩展预防对象线索来源(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涉案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不够罪未成年人,及时会同社会组织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涉案情况等,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特点,舒缓其犯罪后紧张心理,促使其正确面对自身的行为,配合检察机关后续开展的临界预防工作。(2)建立检察机关与综治部门、社区(村委)的共建机制。由综治部门、社区(村委)定期向检察机关反馈辖区内新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临界预防人员的动态情况,更好的开展预防工作。(二)赢得未成年人家长的理解与支持龙源期刊网临界预防的对象是涉案、不够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开展帮教措施难免受到其家长的反感与抵触。因而在工作开展前,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与未成年人家长充分沟通,告诫其子女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向其说明开展临界预防工作的初衷和目的,促使其认识到子女危害行为的严重性,引导其思考自身教育子女方式上的不足,转变其角色定位,自觉承担自身的监护职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帮教工作。(三)探索个性化帮教措施每个预防对象都有各自的特点,对其制定的帮教计划、采取的帮教措施也应当凸显出个性特征。例如,针对侵财类犯罪,检察机关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联合公益组织、培训机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增强其谋生本领,避免其因生活所迫再次实施犯罪。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检察机关应着重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与行为矫正,并借助微信、自媒体等技术手段,完善网上打卡、电子报备、信息共享等措施,完善对预防对象的实时考察、帮教。参考文献:[1]程文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长江丛刊.2018(24).[2]陈政宇、刘成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原因及预防.江苏经济报.2018.
本文标题: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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