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探寻新的模式--从所有权到国有资本经营体制的创新
中国当代经济学前沿科学文库2000卷探寻新的模式——从所有权到国有资本经营体制的创新李笠农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系目录前言第一章论所有权1.1所有权的本质1.11财富与财产112占有与所有权113所有权的本质114所有权:法学的视角115所有权:经济学的视角12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1.21从古典所有权到现代所有权:所有权的裸体化1.2法学的困境1.2所有权不动定理1.2重新定义所有权1.2虚拟所有权第二章论公有制21公有制的本质2.11什么是所有制?2.12什么是公有制?22公有制的理由221公有制与“计划经济”222公有制与平等223公有制与社会总福利23国家所有制231国家所有制的本质232生产性国家所有制与分配性国家所有制24集体所有制241集体所有制:公有制还是私有制?242集体所有制与效率的矛盾243股份合作制: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过渡性怪胎2.5本章小结第三章论企业31什么是企业?311风险论:奈特的解释312交易费用论:科斯的解释313监督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解释314一种更全面的解释32为什么资本统治企业?321企业的基本结构:联合与雇佣322为什么一种生产要素统治企业?323为什么资本统治企业?324统治与剥削325谁是国有企业的主人?33非资本所有者管理的企业331两权分离与代理成本332股权分散化与资本所有者的监督激励333股权分散化与企业的监督资源供给334代理人的经营激励与企业的监督资源需求335企业的外部监督第四章论国有资本4.1张维迎模型与完全放权合约411张维迎博士的图画与论点412评论与补充42完全放权合约:分配机制421完全放权合约与国有资本收益422完全放权合约与国有资本价值423完全放权合约:权利结构的非对称性43完全放权合约:政府体制4.31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力假定4.32产权代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分离第五章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一个全新的设计51前车之鉴511承包制512里斯卡模式513左大培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514重要结论52资本代理权股份制的基本框架53资本代理权市场的均衡机制5.3-1资本代理权市场的静态均衡5.3-2资本代理权市场均衡的变动5.3-3资本代理权市场均衡与“搭便车”5.3-4竞争率与国有资本收益漏损5.4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与国有资本价值5.4-1“资本增值奖”5.4-2国有资本的抗侵蚀机制5.4-3国有资本价值与责任股息率5.5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与企业自主权5.6国有资本代理券的供给与需求5.7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与人的权利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前言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竞争性生产领域的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已经逐渐上升到了整个市场化改革的瓶颈的地位。这样说可能并不过分:我们到底能不能为国有企业找到一条可行的出路,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能否成功的最后一次“射门”。如果不能破门,那么我们恐怕就得要通过掷硬币选择要公有制还是要市场经济来决定我们的前途了。国有企业至今未能找到一条可行的出路,这究竟是因为国有企业本来就没有出路,还是因为我们没有找到那条实际上存在的可行之路呢?我之所以打算就这一题目写一篇论文,自然表明我至今还愿意相信这后一判断,相信国有企业的问题还是有可能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方面的突破而获得解决。我之所以愿意相信这后一判断,是因为至今还没有人能在理论上用令人绝对信服的理由象证明永动机的不可能性那样证明国有制和高效率是不可能相容的,而我的研究结论则恰恰与此相反。资本由非资本所有者经营,并非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之独有特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亦然,而且资格更老。但它却并没有在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导致严重的效率问题。因此,资本由非资本所有者经营,并非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以我的看法,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在于其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的失效,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于其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的“半身不遂”。并且,这“不遂”的“半身”还不在最终代理人(资本的直接经营者)一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代理经营者与资本主义企业的代理经营者并无区别,他们都是为他人经营资本的“雇佣劳动者”,只要前有可观的利益,后有严格的监督,他们都同样有把受托资本“炼石成金”的能力。因此,国有资本效率低下的原因就出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中间代理人)一方,那就是:在目前的尚不完善的政治体制下,国有资本(其实质是全民资本)不可能有一个能象真正的所有者一样行事的所有者代表(中间代理人),因此国有资本所有者(初始委托人)追求资本安全和赢利的动机,根本无法通过其代表而顺畅地传导给国有资本的经营者(最终代理人)。有此一点,国有资本的整个委托代理关系链条就成了一条没有电源或电压不足的电路,从而这条线路上的“终端设备”最终代理人缺乏为初始委托人的利益而工作的激励,也就不足为奇了。至于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为什么不可能有符合初始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应当如何对不完善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使中间代理人具有为初始委托人利益而工作的动机,则不是经济学家们所能够解释和解决的了。经济学家们所能够做的,只能是在尽可能正确地估计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线路中所给定的电压的基础上,来设计一套尽可能使最终代理人为国有资本的利益而工作的激励最大化的刺激装置。但可惜在这个方面,我们以往所曾经进行过的各种探索都已经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其之所以不成功,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都犯一个通病,那就是:过高地估计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线路中的电压,或者说,过高地估计中间代理人的激励水平;或再换言之,它们总是假定政府或政府的官员们有追求国有资本安全与收益的动机。而由这种错误假定所导致的通行做法则是:由政府的官员来与国有资本的最终代理人谈判和签定委托代理合约,用政府的官员(如政府派出的国有资本所有权代表或董事)来监督国有资本最终代理人的经营行为等。因此,其效果会如何,自然不言可知。