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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物流采购法律制度
一、物流采购与物流采购法物流采购的概念采购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基于生产、销售或消费等目的购买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物流采购是指物流企业为了满足客户或者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进行的商品或者劳务集中采购的行为。物流采购的特点(1)现代物流采购是信息化、网络化的采购。(2)现代物流采购实现了零库存。(3)现代物流企业需要采购企业双方的相互协调和配合。(4)现代物流采购是由供应商负责送货。(5)现代物流采购节约了采购成本。一、胜利油田A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每年的物资采购总量约85亿人民币,涉及钢材、木材、水泥、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56个大类,12万项物资。行业特性的客观条件给企业采购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然而最让副总经理头痛的却是其他问题。集团目前有9000多人在作物资供应管理,庞大的体系给采购管理造成了许多困难。每年采购资金有85个亿,有45个亿的产品由与集团有各种隶属和姻亲关系的工厂生产,很难将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同类产品比较,而且价格一般要比市场价高。例如供电器这一产品,价格比市场价贵20%,但由于这是一家由该集团长期养活的残疾人福利工厂,只能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接受他们的供货,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让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同样,A集团使用的大多数涂料也是由下属工厂生产,一般只能使用3年左右,而市面上一般的同类型涂料可以用10年。还有上级单位指定的产品,只要符合使用标准价格差不多,就必须购买指定产品。A集团目前能做到的就是逐步过渡,拿出一部分采购商品来实行市场招标,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封闭的体制是中国国有企业更新采购理念的严重阻碍。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薄弱,计划经济、短缺经济下粗放的采购管理模式依然具有强大的惯性。采购环节漏洞带来的阻力难以消除。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中国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中,采购成本占到60%左右,可见,采购环节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成本和效益影响非常大。一些企业采购行为在表面上认可和接纳了物流的形式,但在封闭的市场竞争中,在操作中没有质的改变。一些采购只是利用了物流的技术与形式,但经常是为库存而采购,库存积压的又是企业最宝贵的流动资金。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正是造成许多企业资金紧张、效益低下的局面没有本质改观的主要原因。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一些已经克服了体制问题,全面融入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较容易接受全新的采购理念,这类型的企业中,B企业走在最前沿。B企业采取的采购策略是利用全球化网络,集中购买。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同时精简供应商队伍。据统计,海尔的全球供应商数量由原先的2336家降至840家,其中国际化供应商的比例达到了71%,目前世界前500强中有44家是海尔的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关系的管理方面,B集团采用的是SBD模式:共同发展供应业务。B将很多产品的设计方案直接交给厂商来做,很多零部件是由供应商提供今后两个月市场的产品预测并将待开发产品的形成图纸,这样一来,供应商就真正成为了B企业的设计部和工厂,加快开发速度。许多供应商的厂房和B的仓库之间甚至不需要汽车运输,工厂的叉车直接开到B的仓库,大大节约运输成本。B企业本身侧重于核心的买卖和结算业务。这与传统的企业与供应商关系的不同在于,它从供需双方简单的买卖关系,成功转型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共同发展的双赢策略。99年B企业的采购成本为5个亿,由于业务的发展,到2000年,采购成本为7个亿,但通过对供应链管理优化整合,2002年B企业的采购成本预计将控制在4个亿左右。可见,利益的获得是一切企业行为的原动力,成本降低、与供应商双赢关系的稳定发展带来的很大的经济效益。与A集团相似,由于企业内部尤其是大集团企业内部采购权的集中,使B在进行采购环节的革新时,也遇到了涉及到“人”的观念转变和既得利益调整的问题。然而在市场竞争的自我施压过程中,B集团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去解决有关人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企业首席执行官对现代采购观念的接受和推行力度,二是示范模式的层层贯彻与执行。与从计划模式艰难蜕变出来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C企业的采购体系可以说是含着银匙出世,它没有必要经历体制、机构改革后的阵痛,全球集团采购策略和市场竞标体系自公司诞生之日起,就自然而然地融入了它的全球采购联盟系统中。C的采购已经完全上升到企业经营策略的高度,并与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密切结合在一起。据统计,C在美国的采购量每年为580亿美金,全球采购金额总共达到1400-1500亿美金。1993年,C企业提出了全球化采购的思想,并逐步将各分部的采购权集中到总部统一管理。目前,通用下设四个地区的采购部门:北美采购委员会、亚太采购委员会、非洲采购委员会、欧洲采购委员会,四个区域的采购部门定时召开电视会议,把采购信息放到全球化的平台上来共享,在采购行为中充分利用联合采购组织的优势,把某些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在全球采购系统中备案。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基础上,C开发了一整套供应商关系管理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好的供应商,采取持续发展的合作策略,并针对采购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供应商一起协商;而在评估中表现糟糕的供应商,则请其离开业务体系。同时,通过对全球物流路线的整合,C将各个公司原来自行拟定的繁杂的海运线路集成为简单的洲际物流线路。采购和海运路线经过整合后,不仅是总体采购成本大大降低,而且使各个公司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也得到了质的提升。面对三种在中国市场并存的“采购现象”,直接反映出在不同的市场机制和管理模式下,企业变革需要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就会发现采购在整个企业物流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已经被绝大多数的企业所认可。更多的生产企业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把采购物流业务外包,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现代供应链管理。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它,《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招投标采购方法(一)买卖合同关系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二)承揽合同关系(三)租赁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核心是支配。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主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雇员报酬。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承揽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在承揽关系中,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担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在承揽关系中出现的风险有原材料的灭失风险,技术问题引出的质量风险,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亏损的风险等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定作人仅在对承揽人选任不当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定作人在明知承揽人没有所需的资质的情况下选任承揽人去完成某项工作。2001年3月24日下午,朱某从山东一位商人处购买一汽车麸皮。由于朱某门市所在地在装卸货物方面已经形成习惯:无论谁家门市有货物,当地人都可以主动去卸货,而货主不论卸货人有多少,仅按实际的货物吨数以较为固定的价格,给付卸货人费用,由卸货人自行分配。当日,尹某等人看见朱某有货物需卸,便自行共同为朱某卸货。朱某在门市上,看见尹某卸货,并未阻止。汽车前车斗的货物卸完后,汽车驾驶员便解开后车斗的缆绳,由于货物堆放过高,麸皮包掉落,砸伤正在车斗边扛地上一包麸皮的尹某。后尹某领到43元的劳动报酬。尹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出院后要求朱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双方因协商未成,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其损失13500元。本案中,原、被之间是否存在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是案件的关键。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为被告卸货,被告并未反对且给付了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监督与管理关系,双方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受到损害,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区分雇佣关系与独立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从受雇时间上看,前者是长期固定的,后者则是临时的;2、从工作性质看,前者是日常的,后者是应急的;3、从工作地点看,前者必须在雇主规定的地方工作,而后者则可以在任何地方。4、从领取报酬的方式看,前者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后者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领取。5、从提供工作的工具看,前者的工具和设备由雇主提供,而后者一般是自备工具。供应方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供应方应向采购方交付其所采购的物资。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方式和时间完成交付。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比如劳务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交付时间,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1.债务人(义务主体)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权利主体)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被买方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即为给付时间。3.需要办理特别手续的,办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批准、登记等。第二条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交付地点,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卖方送货的,卖方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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