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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一、能源统计基础知识二、节能指标解释及计算三、污染物排放指标解释及计算一、能源统计基础知识能源消费统计指标按层次可分为如下:(1)反映国家和地区能源消费指标,如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总量。(2)反映某个部门或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如工业能源消费量。(3)反映企业的能源消费指标,如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4)反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指标。1、能源消费统计指标2、能源统计原则1)谁消费、谁统计。能源消费量是按实际使用统计,不论能源的来源如何,凡是在本单位实际消费的能源,均应统计在本单位消费量中。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各企业统计能源消费量的时间界限,是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准。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即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企业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要统计能源消费量。3、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1)能源统计台帐;(2)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3)能源结算单及其他能源消费结算凭证。(4)外包小型项目如:承包给社会个体的工作量等,在财务报表中没有体现能源消费的,各集团公司应结合企业实际,在系统内统一规定按台班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能费;标准煤的定义:标准煤的低位发热量规定为7000千卡/千克(29307千焦/千克)。能源折标准煤的系数(千克标煤/千克)=某种能源单位发热量(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标煤)某种能源折标准煤量=该种能源消费数量×该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4、能源折标准煤计算在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时,应将消费的各种能源分别折合成标准煤后进行统计汇总。折标煤系数的计算,如果企业实测了能源的低位发热量,用该发热量除以标准煤低位发热量,得出的数作为企业该能源折标煤系数;如:消费的原煤低位热量为:5215千卡/千克,折标系数:5215千卡/7000千卡=0.745如果企业无法测出能源发热量,各能源对应的折标系数从《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查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煤炭(吨标煤)+电力(千瓦时)×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1000+原油(吨)×1.4286(吨标煤/吨)+汽油(吨)×1.4714(吨标煤/吨)+煤油(吨)×1.4714(吨标煤/吨)+柴油(吨)×1.4571(吨标煤/吨)+燃料油(吨)×1.4286(吨标煤/吨)+天然气(立方米)×1.2143(千克标煤/立方米)/1000+其他能源(吨标煤)-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吨标煤)。(1)当量热值系数(电的热功当量值计算法)=860(千卡/千瓦时)/7000(千卡/千克标煤)=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1.229(吨标煤/万千瓦时)(2)等价值系数=平均火力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2008年全国节能量核查给出的数据:等价值系数为3.5(吨标煤/万千瓦时)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说明(1)火电企业不执行统一的电力折标系数。80年代初电力折标系数定位4.04吨标准煤/万千瓦时,电力企业是按照本企业实际的发电煤耗计算电力折标准煤量。在编制全国能源平衡表,核算全国和分行业的能源消费量时,也无法按照4.04计算电力折标准煤量,否则会出现数据不衔接的矛盾。电力采用等价值折标煤的弊端(2)不符合“谁消费,谁统计”的能源统计原则。按现行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采用等价值的电力折标系数计算电力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就会产生发电投入量等于发电产出量,即火力发电企业没有能源消耗的不正常情况。用电单位承担了发电所消费的能源。(3)单位发电煤耗本身是一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同的发电企业,不同的时期,其数值都不相同。如将其固定为一个数值,作为电力计算标准煤的标准,本身就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目前全国火力发电煤耗大约在330多克标准煤/千瓦时,与80年代初的404克相差70多克标准煤,如继续采用4.04的折标系数,显然没有真实反映火力发电煤耗水平。(4)与其他能源折算标准煤和国际上使用的方法不一致。其他能源在折算标准煤时,都是按其自身的单位热值换算为标准煤,也就是按热功当量计算的。国际组织在计算电力和能源消费总量时,均采用当量值计算,用单位发电煤耗作为电力折标准煤系数不具有国际可比性。电力折标煤系数的现状(1)国家统计局已要求企业填报国家统计局的报表时,电力折标煤系数采用当量值:1千瓦时=0.1229千克标准煤1万千瓦时=1.229吨标准煤(2)国家、省级地区在核算能源生产总量、消费总量时,两种方法均采用。中国统计年鉴采用的是火力发电煤耗法。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两种方法均有。(1)能源消费总量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5、指标解释及计算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式: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工业生产部分:直接生产产品的车间,建筑安装工地等。•辅助生产部分:配电室、压缩空气站、水泵房、机修部分等。•附属部分: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医院、托儿所、车队等。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数量,包括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①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如企业内各种机械与设备、照明、采暖与制冷等消耗的能源;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维修、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能源;④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耗能等;⑤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洗浴和炊事用能等。