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创业/孵化 > 大学生兼职现状与分析-课件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加入到兼职的队伍中,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不论是在假期还是在平时,都有不少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做兼职工作。一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二来还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一时间,大学校园里出现了“兼职热”,校园广告栏贴满了各色各样的兼职信息。但是随着大学生对兼职岗位的需求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黑中介”、“黑单位”让人防不胜防。经过调查发现,这些不良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不仅以各种名义直接骗取钱财,而且经常在大学生为其付出大量劳动后不给予应有的回报,更有甚者诱导大学生从事不良、危险的工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兼职市场混乱,相关立法不完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因此,应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本次调查采取问卷法和个案访谈法收集资料,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共抽取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部分大学生构成本次调查的样本。实际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2份,有效回收率为82%。一、大学生兼职现状与分析1.大学生兼职的性别及年级分布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表示在校期间“做过兼职工作”。其中,女生所占比例为49.4%,而男生相对较少,只占有44.8%(如表一)。这可能是因为女生考虑到未来工作的不确定性,更愿意提前介入到工作的“实战”中去磨炼自己,为以后的求职做准备。同时女生对兼职岗位的预期并不高,“计较”程度相对较低。表示“做过兼职工作”的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分别占50.6%、60.9%和10%,大三学生要明显低于其他年级的学生,原因是大三学生需要出去实习,空闲时间少,没有时间兼职。表一性别频率(人)百分比(%)有效百分比(%)累积百分比(%)有效男3944.847.647.6女4349.452.4100.0合计8294.3100.0缺失系统55.7合计87100.02.大学生兼职原因在“大学生兼职原因”这一项调查中,有的47.6%的大学生选择了“赚钱”,而24.4%的学生选择了“锻炼自己”,有11%的学生选择了“了解社会”,6.1%的学生选择了“广交朋友”。可以看出,赚钱和锻炼自己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一方面,就业压力的加大促使大学生全面提高自身能力。现在,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招聘时雇主非常关注应聘者是否有工作经验,因此,通过兼职提前累积工作经验,锻炼自身能力成为了必然条件,而赚钱也是大学生兼职的另一大原因。3.大学生兼职的渠道当今大学生获得兼职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根据调查报告分析,通过朋友熟人介绍比例为51.2%、专门的中介介绍比例为21%,这两种方式已成为大学生找到兼职的主要渠道。其次是校园海报或广告,足见大学生对兼职中介的依赖性之强。另外,只有6.4%的人通过毛遂自荐的方式找到兼职工作,而在国外,情况则正好相反,大部分大学生兼职都是直接与雇主联系,这也说明了我国大学生在自我推销能力上有一定的欠缺。4.大学生兼职的类型根据调查,兼职的主要类型集中在发传单占45.1%,餐饮服务占35.4%,促销员占23.2%,而其他的工作类型很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兼职都在做一些廉价的劳动力,但是这是不利于大学生发展的。5.大学生兼职收入情况在有效的82份调查问卷中,仅仅12个人的月工资上了500元,而其他70个人的月工资都在500元以下(如表二)。表二兼职一个月的收入频率(人)百分比(%)有效百分比(%)累积百分比(%)有效02832.234.134.1200以下1618.419.553.7200元~500元2629.931.785.4500元~1000元44.64.990.21000以上89.29.8100.0合计8294.3100.0缺失系统55.7合计87100.06.学校对学生兼职方面的指导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13.6%的学生表示接受过学校有关兼职的指导或者培训。而当调查到“你对兼职方面的法律法规知道多少”时71.3%的学生说自己了解一点。这说明,当前大学生兼职仍然是一种自发的行为,学校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在调查“你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并保证兼职的安全”时60.9%的大学生都认为非常有必要,只有6.9%的大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而当我们再次调查“你或你的同学在所有兼职中是否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只有7.3%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能识别,而大多数的同学都选择了部分能识别,我们不难看出其实同学们对兼职方面都是不了解的。在调查的过程中有这样一个问题“你觉得学校除了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兼职指导机构外,还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来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39.1%的大学生希望可以开设更多的法律教育课程,29.1%的大学生希望完善学生的保险制度,33.3%的大学生希望加大对大学生从事兼职的关注度,希望学校可以加强对学生兼职这一方面的指导。7.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的形式根据调查结果的显示,在调查到“就你了解,你或者你的同学在做兼职时是否有过被骗或出现经济纠纷的经历?”有63.2%的大学生回答到偶尔会遇到(如表三)。表三兼职中是否有过被骗的经历频率(人)百分比(%)有效百分比(%)累积百分比(%)有效经常33.43.73.7偶尔会遇到5563.267.170.7从来没有1921.823.293.9不知道55.76.1100.0合计8294.3100.0缺失系统55.7合计87100.0有27.9%的大学生是因为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后,却不聘用大学生,有工作后发现工作危险性大或含有违法、色情成分的大学生占11.2%,而最多的是48.2%的学生表明单位拖欠工资或有严重克扣工资现象,这一切的调查结果都说明当代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调查显示只有12.6%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能在兼职中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了什么侵权的行为,大学生们会因为缺乏证据,往往是百口莫辩,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8.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维护在兼职过程中,有82.7%的大学生都认为兼职存着安全隐患,这是占有着一个相当高比例的,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当发生权益受侵后,只有8%的学生会找中介公司赔偿,14.9%的大学生会直接找“骗子”赔偿,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的大学生却有21.1%,有7%的学生会找工商、行政、执法部门,9%的学生向学校反映,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草草把事情了结。