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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万元的罚款。问:(1)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2)如果甲公司能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对地区行署的决定提请审查?若能,应向谁提起?(4)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答案:⑴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甲公司亦可因A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起行政复议。⑵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⑶可以。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规章以外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甲公司应向该地区行署提出审查申请。⑷该地区行署应首先在30日内依法处理该决定,此时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该地区行署应宣布该决定无效,并撤销A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2、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问题](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答案](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行政复议终止。[考点集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3、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答案及解析:A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A.4、不服交警支队执勤民警作出的违章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司机刘某驾驶微型面包车,在某市公路北口行驶时,本市某区交通支队民警认定其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对其进行了处罚。刘某于当日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经调查认为该行政处罚正确,应予维持,并将以上意见告知了刘某,其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交警支队本身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行使行政权,执勤交警的行为应统一视为交警支队的行为。交警支队属于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法定授权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交警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交警队所属的公安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复议管辖权。所以,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刘某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区交警支队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区公安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刘某选择了后者,区人民政府受理此案并作出裁决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的。5.某城市郊区经营烤鸭的个体户王某,将一养鸭专业户饲养的患变形杆菌中毒的120只鸭子全部购回,烤制后充作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普通烤鸭低价出售。由于从外表上看不出有何异状,许多人纷纷购买。有18人食用后相继出现了腹痛、腹泻,其中17人经治疗后在一周内脱险,有一名患者李某吃了从王某处购买的烤鸭后下肢发麻,当晚送至医院。三日后,肠道病已治好,但又出现偏瘫失语等神经症状,经抢救病情略有好转,但丧失了劳动能力。区卫生防疫站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后,确认这是一起由病鸭的变形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经过专家会诊,医疗鉴定诊断结论为:李某患的是脑栓塞,与王某的烤鸭没有直接关系,但不排除其为脑栓塞诱因的可能性。此后,患者向区卫生局提出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在区卫生局的主持下双方在协议:王某赔偿17人损失2000元作为医疗、误工、补助费用的支出。卫生局又把王某和李某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由王某向李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费3200元,并从出院之日起每月付300元生活费,直到恢复劳动能力之日止。王某不服,向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卫生局经审查认为王某提请复议的是卫生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它不是卫生局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该市卫生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中立地进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2)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双方主动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强行调解。(3)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无权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执行协议约定的义务。(4)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调解,它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限制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5)行政调解所解决的争议大多是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纠纷、民间治安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因为行政调解解决的是民事纠纷,且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标题:行政复议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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