以下各项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①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不应计入消费量;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③家属区消耗的能源;④借出或转出的能源;⑤承包国外工程或使用国外能源;⑥外包工程消耗的能源;注意事项:①承包国外工程和消耗国外能源的不计入该统计范围,国外项目营业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暂不扣除;②工程分包的能源消费不计入本企业能源消费,但劳务分包的能源消费应记入本企业的能源消费;③设备租赁:企业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本企业的消耗。④生活附属设施能源:企业供给家属区或者供给其他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企业用电、用热的应核减本单位的能源消费。(2)综合能源消费量: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是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上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能源消费总量统计举例:建筑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各种建筑安装工程直接消费的能源(电、各种燃料和外供热量等)。–各基建单位附属厂及车间所消费的能源。–施工现场制造标准设备消费的能源。–临时工棚、活动房屋、临时仓库、水管线路等各种暂设工程消费的能源。–更新改造措施能源消费。–用于施工机械、运输设备、施工单位房屋、仓库维修及其它经营维修等消费的能源。–用于地质勘探及其它有关基本建设方面消费的能源。–承包国外工程和消耗国外能源的不计入该统计范围,国外项目营业收入暂不扣除;–工程分包给外单位的能源消费不计入本企业能源消费,但劳务分包的能源消费应记入本企业的能源消费;–设备租赁:企业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本企业的消费。–EPC方式承包工程中:供给其他施工企业用电、用热的应核减本单位的能源消费。能源消费总量统计计算示例:企业外购热力采暖供热没有计量的计算:建筑采暖由外购热力供给有实测数据的,按测量数据计算•外购热力没有监测数据的,暂按下式计算,建筑采暖能耗=建筑面积×该地区采暖小时数×单位面积综合耗能热指标•节能建筑的单位面积耗能综合热指标暂按55W/m2h,非节能建筑的暂按60W/m2h计算。•平均耗能热指标按0.7折算。例如:某建筑物属于非节能建筑,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地区采暖小时数:2880小时,单位面积综合耗能热指标:60W/m2h•采暖耗标煤量=30000m3×2880h×60W/m2h×0.7×3.6kJ/29308kJ=445738kg(3)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期内用能单位工业总产值的比值。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总产值(万元)工业总产值: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数据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说明:工业总产值、增加值需要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将现价变为可比价。可比价格是指计算各种总量指标所采用的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的价格,可进行不同时期总量指标的对比。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可比价,本报表制度采用的是2005年产品价格作为可比价。可比价格的计算:1)基期法:报告期的可比价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报告期产品产量(工程服务量)×基期价格条件:必须有基期各种产品和工程量的价格记录;新产品和新的工程量,没有基期价格的,以新产品和新工程量第1年的平均价格作为基期价格。2)价格指数缩减法没有基期价格记录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主业结构,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可比价。报告期可比价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基期下一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例如:2008年工业总产值(可比价)=2008年工业总产值(现价)/(2006年价格指数×2007年价格指数×2008年价格指数)(4)万元营业收入能耗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与期内用能单位营业收入的比值。万元营业收入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营业收入(万元)万元营业收入(可比价)能耗=能源消费量(吨标煤)/总营业收入(可比价)(万元)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5)万元增加值能耗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原则上,工业企业按照“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生产法计算公式:增加值=(总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中间投入,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非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增加值(万元)。增加值: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转移价值。非工业企业原则上按收入法计算企业增加值,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出的收入超出中间投入的价值。企业增加值由四部分组成: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二、节能指标解释及计算(一)节能量企业节能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调整生产结构、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等措施
本文标题:能源折标准煤计算中国节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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