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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字体:大中小淮安市公安局(通知)淮公文[2012]100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公安局、分局、市局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淮安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综治办[2011]79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与综治、住建、规划部门联系,按要求做好本地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特此通知。淮安市公安局(印)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主题词:安全防范居民住宅▲技术规范通知抄送: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市综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淮安市公安局办公室共印:100份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试行)一、总则1.1为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建设、检测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已建小区、住宅楼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参照本标准执行。1.3本规范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验收的基本依据。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和使用便捷性,做到技术先进,效能明显,实用可靠。1.5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并达到规定的功能标准。1.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必须遵循以下技术规范或标准,并不得低于以下技术规范或标准。相关规范或标准版本升级或修改的,按照升级修改后的规范或标准执行。2.1GB10408-2000《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2.2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2.3GB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2.4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5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6GB50303《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7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2.8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2.9GB50394《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10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11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12GB/T2174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2.13GA/T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2.14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2.15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2.16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2.17GA/T669.1《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2.18GA/T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三、相关术语与定义3.1封闭式住宅小区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有围墙、栅栏、河道等固定封闭周界的居民住宅小区。3.2非封闭式住宅小区非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没有固定封闭周界的居民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纳入非封闭式住宅小区管理。3.3其它术语参照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和要求。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基本组成4.1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由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室内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等组成。4.2出入口控制系统由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及门禁控制等系统组成。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要求部位防护措施配置要求封闭式非封闭式周界周界报警系统强制推荐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强制强制小区出入口门禁控制系统推荐推荐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强制强制公共区域区域内(小区周界、楼宇周围、停车库、水箱、水泵、配电房等)电子巡查系统强制强制小区主要通道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强制强制楼宇出入口强制强制电梯轿厢强制强制底层电梯厅推荐推荐停车区(车库)强制强制重要部位或区域强制强制停车场(库)出入口标清视频监控强制强制高清视频监控推荐推荐停车场管理系统(图像对比)推荐推荐家庭单元防护门联网访客对讲系统强制强制联网访客可视对讲系统推荐推荐住户内一层、二层及顶层(门、窗、阳台等处)住宅报警系统推荐推荐室内客厅、卧室、厨房等处紧急报警装置、平安E家等推荐推荐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推荐推荐监控中心防护窗(一层)强制强制门禁、防盗门强制强制紧急报警装置推荐推荐接处警通信、联网接口强制强制监控报警联网控制平台推荐推荐六、技术要求6.1基本要求6.1.1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相关规定。6.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6.1.3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6.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6.2.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6.2.2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相关规定。6.2.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小时设防。6.2.4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6.2.5监控中心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等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6.2.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6.2.7监控中心在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功能。6.2.8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距离应以100m以内为宜。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有效探测距离的70%。6.2.9周界报警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10408-2000《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6.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6.3.1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1)出入口、通道应安装枪式摄像机,建议安装高清枪式摄像机,条件允许情况下对小区车辆出入口安装车牌自动识别比对系统;小区内大范围监控区域的摄像机要使用高速球机或者带云台的枪机。2)监控区域应无盲区,摄像机的镜头指向与被监控目标应为最佳监控角度,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3)摄像机工作时,要确保监控范围内的光照度(正常平均光照度应≥50Lx),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也可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红外摄像机。4)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高度适中,安装位置及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5)高速球机、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枪式摄像机,在停止转动、变焦操作后,应在2分钟内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6)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6.3.2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1)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2)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3)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4)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值班室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5)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6.3.3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不低于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系统显示水平分辨率彩色应≥450TVL,黑白应≥540TVL。6.3.4系统应能在监控中心显示监视图像,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系统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及镜头。6.3.5系统应配置硬盘录像机等数字录像设备,每路录像资源应不低于每秒25帧,录像清晰度不低于4CIF,推荐采用D1格式记录,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30天。6.3.6系统应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功能,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6.3.7图象显示设备可单屏多画面显示,每台最多显示16路监控图像,超过16路图像时应配置新的显示设备。对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6.3.8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6.4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6.4.1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1)楼栋口管理主机能正确选呼对应楼栋的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2)选呼后,能实施住宅小区楼栋口(出入口)与住户对讲或可视对讲,并且语音(图像)清晰。3)通过对讲分机可实施电控开锁,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4)可利用密码、钥匙或感应卡开启防盗门锁。5)电控防盗门必须采用静音处理,不得影响底层住户的生活;楼宇对讲系统振铃声不得影响相邻住户。6)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7)建议采用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管理主机应能与楼栋口的管理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8)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9)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10)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应能打开。11)建议配置不小于8小时的不间断电源。6.4.2门禁控制系统要求:1)系统具备时段管理功能,具有常开、常闭等多种功能属性。2)系统能够采集、存储、查询、删除大量事件记录和工作日志。3)系统支持I/O扩展报警输入输出功能,适用其他相关智能控制系统,通过网络实现远程监控出入口和信息共享。4)门禁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5)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6.4.3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6.4.4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6.5住户室内报警系统要求6.5.1住户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组成。当住宅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或按下紧急报警(求助)按钮时,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准确显示警情发生的住户名称、地址、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6.5.2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
本文标题:淮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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