在本文中,作者企图把对国有资本经营体制的研究转移到一个全新的角度上来,那就是:假定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电路中的电压为零,即假定国有资本的中间代理人的监督激励以及他对最终代理人的监督能力为零,然后在此前提条件下,构建一个能够使最终代理人具有为国有资本利益而工作的充足激励的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模型。遵循这样的原则,本文试着为竞争性生产领域的国有资本设计了一个全新的经营体制模型——“资本代理权股份制”。该模型的主要特点是,用一个不受人为因素左右的竞争性的“国有资本代理权交易市场”来取代中间代理人的角色,从而使国有资本的有效运营和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不再依赖于中间代理人的行为动机。当然,一个国有资本的经营体制模型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基本理论支持的基础上凭空创造出来,因此,本文在构建模型前,对与模型有关的一些经济学以至法学方面基本理论问题,也作了一些广泛而必要的探讨。这些内容构成了本文的前三章。至于第四章,则是为构建模型所作的一些更具体的理论铺垫,其目的是提出一些构建模型时所应当遵循的更具体的原则。第五章是模型的基本框架及其运行原理。不过,的确象有些朋友所批评的那样,全文的基础理论部分和主题部分的文字比例结构似乎有点不佳,前大后小,象个大头卡通。由于眼下我暂没有时间再对其作过大的加工,因此我只好这样来为自己辩解,那就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哈哈!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生儿的特点,只好麻烦读者在看到新生儿之前,先随我一起耐着性子走一段通向产房的道路吧。第一章论所有权如果要从全部社会科学名词中推选一个含义最模糊、争议最多并且因此而给社会科学研究者所带来的麻烦也最大的名词,那么我绝对推荐“所有权”一词。然而本文的论题却又要求我的征程必须从这个著名的迷宫出发。1.1所有权的本质1.11财富与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一词的简称。因此,在对所有权的本质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考察一下什么是“财产(property)”。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富(wealth)。那么,什么是财富呢?经济学对于财富概念的认识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1.物质财富观阶段。这个阶段从经济学的产生之日起,一直延续到19世纪。在这个阶段,人们把财富的概念仅仅限制在有形物的范围内,即认为财富就是对人有用的物。任何不表现为有形物的东西,都不能被称为财富。这种财富观不仅没有能揭示财富的本质,而且还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产生过许多误导作用。所谓“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理论”就是其中的一例。这种理论认为只有创造物质产品的劳动才能够创造效用和价值,因而也才具有生产性;而任何劳动成果不表现为有形物的劳动(例如科研、教育、服务、流通等领域的劳动)都不具有生产性,都是所谓“非生产劳动”,既不能创造效用,也不能创造价值。这种理论曾导致了对第三产业的不应有的歧视和对第三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2.效用财富观阶段。法国经济学家萨伊(Jean-BaptisteSay)在他1803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对财富的概念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修正。他指出:“物质不是人力所能创造的,……人力所创造的不是物质而是效用。这种创造我们叫做财富的创造。……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生产的数量不是以产品的长短、大小或轻重估计,而是以产品所提供的效用估计。”1[①]萨伊虽然区别了物质和效用,并且把财富的本质定义为效用,但是他并没有更进一步地认识到,效用甚至还是可以与物质相分离的,即没有注意到非物质性效用(如服务、知识、信息、信誉、知名度等)的存在。对非物质性财富的认识,是由更后来的经济学家们——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StuartMill)等——完成的。在今天,这种效用财富观已经取代物质财富观而成为了绝大多数经济学者的共识。不过,无论是物质财富观还是效用财富观,它们都同意赋予财富概念以这样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财富还应当具有稀缺性(相对于人的需要)。不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无论它多么有用,人们习惯上都不视其为财富。空气对于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其有用的东西,但至少在目前看来,它并不稀缺,人们可以随意地以任何数量来使用它,而并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对空气的使用。因此,自古以来谁也没有把空气视为是一种财富。而土地则不然,至少在近现代(或许不包括远1[①]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9页。古时代),相对于人的需要来说,它的数量是不充足的,一个人占用较多的土地,可能要以其他人占用较少的土地为条件,因此,土地通常总是被人们视为是一种财富。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财富的两个特点,那就是:有用性和稀缺性。于是,根据效用财富观,我们可以把财富的概念表述如下:所谓财富,就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而又稀缺的外部对象,它可以是某种有形物(如土地、房屋),也可以是某种无形的东西(如某种生产技术或“可口可乐”商标等)。那么,什么是财产呢?财产必定是财富,但并非所有的财富都是财产。换言之,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富。如果要给财产下一个定义的话,那就是:财产就是能够并且已经被某个社会主体排他地占有(exclusivelypossess)的财富。更具体些说,一个东西要成为“财产”,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点:(1)它必须能够被某个社会主体排他地占有。一种东西能否被人排他地占有,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雨水对于某些地区的人们来说,不仅是非常有用的,而且也是非常稀缺的,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谁能通过阻止雨水落入别人的土地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雨水,因此雨水很难成为财产。但井水、湖水则不然,人们对其实行排他性占有是不困难的,因此它们则可以成为财产。(2)它已经被某个社会主体排他地占有。如果说前一个特点是财产的自然属性的话,那么“已被某个社会主体排他地占有”则是财产的社会属性,因而也是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最主要对象。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被某个社会主体排他地占有”是财产区别于一般财富的最基本的特征。而其中“排他性”(exclusiveness)是其精髓所在。所谓“排他性”,就是指某人对某物的占有行为所具有的排
本文标题:探寻新的模式--从所有权到国有资本经营体制的创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7022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