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包人: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宇二期5#楼项目部承包人:分包工程名称:华宇二期5#住宅楼施工地址:易县火车站东侧发包人(甲方):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宇二期5#住宅楼项目部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华宇二期5#住宅楼建设工程中的室内粉刷项目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华宇二期5#住宅楼1.2工程概况:地下一层,地上24层,剪力墙结构。1.3分包工作内容:室内粉刷工程。范围包括:地下室、首层、楼梯间、候梯厅、前室走廊等公共部分防水腻子两遍,其他房间粉刷石膏刮平、套方、找直。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使用的材料为华宇新型建材厂生产的“狼牙山”牌材料)。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二条:作业人员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名。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04月10日,完工日期2011年07月31日,工期为110天。第四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13元∕m2(人民币)大写:按展开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拾叁元。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税金、利润、管理费、政府收费、外协公关费用、罚款、及乙方为完成甲方发包项目并确保达到合格标准所必须的耗材和零配件等费用;同时还包含施工中的所有零星用工、二次搬运、现场临电维护、起重工工资、信号工等特殊工种费用,文明施工费用(含发包方办公区域的清理费用)、劳保防护用品费用、各种手使工具费用及小推车、中、小型电动工具及各类与分包相关的收费等,双方约定单价不再调整。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5.1结算、决算资料: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结算书。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5.2.1发包人应于每月25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5.2.2工程交工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5.3合同价款的支付: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年月日付款元,在年月日付款元,每月25日前由承包方报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方确认后,在隔月10日前按完成的工程量的%支付劳务费,其余款项待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按结算总价留足5%的工程质保金后支付,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为自工程交验之日起二年内。5.3.2分期支付工程费的,每期支付的工程费数额不得少于已办理结算额的%,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天内付清。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据“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出有因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按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要求。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依据。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天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依照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工程质量达到河北省合格标准。第八条:工期延误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项事实。第九条:文明施工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本工程不适用标准予以补偿。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厅及政府的各项规定,按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要求。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室外电梯一部、二级配电箱出线口以前的设施、现场供水阀门以前的设施;。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除以上机械设备外所有与施工有关的设备、工具、用具等均由乙方自理并确保自备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双方确认防护用具为:所有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材料均由乙方承担;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10.3对本工程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操作规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并经常对所有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若出现人为损坏机械设备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对乙方处以实际发生损失额双倍的罚款;第十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12.2负责于年月日,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王建兴,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出前7日通知承包人。第十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5周岁。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思想、统一调动。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到方面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3.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13.8承包人的人员进场工人必须有健康证。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4.2承包人约责任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五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间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调解、和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算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四份。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过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第十七条相抵触者无效。其他事项:1.合同规费由乙方承担。2.工伤事故的处理: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对乙方家属。3.乙方必须对所有人员全部办理完备、有效的用工手续,如有未办理手续进场施工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乙方全部负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从乙方工程费中扣除。4.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在安全、技术、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本文标题:住宅楼室内粉刷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873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