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我国工会现状与原因阐析
龙源期刊网我国工会现状与原因阐析作者:柳东金星彤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10期摘要: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均在发生变化,随之带来工会组织的生存环境也发生了改变。目前我国工会组织虽然在监督与维权方面有所作为,但依然存在维权乏力、认可度低等问题。从工会的组织体制、法律基础、覆盖面以及三方机制等四个方面阐析我国工会现存问题的原因,以期为完善工会职能、提升工会地位提供策略依据。关键词:工会;组织体制;法律基础;三方机制中图分类号:D41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42-02一、我国工会现状概述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的特征,其主要职责包括:沟通雇佣双方关系,维护雇员利益,监督雇主与雇员行为并对违反者提出警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待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如表一所示。从整体上来看,调查企业中工会组的劳动保障水平均高于无工会组;具体而言,在养老金,失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上,二者差距比较明显,但在平均工资和平均工作时间上,两组差距并不明显。诚然,工会在为雇员维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那么具体分析我国工会现存的问题,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二、我国工会现存问题分析(一)我国工会的组织体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应是工人阶级的自发性组织。——这是工会组建程序的法律依据。然而在现实中工会的组建却是由企业和资本操纵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应当注意到,“指导和帮助”与“组建”是不同的概念。然而现实状况是,上级工会倾向于做企业一方的工作,忽视了员工一方。由此导致企业单方控制着建立工会的全过程。这种组建体制下形成的工会要么就是从不行使职能的虚设组织;要么就沦为仅为雇主服务的傀儡机构。龙源期刊网工会干部的产生及管理《工会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然而,现实中,有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会主席的选举只是一种形式缺乏对职工负责的责任心。而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干部的产生连形式上的选举都省了,工会干部候选人直接或间接由老板决定,这些干部大多与企业主关系比较密切,如果要求他们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利益,几乎不可能。这一干部产生机制影响了职工对工会的认可度。3.工会的经费来源《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应当由工会会员上缴会费,企事业单位按照每个月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付的经费,企事业单位上缴收入,政府的补贴以及其他收入五个方面构成。但从实际支付情况来看,工会经费主要是由企业每个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支付。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也都是由所在单位支付。现行工会经费制度,使得工会客观上依附于企业,缺乏独立性,缺乏维权所应具备的动力和能力。4.工会维权运行机制实效性工会的维权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与职工自身利益紧密相连的生活问题上,工会尚无权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第二,三方机制中工会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构,其内部掌握相关法律的人才相对来说比较紧缺,导致工会实质性的维权作用难于发挥。第三,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过程中,过于重视工资的协商谈判形式,而忽视内容,以至工会的推动能力有限。第四,民主管理工作很难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中都存在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的问题。(二)工会的法律基础问题1.《工会法》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工会法》是一部工会权利保障法,是工会维权的制度前提。然而,在1992年之前,《工会法》均未规定工会的法律责任。2001年修订后的新《工会法》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作为第六章,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会自己本身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或职工违反《工会法》时的法律责任。而就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来看,既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种类和应追究责任的人员,也没有清晰地规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程序。也就是说,对于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2.《工会法》难以厘清工会的权利和义务龙源期刊网《工会法》对于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在第三章中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大多将权利和义务混在一起加以规定。工会立法多处运用“可以”、“有权”等字词,使得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清。规定中既包含了工会具有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同时它也暗含了工会需要承担维护职工权益的义务,但是若将义务和权利混为一谈,必将导致工会组织忽视义务而重视权利。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工会法都将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分而述之,我国也可引以为鉴。3.法律规则不完善现行《工会法》对于执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执法方式等相关方面的规定过于泛化,不能够明确指引工会切实维权,导致我国《工会法》的可操作性很低。《工会法》中没有明确条文中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到底指的是哪些部门,以致出现劳资矛盾时,相关部门借故推脱,没有明确单位来切实负责处理,进而使得工会维权乏力。(三)我国工会的覆盖面问题1.我国劳动力结构日益复杂化随着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我国工会的会员结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不同的收入阶层,如,高薪经营管理阶层、白领和白领工人阶层、蓝领工人、非全日制工人、非正规部门就业职工、农民工等。不同阶层利益诉求不同,形成了不同群体。由于各群体劳动关系状况、基本待遇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别,参与民主管理意愿、维护权利意愿、职业流动意愿等也存在很大差异,因而需要相应的工会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然而,目前新经济组织工会的组织状况较差,致使我国工会覆盖程度较低。2.农民工不加入工会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工总人数以每年1300万的速度在递增。然而农民工在工会中所占比重却没有明显提高。一些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本不设置工会组织。即便有工会的企业,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这一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由于农民工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收入,因此对是否加入工会这个问题不大关心。农民工平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导致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再加上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组织性不强,工人身份意识不强,也影响他们加入工会。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工会不对职工的具体生活情况,以及他们的心理状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大多数农民工感觉不到工会的存在。还有一些工会干部视农民工为边缘性群体,把他们与市民工人区分对待,打击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热情。尽管在实践中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的有效模式,如,街道工会、楼栋工会和输入地和输出地联动等。但从总体上来看,由于缺乏体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农民工尚没有合适的途径和渠道加入工会组织。(四)非公有制中三方机制龙源期刊网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相比,非公有制企业中政府、企业和工人三者之间利益分歧点更多,关系更加复杂。第一,工人与工会。工人是否加入工会取决于工会是否能够帮助他们实现更大的利益或者能否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工会组织的“空壳结构”以及相应功能的缺失导致了工会的执行力不强,维权效果不理想,加速了私有制企业中的务工人员对工会组织的脱离。也就是说,工会若不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丧失了群众基础,就真的形同虚设了。第二,工会与政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政府逐渐向着“小政府、大社会”方向转变,一方面政府要强化服务职能,与此同时工会组织开始寻求部分独立的地位。政府与工会的角色关系应该发生转变,从而建立起真正强势的工会组织。第三,工会与企业。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相比,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更难协调与企业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压低工人的工资、增加工作强度、降低福利待遇等手段来控制成本,很明显,真正意义的工会和这类企业间在这一方面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建立代表广大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然而工会在有效组织工人开展生产上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一个方面来看,工会与企业的利益又具有一致性。总而言之,工会与企业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彼此之间既存在矛盾,又互为前提。三、结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增长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发展,我国经济形态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劳动力结构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致使工会组织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改变。大量的劳务派遣、临时工、季节工、钟点工等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工会的发展难度。因此,我国工会必须从改革我国工会的组织体制,完善我国工会的法律基础,拓宽我国工会的覆盖面,完善三方机制等几个方面,适时调整与发展,壮大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制度,以有效全面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参考文献:[1]吴亚平.企业工会:劳动者权益的代表着和维护者——兼论工会组织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J].新视野,2010,(1).[2]刘英.浅析新时期我国工会维权现状及改善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09,(2).[3]张志奇.我国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偏离对工会工作的启示[J].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11,(1).[4]曹亚雄.农民工不加入工会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8,(1).龙源期刊网
本文标题:我国工会现状与原因阐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9735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