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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集团公司近几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的增大,矿井瓦斯涌出量越来越大,煤与瓦斯突出威胁增大,自然发火隐患增多,煤尘防治、瓦斯治理难度增大,“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原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公司当前安全生产的需要且比较零散。为此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在原有“一通三防”一系列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实际,重新修改、补充、汇编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二00八年三月“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1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4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规定……………………………7第四章矿井风量计算细则……………………………11第五章局部通风管理规定……………………………18第六章瓦斯检查与管理………………………………24第七章瓦斯治理规定…………………………………32第八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39第九章瓦斯抽放管理规定……………………………60第十章安全监测管理规定……………………………65第十一章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76第十二章综合防尘管理规定…………………………82第十三章技术资料管理规定…………………………83第十四章其它…………………………………………86第十五章奖罚规定……………………………………86“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使《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得以认真执行,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一通三防”所需资金、设备材料、技措工程、人员配备等,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第3条各矿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地测、计划、救护等部门和通风部门各工种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第4条集团公司每季,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集团公司召开的工作会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矿召开的工作会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第5条集团公司每季进行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检查验收,各矿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时高标准、严要求。并要有检查验收结果记录。第6条各矿“一通三防”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严禁与采掘区队产量、进尺挂钩。第7条生产现场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必须服从“一通三防”人员的指挥。对不服从指挥、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装备的行为,矿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第8条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平时下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威胁矿井安全的“一通三防”隐患,集团公司将追究矿有关人员责任。“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3第9条各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完成后,由各矿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核算工程费用。第10条对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石门揭煤、火区启封等重要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第11条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防治瓦斯、火灾、煤尘技术措施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12条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在制定采掘接续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第13条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编制的“一通三防”工作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易于操作。第14条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第15条下列“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1、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2、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掘进回风串入生产采区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4、突出矿井年度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5、石门(断层)揭煤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6、综放(综掘)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评价报告;“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47、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第16条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矿将本季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书面和电子邮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报告。第二章“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17条生产技术部门责任制:1、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2、在制定采掘接续安排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3、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4、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制定的“一通三防”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易于工人操作。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第18条安全部门责任制:1、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1)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的“一通三防”“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5工作内容;(2)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必须停止生产,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后方可生产;2、凡是作业场所变了,现场情况变了,必须首先督促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否则不准组织生产。3、对破坏、损坏“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行为必须进行追查处理。第19条通风部门责任制:通风部门既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体工作机构,又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有“一通三防”工作具体施工和监督检查双重职能,其职责如下:1、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年、月计划。2、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日常管理。3、负责构筑矿井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4、在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下,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5、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对抽放瓦斯系统进行日常维护。6、负责矿井井下粉尘管理,划定粉尘管理责任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对通风部门所承担的粉尘管理责任区,必须设专人定期清洗积尘,对其他单位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停止工作。7、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管好用好现有防灭火系统,对矿井井下自燃发火情况必须设专人进行观察,及时发现高温点,采取措施消除高温点。8、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9、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6第20条机电部门责任制:1、负责矿井供电稳定可靠,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2、负责局部通风的供电,实现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现采掘供电分开。3、在设计、实施采掘供电的同时,必须设计、实施“一通三防”供电。4、负责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矿井失爆设备。5、负责完成矿总工程师布置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任务。第21条地测部门责任制:1、负责瓦斯地质工作及地质预报工作。2、每月填绘好采掘工程动态图。第22条物资供应部门责任制:1、在制定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确保“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需要。2、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备件材料的采购,确保质量可靠。第23条救护队责任制1、加强救护队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技术业务学习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其战斗力和政治思想觉悟。2、经常深入井下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3、按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4、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区封闭与启封工作。5、参与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第24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通风机构建立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齐通风及瓦斯检查“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7人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配齐防突专业人员。要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第25条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对“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灾害预防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急需的人力及物资设备有权调动;涉及“一通三防”工作,矿其他行政副职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改动。第26条矿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直接领导责任。第27条各矿必须对各区区长、技术员、特殊工种、通风全部工种制定详细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第28条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必须有检查、有落实,并有相应的奖惩办法。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29条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在矿井总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不合理的组织集中生产,即每一通风系统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其核定的通风能力。第30条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后才能生产。第31条每一个矿井的各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8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将一条上山或大巷分为二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高、突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第32条改变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头以上(不包括一个)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执行。第33条井巷贯通、采煤工作面调整风量,掘进工作面增设风机都必须有风量调整措施,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矿井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区、采空区、火区的封闭,采煤工作面初采、跨采、收尾,掘进巷道贯通、采掘工程接近老巷等,必须有专门的通风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第34条矿井风量分配必须实行按需分风。每月必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按本制度第四章“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和矿井需要风量进行验算,配风必须是实际供风量大于需要风量,否则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35条各矿必须建立通风系统检查制度,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通风部门、安检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分析,其检查和分析内容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并有记录可查。其检查和分析的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的完善性、稳定可靠性,通风管理的有效性,通风机运转状况,井巷通风状况(风量、风速、巷道断面、瓦斯情况、温度等),通风设施,反风设施,矿井漏风状况等。对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完成(通风系统分析情况按月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对出现的角联巷道,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风流方向、风量稳定、瓦斯“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9浓度不超限。矿通风部门,必须随时组织检查通风系统,检查情况必须书面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必须明确测风工、巡回瓦检员每天检查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36条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技术质量要求),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挥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工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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