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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第一章1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门行政管理规定—主要由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分也有–地方行政法规•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相关政府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相关付费规定•产品、包装的生产者责任制度•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制度•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危险废物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第一章3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是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结合有关的工业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与资源化的相关部门间的职能关系国外固体废物管理介绍•美国•德国•日本美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美国于1976年颁布,并在1984年、1986年两次修订的《资源保护回收法》是美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主要阐述由国会决定的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纲要,并且授权美国环保局为实施各项纲要制定具体法规。《资源保护回收法》长达466页,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地下贮存库管理法律特点:•对法律中的用语有明确定义例如:对于小源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千克低于1000千克的排放者”。在该法中对小源排放废物的描述则有2页多:(1)要明确说明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源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2)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3)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4)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同时还规定如果排放者临时需在废物产生地点堆放废物时,在270天内如果不超过6000千克而废物运输路程又超过200英里的情况下不需要专门许可证等。美国危险废物管理•首先,美国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的混合物,来源于危险废物的处理、贮存或处置过程(如焚烧飞灰等)以及被危险废物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划分为危险废物,体现了危险废物从产生摇篮到消亡坟墓的全过程定义,为全过程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次,在环保法规中,对危险废物的鉴别特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定义定量化,与详尽的废物列表一起,使危险废物概念具有较多的定量特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美国危险废物管理•第三,美国危险废物管理政策遵从于从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安全焚烧/填埋的管理目标序列,其基本出发点是减少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化回用比率从而最终减少进入环境、需要处理处置的废物量。•第四,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两大系列制度是跟踪制度和许可制度,强调每个有毒废物相关企业都必须获得一个识别号码,通过统一格式的转移联单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系统管理、处理、贮存、处置企业必须获得许可。美国危险废物管理•第五,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监管极其严格,在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的营业许可证管理文件中,明文规定操作程序、禁忌等,对将要关闭的设施,规定其所有者和营业者负有该场所关闭后30年的环境责任(如地下水监测、处置设施维护、安全监测)。为预防业主破产倒闭无力承担此责任,法律要求业主建立特别分开的保证金系统(如信托基金、担保抵押、信用证等,用于该场所关闭时和后续清理的费用)、准备金(用于该场所关闭后的30年内地下水监测,场所的维护和安全费用)、出示用于承担因事故或误操作造成危险废物泄漏的第三方责任财政保险(可用于赔偿公民或第三方在该场所附近的财产或人体健康之损害)。美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在管理对象上是全方位的,管理是全过程的(由产品生产者责任制、产品包装开始,到由消费者产生垃圾及最终处置为止);管理措施的核心是利用市场力量,通过许可、税费、抵押、垫款等经济杠杆、措施以及配套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产生引导、刺激、阻止、限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固体废物的最小化、资源化以及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双赢目标。–用户收费制–填埋税–保证金返还制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德国自1972年制定《废弃物处理法》,1978年推出“蓝色天使”计划,直至1996年7月《固体废物循环经济法》正式生效,该发成为德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法律。《固体废物循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是:强调固体废物首先要减量化,特别是要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和有害程度;其次是作原料再利用,或从中获取能源(能源再利用);只有当固体废物在当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无法进行再利用的固体废物才可以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在环境可承受能力下的安全处置”。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根据《固体废物循环经济法》的规定,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废物有安全处置的责任,也就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德国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一般由固体废物收集公司负责进行收集,并且送往相应的处理设施进行安全合理的处置,并且废物的产生者必须支付处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细致对于固体废物的分类有《固体废物分类名录》,将固体废物分为20大类,800多个小类,极大地方便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在德国同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处理系统,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系统,包装废物的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收集系统,废旧电池收集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废物处理系统,每种处理系统都有自己的特点。德国—单一领导管理体制基层垃圾管理机构,是指各个区政府所辖的城市,他们直接代表市民的利益,负责日常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管理及收费等。最高垃圾管理机构高级垃圾管理机构基层垃圾管理机构由德国联邦政府、联邦环境保护部及其专业机构“联邦环境保护局”组成,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统一管理,如起草相应的联邦法律、配合欧盟开发长期战略方案等由德国联邦州政府、联邦州环境保护部及所辖地区的区政府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具体的垃圾管理、监控及咨询工作日本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处理法》•日本政府极其重视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通过导入环境税或资源保护税,为修复环境、资源的损失补偿提供资金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鼓励厂家开发新技术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循环使用。日本对纸张、玻璃瓶以及饮料罐的回收率已分别达到65%、74%和75%以上。•主要的处理方式还是彻底焚烧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第一章18固体废物管理的常见的经济政策(Economicalpolicyofsolidwastemanagement)国外普遍采用下列经济政策,其中的部分政策我国也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1)“排污收费”政策“排污收费”是根据固体废物的特点,征收总量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垃圾收费制度。(2)“生产者责任制”政策“生产者责任制”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产品被消费后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负有责任。(3)“押金返还”制度“押金返还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需要支付产品本身的价格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押金,产品被消费后,其产生的废弃物返回到指定地点时,可赎回已支付的押金。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第一章19(4)“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税收、信贷优惠”政策就是通过税收的减免、信贷的优惠,鼓励和支持从事固体废物管理的企业,促进环保产业长期稳定的发展。(5)“垃圾填埋费”政策“垃圾填埋费”是指对进入填埋场最终处置的垃圾进行再次收费,其目的在于鼓励废物的回收利用,提高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以减少废物的最终处置量,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填埋土地短缺的问题。
本文标题: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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