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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了解)1.概念期货一般是指以某种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可交易的标准化合约。2.特征(1)标准化合约。(2)履约大部分通过对冲方式。(3)合约的履行由期货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提供担保。(4)合约的价格有最小变动单位和浮动限额。3.种类(1)商品期货。商品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包括基础金属与贵金属期货)、能源期货。①农产品期货品种包括大豆、豆油、豆粕、籼稻、小麦、玉米、棉花、白糖、菜籽油、鸡蛋等。②金属期货品种包括黄金、白银、铜、铝、锡、铅、锌、镍、螺纹钢、线材等。③能源期货品种包括原油、天然气、燃料油等。(2)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包括中长期债券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①外汇期货是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目前中国境内还没有外汇期货品种。②利率期货一般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中国境内的利率期货品种有国债期货等。③股指期货包括英国FTSE指数、德国DAX指数、东京日经平均指数、香港恒生指数、沪深300指数等。【知识链接】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常用术语(1)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2)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3)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4)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5)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6)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7)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8)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9)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10)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11)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1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熟悉)1.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期货交易所的职责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提示】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3.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4.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1)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4)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5)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6)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知识链接】目前中国境内的期货交易所目前中国境内的期货交易场所分别为郑州商品交易所(ZCE)、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大连商品交易所(DCE)、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1)郑州商品交易所是我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有强筋小麦、白糖、甲醇等期货品种。(2)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等期货品种。由上海期货交易所2013年设立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目前的交易品种为原油期货等能源类衍生品。(3)大连商品交易所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玉米、焦炭、鸡蛋等期货品种。(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交易品种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三、期货公司(熟悉)1.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1)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2)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3)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4)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②变更业务范围。③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④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前述第③项、第⑤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述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①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②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③主动提出注销申请。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四、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1.一般规定(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2.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③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④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3.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4.保证金制度(1)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2)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5.其他规定(1)禁止混码交易。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2)禁止混合操作。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3)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4)期货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①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②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5)期货交易的交割。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出具虚假仓单。②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③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6)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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