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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手冊第一條:公司員工之管理,除公司另有規定外亦依本規則辦理之。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經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員工而言,對試用中之員工,除試用合約中之規定外,亦准用本規則。第三條:員工應服從命令,敬業負責,盡忠職守,互相敬重,主管人員應尊重所屬員工之人格,致力於統御和指導,增進其工作效率執行職務。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一切法令及本公司規章,忠實負責執行職務。第五條:各級員工應和衷共濟,友愛合作,不得有滋事生端,擾亂秩序,妨害進度或損害公物等行為。第六條: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回扣及佣金,如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關係時,盡量迴避。第七條:員工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用本公司名義,亦不得藉職務上之機會為自己或他人圖利。第八條:各級員工不得有營私舞弊怠惰失職,及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如發現有此行為者,應互相糾舉之。第九條:新進員工須填寫本公司發給之員工資料卡,並檢驗身份證及學歷證件,並以三個月為試用期間。第十條:員工除前述各條外,並應遵守以下之事項:1.準時於規定出勤時間到達服務單位。2.不得擅自中止職務或作業之執行,以及離開工作崗位。3.應愛惜公司財務、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費。4.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公司所有器具、書籍及教材攜離公司。5.不得違反有關安全及衛生規則。6.對公司提出之告訴或其他請求公司加以承認、許可等事項,應先經其直屬主管之批准。7.員工向公司借貸之物品,應於離職時予以繳還。8.員工應重視公司之信用利益,並不得損害公司名譽及洩露公司機密或致公司發生不利益之事項。9.員工未經公司允許,不得在外兼職同性質之職務。第十一條:作息時間本公司不打卡,採責任制。出勤規定如下1.行政人員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09:30-12:00下午01:00-18:30每天上班八小時。休息、國定假日,以政府機構之上班日為準。2.全職業務人員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八小時。休息、國定假日,以政府機構之上班日為準;若假日加班,則申請後准以其加班時數補休。第十二條:請假規定1.事假:於請假前二天須寫請假單,並呈主管核准。臨時有事請假時,需先以電話報備,不得以任何手機通訊軟體或簡訊,電子郵件通知,並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未依以上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2.病假:病假若已預定就診者可於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若臨時緊急狀況請以電話報備,事後補辦請假需繳交就醫證明核備。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3.婚假:年資滿一年以上,員工結婚得請婚假八天,假期內薪資照給。﹙不含假日﹚。年資未滿一年,按比例給之,假期內薪資照給。﹙不含假日﹚4.喪假﹙百日內須請完﹚: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薪資照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喪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或繼父母喪亡者,予喪假六日,薪資照給。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薪資照給。5.產假:年資滿一年者,分娩前後停止後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月以上流產者,得停止工作,予產假四星期。6.特別休假依下列規定,假期內工資照給,但應與主管協商排定之。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滿十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給一日,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特別休假之申請,應於七日前提出,經主管同意後生效。於不影響公司之正常作業時,公司得同意員工之特別休假申請,但同一天請假人數不得超過員工總數1╱5。申請連續休假三天﹙含﹚以上,必須於十日前提出。第十三條:薪資計算辦法1.請假一天﹙含週六﹚以8小時計算,未滿一天依實際請假時數計算。2.事假每小時不給薪。3.病假每小時不給薪。4.如一週內請假超出4日﹙含﹚者。除請假日不計薪外週日亦不計薪。其間如遇國定假日,該假日薪資以8小時計算發給。5.曠職扣薪依事假兩倍計算,連續曠職三天﹙含﹚以上者,得視為自行離職,其當月薪資不計。第十四條:加班費之計算超過正常上班時間之加班工作以下列方式計算1.平時加班:時薪的一倍半。2.假日加班:時薪的二倍。3.加班工作須事先向公司報備核准後行之,但特殊情況不在此限。第十五條:本薪除依另定之標準決定外,原則上每年一月調薪。第十六條:員工之薪每月五日以銀行轉帳為之第十七條:新任用及辭職之員工當月之薪資及津貼,均以其實際服務之的日數按比例付給之。第十八條:年終獎金依下列規定核發1.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發半個月。2.滿一年以上者,發一個月。第十九條:本公司員工之獎懲,由各主管嚴加考核,並提請審議後核定之。第二十條:員工對於業務或職務上有特殊貢獻或功績效率卓著予以升薪或發金。第二十一條:員工在年度內受獎懲,及出勤情況於年度考績之際,列入調整薪資之依據。第二十二條: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1.滿五十歲退休,最多得延長五年。2.退休時依年資領退休金。退休準備金方法如下:員工儲蓄每底薪之3%,公司相對儲蓄6%年資滿二年,可領公司儲蓄金之20%年資滿五年,可領公司儲蓄金之30%年資滿八年,可領公司儲蓄金之40%年資滿十年,可領公司儲蓄金之50%年資滿十三年,可領公司儲蓄金之80%年資滿十五年,可領公司儲蓄金之100%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解雇處分1.故意拒絕接受單位主管之指派工作,而屢勸不聽者。2.行為不檢觸犯法者。3.經常遲到早退屢勸不聽者或連續曠職三天以上者。4.因工作疏忽或有意犯過導致公司利益或業務蒙受損失,情重大者。5.未經請擅自離職三次以上者。6.工作能力效率低微,且無大進展可能者。7.行為不檢或考績惡劣,不適於擔任職務者。8.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體殘廢年老體弱、罹患重病而不能勝任務者。第二十四條:離職:1.員工欲離職時,須提填寫辭職單,並於離職辦妥交接,繳交保管之資料及工具。2.新進員工上班未滿五天而離職者,其薪資不計。3.各級職員工未按規定提前申請辭職,則不足天數以曠職論。4.員工未辦離職手續而離職者,其月薪資不計。5.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主管的核定在其預定離職日前後七日內。第二十五條:其他1.員工或離職員工不得洩露公司機密或未經同意而銷毀、損害、複製公司資料、公物,違者依法論處。2.新進員工在新進當月工作薪資之計算以實際工作時數核計。3.當月薪資於次月五日發放,每月發放一次。4.新進員工試用期三個月。5.員工就學、服役及其它原因經主管者得辦理停薪留職,職後其有年資得累計計算但不包含留職期間之年資。6.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是否休假依政府機關宣布為準。第二十六條:員工福利1.教育訓練補助方法如下:參加公司自辦者免費參加外訓者(需與職務直接相關之訓練課程)未滿一年者補助一成年滿一年未滿三年者補助三成滿三年未滿五年者補助五成年滿五年以上者全額補助2.每年不定期舉辦國內旅遊或國外員工旅遊國內一日內旅遊公司全額負擔國內外員工旅遊視公司業績達成狀況補助,每年設定欲達成之業績目標補助方法如下:達預設之業績目標及超出預設之業績目標員工任滿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補助三成任滿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補助五成任滿五年以上者全額補助未達成預設之業績目標員工任滿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補助一成任滿三年以上者補助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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