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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及行动策略作者:席小华来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6期[摘要]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对少年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在我国实践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推进。在过去的七年里,B市实现了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笔者以B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背景展开研究,研究结论认为:行动者曾遭遇了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三类困境。面对以上困境,行动者采取了模糊界限的变通、文化资本的运用、专业价值的回归等系列行动策略,推动了B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困境行动策略[作者简介]席小华(1970-)女,北京人,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72(2016)06-0025-11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既有利于推动少年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又对预防少年犯罪意义深远。近年来,伴随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作为少年司法重要支撑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也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虽然全国各地少年司法领域对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的需求强烈,但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的深度和广度却不尽一致。也就是说,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还仅限于部分省市的初步探索。那么,这样一项对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推动意义的社会实践,缘何未能在全国获得普遍性推动?这成为笔者近年来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之一。笔者带领自己的团队在B市开展了历时七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期间经历了诸多的困境和挑战,在行动者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工作实现了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嵌入性发展。在本文中,笔者以B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背景,研究我国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以及行动者为此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希冀本研究能够对其他地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二)文献回顾龙源期刊网张昱、费梅苹、何明升、范燕宁、郭伟和等是我国较早开展司法社会工作问题研究的一批学者。2005年,张昱、费梅苹在总结上海社区矫正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出版了《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对上海社区矫正中引入专业社工开展服务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何明升于2014年出版了《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概论》,这是我国第一本针对司法社会工作进行总结性分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梳理和对比了国内外司法社工的实践逻辑、价值取向和工作理念。范燕宁、席小华在北京社区矫正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整合首都师范大学社工系教师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研究的系列成果,出版了《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该书也是国内较早出现的司法社会工作类研究成果。郭伟和在考察了北京和上海的社区矫正实践基础上,对社区矫正中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司法社会工作最早进入的是少年司法领域。在我国,专业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专业服务,是从本世纪才开始的,因此,针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门性研究成果数量也相对较少,下文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几项成果进行梳理。2007年,姚建龙在多年从事少年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对少年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需求的观察,以“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为题,专门讨论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相关问题。姚建龙所倡导的观点源于其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经验和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现实需求的考察,该观点代表了来自法律界的学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肯定和接纳,为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在社会工作界,费梅苹是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一位学者,她扎根于犯罪青少年的生活场域,平等地与其展开对话,探究犯罪青少年的生命历程,尤其是其偏差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费梅苹的研究将理论与实务做到了很好的结合,不仅对青少年的偏差行为本身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同时对其所需的社会工作服务也进行了完整的设计,此研究成果为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笔者也是专注于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研究的学者之一。近几年来,笔者在倡导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同时,也开展了司法社会工作系列研究,这些研究的成果主要有两类:一是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关系研究,研究目的是倡导少年司法过程对社会工作专业的接纳和认同。2009年发表文章《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详细讨论了少年司法过程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必要性。同年,以社会工作介入工读学校学生教育的经历为基础,撰写文章讨论了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矫正不良行为青少年行为中的应用。2010年,伴随着社工在犯罪未成年人审前开展的调查工作实务,司法界对社工专业犹豫接纳的状态,撰写文章专门讨论了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的必要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对建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让人们再次关注于社会调查主体,笔者以《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为题,讨论了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优势和价值。在随后的几年里,笔者就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和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二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研究。2011年,先后出版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和《4+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2012年先后出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龙源期刊网务》、《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走出迷失的世界:涉罪青少年社会调查与帮教精品案例评析》;2014年先后出版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理论与实务》、《合适成年人工作实务指南》和《守护迷失的青春:社工检察官联动帮教案例精选》。以上研究成果源于实践经验的积累,也源于来自社会的推进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需要。通过对目前国内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数量较少,且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不多。作为法学和社会工作的交叉学科,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需要法律界和社工界专家的合作与参与。从法学角度,需要从事研究刑事、民事司法问题的专家仔细研究司法活动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需求。从社会工作角度,需要深入研究社会工作服务如何与司法体系衔接,从而找到二者合作的契机和切入点,为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推进搭建起理论支持体系。然而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不足,导致了研究的滞后,且已有的研究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甚至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中一系列基本问题尚未达成清晰的理解和认识。二、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实践历程自2009年起,B市开始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与探索,从B市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行动逻辑来看,可分为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性建构三个重要发展阶段。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基础是理念的嵌入。少年司法不同于成人司法的最大之处在于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近现代以来,伴随着犯罪学等学科研究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认识更加客观,“教育刑”逐渐成为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应强调对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应采用非监禁化、非刑事化的手段给予矫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以上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工作人道主义、社会福利等基本价值理念不谋而合。正是理念的一致与契合,才使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合作顺理成章。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第二阶段是“服务的嵌入”,同时这也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核心内容。在B市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的行动主体对合作内容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在与基层司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他们最关切的则是社会工作服务能做什么,这种服务能取得何种效果。所以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初级阶段,双方合作的核心是社会服务。也因此,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最早实现的合作是“服务”的嵌入。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帮教、合适成年人、刑事犯罪被害未成年人救助服务、违法未成年人社工帮教等相关服务。行动者们希望通过以上服务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和被害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改善他们的生活困境,提升他们的福利水平。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第三阶段实现了“制度性建构”。制度性建构的实现,需要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比如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资源的配置等。在B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第三阶段,社会工作机构的合作伙伴除了基层司法部门,还加入了市级司法机关和市“综治”部门。市级司法机关和市“综治”部门在关注基层实践的基础上,更注重相关制度与政策的制定。自2012年起,社会工作机构在与市级司法龙源期刊网机关和“综治”部门合作的过程中,承担了多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梳理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经验和机制。在市级司法机关和“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服务成为B市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机制安排。同时,市“综治”部门多次开展全市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培训,依托这些培训,一批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和司法社会工作人才被培养起来。在大量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B市少年司法保护“1+6文件”颁布实施,在“1+6文件”中,社会工作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少年司法保护的机制和措施。自此,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服务实现了初步的制度性建构。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是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基本行动逻辑。理念嵌入是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的基础和前提,而且在整个行动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服务嵌入是嵌入行动的核心内容,是少年司法场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初衷和最终目标。制度性建构是嵌入行动得以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理念和服务嵌入取得的必然成果。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性建构虽然具有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但这三个方面之间相互渗透、紧密联结,存在相互支撑的内在逻辑关系。三、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实践困境依据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和帕森斯的行动研究框架(如图1),针对场域中行动者的行动困境与策略的研究需要关注三个基础性因素:一是行动者的观念基础,具体来讲就是行动者的价值和信念;二是行动者所处的情景,具体而言包括行动者所处的场域特征、自身在场域中的具体位置等;三是行动者所拥有资本情况,具体而言包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制度资本等。这三个因素对于行动者行动策略的选择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基于以上三个因素,首先需要对六年来的实践情景与困境进行梳理,笔者将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困境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合法性困境,第二类是资源性困境,第三类是专业性困境。(一)合法性困境合法性困境是指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司法场域及社会各界对社工服务的合法性存在质疑而带来的实践困境。这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初期遇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一质疑曾一度令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和角色处于尴尬境地。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合法性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没有任何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尽管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司法人员已经意识到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专业服务的重要性,但尚未有任何立法对社会专业力量的介入给予明确的规定。2010年,中央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是近年来我国发布的较权威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体系建设的文件。《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配套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社会龙源期刊网调查、帮教等相关服务。但是关于服务的主体,则指定了“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委托共青团等相关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专业服务的主体从未出现过“社会工作”这一概念,这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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