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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的法律问题朱炎生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2公司法实务问题3公司能力问题4公司对外投资5投资对象•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法)•问题: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运用:利润分配及出资的灵活性6程序与额度•程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依公司章程规定)•额度: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额可作限额规定7设立全资子公司问题•公司形式: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公示:•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强制审计:•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产混同推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对外担保9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实际控制人:虽不是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而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10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人的担保•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规定)•额度:章程可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额作限额规定•问题:可否为公司员工(董事、监事)债务担保?•如何控制对关系企业的担保?11公司提供借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问题:何谓借贷?拆借、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偿债务、开具汇票?12权利滥用13股东滥用权利•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滥用的认定标准?14关联关系的不当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什么是控股股东?•什么是实际控制人?•什么是关联关系?15控股股东概念•1、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6实际控制人概念•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问题:•1、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的范围?•2、什么是“实际支配公司行为”?17关联关系的概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18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滥用的认定标准?(过度控制、财产或业务混同、资本不足、规避义务)•公司是否应当对股东的权利人负有义务?•能否否认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两个公司的人格?•股东和公司能否主张公司人格的同一?19出资问题20出资财产•1、货币•2、实物•3、土地使用权•4、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版权•5、其他非货币财产:股权、债权、使用权•条件:•A、可以用货币估价,并•B、可以依法转让•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出资,包括信用、商誉、抵押财产21出资构成•放宽无形资产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经济意义:•1、可取得公司近70%的股权•2、公司的控制、管理权•3、利润分配权•有利于技术成果的资本化22出资手续:非货币财产的评估•1、实物的作价评估;•2、知识产权的作价评估;•3、非专利技术的作价评估;•4、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评估•问题:如何保证作价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评估合同的当事方:设立中公司OR出资人与评估机构?23出资手续:过户•问题:•A、交付出资的标志?•B、交付出资的时间?•C、出资财产权转移时间?•D、财产风险转移时间?•实际占有vs.过户完成?•E、承继财产的对象:(筹建处)?•(承认设立中公司的必要性)24出资手续:验资•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问题:虚假验资的法律责任有谁承担?•验资合同的当事方:筹建处vs.验资机构?•验资报告的法律意义?•A、已经出资•B、已达验证的出资数额25出资责任:不出资•1、故意不出资•2、客观出资不能•3、出资迟延•4、未依约定的方式出资•5、不全额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额在公司成立后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26出资责任:责任形式•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侵权责任,即对公司的出资补充责任(由该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出资责任。•根据当然解释原则,遇到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时,解释上第28、31、94条应当可适用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场合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7有限公司股份(权)转让28股份转让方式•1、股份的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登记事项•问题:如何确认出让方的交付行为?交付行为的标志?•交付行为的完成,应当参考债权转让的方式,即转让股东向公司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股权交付给受让人。29受让人的地位•受让人为股东,有权要求公司:•(1)注销和签发出资证明书;•(2)登记其姓名或者名称于股东名册,公司应当登记,登记应当为备案制,即公司不存在实质审查的权利;•(3)修改公司章程•(4)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股权变更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0瑕疵股份的转让•瑕疵股份的产生:•A、原始出资人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B、出让人在取得股份时存在其他瑕疵因素。31瑕疵股份的转让•瑕疵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考虑的因素):•1、受让人是否对瑕疵股份的产生事由知情•2、是否付出合理的对价。32转让合同效力的处理•如果受让人订约时知道瑕疵产生的事由,则推定愿意与出让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如果缔约时不知情,无偿受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则赋予解除权。不行使的,推定愿意与出让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公司向出让人(如果其为原始出资人)主张出资补充责任。•相关问题:未交付出资的股份的转让•1、能否转让?•2、谁(受让人or转让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33股权转让的限制•A、程序限制:•向第三人转让股份,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收到通知后30日内答复•未答复者,法律推定其同意•不同意股东,可购买股权,不购买者,法律推定其同意•B、其他股东的权利:•(1)反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条件: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2)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购买:协商份额,或者按出资比例34有限公司股权(份)买回请求权35场合•1、有限公司:对股东会如下事项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36价格及处理•价格:合理价格(何时的价格?市场价值or公正价值:goingconcern?何时支付价金?)•处理: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37救济与失效•救济:•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效:相关决议未获通过38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39股东会具体交易事项的审议权•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决议(第16条);•2、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第75条);•问题:主要财产的含义?功能vs.价值(总价与单价)40股东会表决制度•1、有限公司股东会书面表决制:•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2、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41法定代表人制度•废止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专任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允许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关问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42监事会职权的变化:实体性权利•1、检查权:检查公司财务;•2、罢免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3、纠正权: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纠正43监事会职权变化:程序性权利•A、会议召集权:•B、提案权•C、诉讼权•D、列席会议权•E、专家聘请权44董事义务与责任45忠实义务46侵占公司财产之禁止•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或者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47谨慎处理业务活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其人债务提供担保;•自我交易限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竞业限制: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48接受监督•如果股东会要求其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通过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49违反忠实义务收益的处理•归入权•违反以上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行使问题:•A、时间(期限)•B、方式50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指董事或监事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勤勉、谨慎的处理业务。•合理商业判断:•考虑因素:行业惯例、营业常规、操作规程、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局限性:适用董事的积极活动51股东权利方面52股东派生(代表)诉讼53场合•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B、监事损害公司利益•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54股东资格•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B、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55前置程序•A、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B、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56条件•A、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B、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C、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57股东直接诉讼58股东直接诉讼:撤销决议•场合:•A、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B、决议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诉讼担保: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59股东直接诉讼:侵犯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利益:•可货币化利益:红利分配权•非货币化利益:查阅账簿、表决权60股东查阅决议、会计账
本文标题:公司经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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