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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一、底拖网渔业1.渔获配额5200吨2.作业许可船数240艘(国际吨位324总吨[含324总吨]以下)。3.作业水域北纬33度11分18秒东经126度17分37秒的点和北纬32度36分23秒东经128度36分8秒的点连接线以南,北纬30度40分以北、东经128度以西、东经127度30分以东的东海的日本专属经济水域。4.作业时间9月16日13时至翌年5月15日,1月1日至2月20日为禁止作业期(日本时间,下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渔时间有调整(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报日本国政府后,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5.限制及条件网目(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必须为囊网54mm以上,其他部位65mm以上。另外,囊网长度须在200目以下。禁止使用辅助船(运输船、补给船等)。不得采捕红珊瑚。另外,采捕的红珊瑚,要迅速送回采捕水域,船内不得持有红珊瑚。作业时的船间距保持1500米以上。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内不得转载;在作业水域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在作业水域以外转载时,必须在捕捞日志上记载转载位置、时间、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转载船的船名号和许可证号。6.其他2018年6月底之前研究探讨在渔船上设置VMS的可能性。二、鱿钓渔业21.渔获配额白鱿鱼3520吨。2.作业许可船数生产船47艘(渔船国际吨位280总吨[含280总吨]以下),辅助船3艘。3.作业水域以下两块水域拼成的水域:①由(a)到(c)围成的水域。(a)东经135度30分以西的北纬38度30分的纬线。(b)连接北纬38度30分、东经135度30分和北纬38度、东经135度30分两点的线。(c)东经135度30分以西的北纬38度的纬线。②由(a)到(g)围成的水域,但A、B、C所表示的水域除外。(a)东经133度以西的北纬38度的纬线。(b)连接北纬38度、东经133度和北纬36度56分12秒、东经133度两点的线。(c)连接北纬36度56分12秒、东经133度和北纬36度56分12秒、东经132度55分48秒两点的线。(d)连接北纬36度56分12秒、东经132度55分48秒和北纬36度47分、东经132度45分40秒两点的线。(e)连接北纬36度47分、东经132度45分40秒和北纬36度00分48秒、东经131度24分10秒两点的线。(f)连接北纬36度00分48秒、东经131度24分10秒和北纬36度10分、东经131度15分54秒两点的线。(g)东经131度15分54秒以西的北纬36度10分的纬线。A、北纬37度25分30秒以北的东经131度40分的经线的西侧。B、连接北纬37度25分30秒、东经131度40分和北纬37度8分、东经131度34分两点的线的西侧。C、连接北纬37度8分、东经131度34分和北纬36度52分、东经131度10分两点的线的西侧。4.作业时间10月1日至12月31日。5.限制及条件每艘船的灯光强度在180kw(含180kw)以下。禁止使用水下灯。3辅助船的使用仅限于运输和补给工作。生产渔船需装备海锚,作业时及在作业水域内漂泊时必须使用海锚。禁止携带流网渔具。三、共同事项等(1)“日本海”“东海”的地理范围依据国际航道组织特别刊物第23号(1986年)。(2)关于本作业条件中的所有经纬度的表示都是采用以往的坐标系。4附件2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一、黄海1.底拖网渔业作业水域:北纬35度30分以南、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水域渔获配额:549吨许可船数:21艘作业时间:北纬35度以北水域为9月1日中午12时至翌年5月31日(北京时间,下同);北纬35度以南水域为9月16日中午12时至翌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定的休渔期有调整时(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新休渔期开始45天前通报日本国政府,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其它限制条件:①北纬34度以南,东经122度30分以西水域,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禁止作业。②北纬36度、东经122度,北纬36度、东经123度30分,北纬35度、东经123度30分,北纬35度、东经122度四点所围成的水域,3月10日至3月31日,禁止作业。③囊网网目不小于54mm,其它部位不小于65mm(均为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囊网长度200目以下。2.围网渔业渔获配额:7558吨,其中鲐类6811吨、竹筴鱼227吨、远东拟沙丁鱼135吨、其他385吨。许可船数:94艘(含网船、灯船、运输船,网船规模为280国际总吨以下)。作业水域:北纬36度30分以南、东经122度30分以东的水域。作业时间:9月1日至翌年2月底。其它限制条件:①网目尺寸35mm以上(均为浸水收缩后的内径)。5②每艘灯船集鱼灯的灯光强度为10kw以下,每艘网船可配备2艘灯船。③禁止以捕捞鲣鱼、马鲛鱼、河鲀类、鱿鱼类为目的的捕捞作业。3.延绳钓渔业渔获配额:137吨许可船数:76艘作业水域:北纬36度30分以南的水域作业时间: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4.曳绳钓渔业渔获配额:20吨许可船数:25艘作业水域:北纬33度30分以南的水域作业时间: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5.钓渔业渔获配额:456吨许可船数:74艘作业水域:北纬36度30分以南的水域作业时间: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二、东海1.底拖网渔业作业水域:北纬30度40分以北,东经124度45分以西的东海水域中,以下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所围成的水域(以下称“中间以西”水域):(1)东、黄海分界线与北纬32度线的交点;(2)北纬32度、东经124度之点;(3)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之点;(4)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45分之点;(5)东、黄海分界线与东经124度45分线的交点;(6)东、黄海分界线与北纬32度线的交点。作业时间:9月16日中午12时至翌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定的休渔期有调整时(在不超过30天的范围内前移或延长),在新休渔期开始45天前通报日本国政府,作业时间也作相应调整。许可船数:21艘(包括在黄海水域的21艘中)渔获配额:包括在黄海配额中6其它限制条件:囊网网目不小于54mm,其它部位不小于65mm(均为浸水收缩后的内径)。