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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2页共5页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市(镇)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第二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第五条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第六条培训形式:(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第二章资产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章组织第3页共5页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4页共5页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十六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第十七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局培训科核准。1、;2、;3、。第十八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本学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5页共5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劳动局培训科备案。
本文标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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