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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家电行业 >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八条国网法律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第九条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第十条国网物资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报送在招标采购、物资供应、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作出处理的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第十一条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国网新源公司等其它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负责其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信息发布,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备案;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十二条省公司物资部作为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向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二)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第十三条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十四条省公司法律部门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第十五条省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第十六条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配合开展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收。第十七条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县(区)公司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供应中心进行反馈;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三章不良行为处理措施第十九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一)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种类的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二)黑名单,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所有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第二十条属于总部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第二十一条属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含10kV配农网协议库存物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对于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总部可视情况对其做出处理的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发生不良行为后,能积极进行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减轻一档处理。符合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情形,但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仅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三)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五)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被业主单位投诉的;(六)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七)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八)供应商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履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九)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十一)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十二)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十三)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十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十五)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流动红旗、鲁班奖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十六)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十七)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主要项目管理或技术人员、工程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十八)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十九)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二十)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二十一)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二十二)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二十三)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三)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6个月内同类产品累计出现2次一般质量问题的;(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五)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六)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七)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60天的;(八)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九)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十)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一般质量问题的;(三)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四)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五)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六)供应商在国家或公司组织的质量抽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被抽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的;(七)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终止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八)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问题性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列入黑名单6个月到3年、直至永久黑名单的处理:(一)供应商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二)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三)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四)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六)供应商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七)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八)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九)货物类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十一)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十二)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十三)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十四)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十五)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节严重的;(十六)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十七)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发生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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