囊网长度200目以下。2.围网渔业渔获配额:包括在黄海配额中作业水域:中间以西水域,暂定措施水域以西水域许可船数:94艘(包括在黄海水域的94艘中)作业时间:9月1日至翌年2月底其它限制条件:同黄海围网作业限制条件3.延绳钓渔业渔获配额:包括在黄海配额中作业水域和许可船数:中间以西水域,38艘(包括在黄海水域的77艘中)。作业时间: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4.曳绳钓渔业渔获配额:包括在黄海配额中作业水域和许可船数:中间以西水域,13艘(包括在黄海水域的26艘中)。作业时间: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5.钓渔业渔获配额:包括在黄海配额中作业水域和许可船数:中间以西水域,6艘(包括在黄海水域的76艘中)。作业时间: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7附件3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一、中日双方同意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下称暂定措施水域)内的作业船数为中国渔船17307艘以内,日本渔船800艘以内。二、中日双方针对东海渔业资源衰退的状况,各自通过采取可能的方法,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减轻由渔业活动造成的渔业资源的压力。基于这个观点,作为中长期目标,中方将通过转产转业等方式进一步压缩在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内作业渔船数量并降低渔获量上限努力目标值。三、中日双方就不同渔业种类渔获量的上限设定努力目标值。该努力目标值是根据第四条渔获量报告的统计结果、各自国家的渔业状况,每年由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四、作为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的基础资料,中日双方对该水域内按主要作业方式、主要鱼种分别统计渔获量,统计结果于第二年7月底前通报对方。关于通报的作业方式和鱼种,由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另外,由于以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为中心的东海鲐鱼类资源状况存在不确定性,为向对方报告鲐鱼类的渔获量,中日双方应改进抽样调查,推进对东海鲐鱼类资源的共同评价。五、中日双方应在每年7月底之前按照另外的格式交换暂定措施水域许可作业渔船名册(中方从事钓业渔船的船名簿提前到每年6月底之前交换)。同时相互通报该名册上记载的各类作业方式的主要作业规定。此外,中日双方在该名册或作业规定发生变更时,将其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1月底和4月底之前分别通报对方。六、中日双方以基于第五项交换并报告的最新暂定措施水域作业许可渔船名单为依据,如果在暂定措施水域内观察到未列入该名单的渔船,主要采取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渔船的名称、船籍标志、视觉确认位置;如发现大量未列入该名单的渔船,也可8采取实时通报的方式。同时将作业状态的渔船和非作业状态的渔船进行分类,并尽量提高通报内容的准确性。另外,提供据目测观察非在册渔船较多水域的信息。七、根据第六项收到通报的一方,不再逐一核查反馈,而以通报的信息为参考,加强对违规渔船较多水域的执法监管,并在国内对违规渔船进行调查和处罚,原则上每年一次在中日渔业执法会谈时将渔船查处结果通报给对方(如遇特殊情况,在适当时期也可通过其他途径通报)。通报的渔船查处结果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登临检查渔船数、查处违规渔船数,查处违规渔船的时间、场所、船名号、船籍港、船东或船长姓名、作业类型、许可证号、船体照片、处罚内容等。八、中日双方在分别制定中日两国以外的第三国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船数、作业方式等作业条件时,为确保该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考虑到各自的其他相关因素,应限制第三国渔船的作业规模。中日双方分别制定了第三国渔船的该作业条件后,应迅速相互通报该作业条件。九、每年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以上措施进行协商修改。9附件4强化对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等渔船的管理1.中日双方对于虎网等渔船使用大强度集鱼灯的新型围网渔船应掌握其船数、渔获量及其对资源的影响,并继续加强管理。2.中日双方不再增加虎网等渔船船数,并尽可能减少此类渔船数量。3.由于虎网等渔船对资源的影响,中日双方继续就虎网等渔船列入禁止渔具问题和制订渔具标准进行研究。4.为防止虎网等渔船与其他渔船之间发生纠纷,加强对虎网等渔船船长、船员进行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的宣传指导,指导其遵守相关规定,并采取适当措施使其参加两国民间渔业者协议会。5.中日双方指导本国虎网等渔船尽量远离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东限或中间水域东限作业。10附件5非法采捕红珊瑚船问题第十六届中日渔委会之后,双方共同采取措施查处非法采捕红珊瑚船,取得明显成效。为继续保持既有的监管成果,杜绝并防止非法采捕红珊瑚问题再次发生,双方决定今后开展下述工作。1.通过视觉确认到红珊瑚船,尽可能确认该船的名称、船籍标志、视觉确认位置以及船主,并迅速将这些信息通报给对方。2.鉴于红珊瑚船遮挡船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努力实现照片信息(包括拍摄时间、地点)的共享。3.收到通报的一方,不再逐一核查反馈,而以通报的信息为参考,在国内采取措施对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进行查处,并通过中日渔业执法会谈通报红珊瑚船的查处结果,通报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查处红珊瑚船的时间、场所、船名号、船籍港、船东或船长姓名、船体照片、处罚内容,如属于兼营船还包括作业类型及许可证号等。如红珊瑚船问题再次转为严峻,双方通过既有渠道及时通报情况,在国内实时采取应对措施。4.通过外交途径联络的同时,使用以双方主管部门为中心的联络机制(以下称为“应对红珊瑚船热线”),进一步加强双方信息共享及合作。5.为查明非法采捕的红珊瑚的流通加工渠道,双方同意收集和交流相关信息,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此类信息。6.设法采取召回海上采捕红珊瑚船的措施,进一步强化与采捕红珊瑚有关人员的调查与举报,例如,非法采捕者、资金提供者、售卖者及船主等,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防止非法采捕红珊瑚行为反弹。制定相关的
本文标题: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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