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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第三条公司职代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公司职代会积极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责,组织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公司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公司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公司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公司行政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议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三)听取和审议公司提出的经营责任制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五)依照法律法规,经公司与公司工会协商确定需由公司职代会行使的其它权利。第七条按规定对有关事项形成决定、决议,是公司职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集中体现。公司职代会工作应遵循民主程序,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事项,应在不违反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于会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三)能够积极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有一定的文化、政策水平和表达能力。第九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按照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第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应由一线职工、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等按照一定比例组成。其中:公司管理人员(公司领导、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市分公司总经理)的比例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一线职工和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5%;工会干部、青年职工、女职工、劳模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替补制。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职工代表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所在单位补选。职工代表如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如发生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所在单位补选;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严重失职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职工代表的撤换需由代表所在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公司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讨论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加公司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司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他民主管理活动。(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人员。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公司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四)关心企业的发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权威和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公司和工会协商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可以在会上发表建议和意见,但无表决权和选举权。第十六条职工代表按照地域或单位分为若干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团长1人。代表团团长实行常任制。代表团团长在任期期间因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原职时,由原单位工会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公司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代表团团长的主要任务:(一)组织本团职工代表按时参加公司职代会;(二)负责召集和主持各职工代表团会议;(三)组织本团职工代表讨论、审议公司职代会议题;(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议案;(五)传达公司职代会精神,检查、监督公司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七条公司职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第十八条公司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从同届正式职工代表中产生。主席团在会议期间负责组织领导工作,闭会期间负责解决临时重要的问题。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提请职代会讨论的议题;(二)审议通过大会议程;(三)审议大会决议、决定;(四)听取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的汇报;(五)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六)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召开主席团会议商定,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公司领导、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委员会主任、一线员工和先进模范人物等组成。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工会与公司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公司党委同意,在公司职代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表决通过。第十九条公司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未经公司职代会同意,无权修改。第二十条公司职代会做出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第五章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工作机构,在大会期间接受职代会领导。第二十二条公司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福利委员会和提案审查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经公司职代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期间如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工会予以调整,待下一次公司职代会确认。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四)办理公司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章职代会与工会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会是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公司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二)组织和会同提案审查委员会征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公司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公司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主持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公司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六)报告上次公司职代会以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七)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八)组织开展公司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修改权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公司工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本文标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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