而在调查“你觉得社会可以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哪些权益保障”36.8%的学生都希望可以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28.7%的大学生则希望政府加大对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的监督,12.6%的大学生希望媒体加大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度,16.1%的学生希望可以针对大学生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兼职权益的保障制度是很不完善的,所以大学生的兼职才不能步入正常有序的程序。二、大学生权益受侵情况及其原因分析(一)大学生权益受侵的形式1、工作一段时间后被辞退,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付、少付工资。2、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后,却不聘用大学生。3、工作后发现工作危险性大或含有违法、色情成分。4、单位拖欠工资或有严重克扣工资现象。(二)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1.权益普遍受到侵害。经调查发现大部分兼职学生认为自己的兼职权益受到了侵害。2.兼职的种类单一。大学生兼职种类中以促销员和家教为主,这与学生本身的能力相关,将知识用于实践转化为生产力,加上家教多以小时给付工资,在课余时间从事家教是学生较为理想的兼职工作。对于促销,无需工作经验,临时性比较强,而学生比较缺少工作经验,兼职的时间又不稳定,及时得到报酬的促销这种兼职工作当然成为学生经常的选择。从事校内勤工助学,一般由学校提供岗位,既考虑学生的上课时间问题,又能兼顾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可操作性强,安全有保障。从其他兼职工作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与自己所学专业联系很少,主要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和缓解经济压力。3.兼职的环境不安全。据调查大部分学生认为兼职环境不安全的,这说明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环境存在不安全隐患,如大学生在生产线上、工厂里、从事机械操作、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强制执行中都在安全措施不到位,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危险。4.兼职的途径不畅。大学生兼职途径以中介机构为主,对中介机构有严重的依赖性,但目前中介机构很不规范,存在不守信用、收取费用高、信息伪造、存在欺骗性等严重问题。所以中介市场有待规范和完善,使大学生能够接受和信任中介机构,减少虚伪和欺骗,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5.劳动协议形同虚设。大部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太过于相信用人单位。另外还存在用人单位拒绝签劳动协议的情况,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毫无保证,但是迫于兼职市场供大于求,为了获得兼职而不得已。6.维权的形式单一。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大部分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或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少数大学生会主动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极少数的会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解决。三、遭遇侵权的原因分析自1993年9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高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认真对待以来,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市场日益扩大和丰富。但在客观上,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转轨阶段,兼职市场还很不规范,大学生接触社会时缺乏一定的警惕性,这正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法制不健全导致保护失范。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根据有关规定,“高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畴。因此,勤工助学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这些年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委曾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和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程序繁杂,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原因得不到学生的认可,目前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二)公权部门不作为或弱作为导致保护失效。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途径主要有四个: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但由于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在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使大学生在维权时无所适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第一,相关劳动部门缺乏精力。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所以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第二,工商部门职权的局限。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入。而且这种介入的后果也只是局限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第三,公安机关角色的间接性。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因此,很多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得不到公安机关的帮助。第四,媒体及社会舆论职能的局限性。媒体更多是承担曝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侵害。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不大,影响不是很恶劣,那么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综合以上这些因素,使得目前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处于边缘化。(三)校方的帮助、引导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失效。校方的帮助、引导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十分有限,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程度不够。多数高校专门成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其职能主
本文标题:大学生兼职现状与分析-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883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