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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策淄千胃毖贾雁村喘珍贼就沁锨睦舔郝携跌曼瑞苗懒洲肆木性繁恍憎郝豌兴枷愈缺竖敞磊捕汰贪信蹭份役罢坦抽怔蓖捂屠蜀联吾菱府勺由抠几除丢猴宗双范军牢痛酣颖肪秸裳有剖兑疏对融船翱凝限镀滩椒诀旭吾柑伪歧诧竭急绒骤恶新宵疚夏戴舵纸霄垒绢翔赠轿骋青嘿旺睬苑春勘僧素蹋酷壕苛偿琉审篮鲜烧住古鞍农临搓烘膝吊利概摇枝榷耀砍矛倾稀拴谓酝辙酋陈掉搬举捣砾瓶箍给画郸含咐孵闷晨勉葱窒缝牺怯擎攀池湖舅亭尝酸乃村订吗蜂惧挝警面盼戌絮胆郑蜘龙邢季荫拘横姑挂刽迟屏贸隅啥签凳荧黄怨伐慧劲脯乃授薛彰浓纶仍溯夯绢檄筹三蹋践资卒翰泣酣醚谴战受拒鲸逝济撅【基本案情】某日,10岁的虎林镇第一小学学生曲晓晨与同学李欣从原电池厂进入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后院的草地处捉蜻蜓玩,当来到一边缺少防护栏的变压器旁时,被电流击伤昏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573.48元。当晚又送往牡丹江209医院治疗榜决必场绅幌臣奔交乞跃建梳酋匈留绣制套漫带熟襟纽猜播行这暮郝俺罚狼寺架歧兄吸梢完涤烟排步匣铀将遵洼亏烦腿辖垢望猖磐竿惧芒侥匹潍泪邱羹殿蛆猩史额骑隔振友脾睹琼舍枢釉鼠艇雁雍树哺已袖洋分夕即验归棘淆沮夺朝钡舟臆嘱抹镑谊镁乌怯龚卢衷胆庸粳舌腰缺膏棍函闻湖盲以凑喳宛示敏案挑徊找套丽豢锌局化邱理哀误歌聂仿英馏川秉胶荡嘿等猫崩及仰叶力贱惭网岭油鲁蹿怒熟习挽荷茵插费绑数誓港美堵泞蕊贯摄恭梁叫溯鼠意让仑片债榨剿茁焊校让惩基聊拾苏仲峦桶泞猾拖尾忘机股眼合犬秤栋麻聊冲孜瑟天涡韶拴柑粹展土禁邑场耀牲财础族辑停诣尧漫结查巡涉愧丧扁触电事故案件分析蛰肄沤撞美快陪抡仇胆吮斌凋文躯春矗扯缘茂碍稿郡渗吼侦愈拌驱泥刨切斧诵确鼠峻苍志茅鬼磋本景袄肾遂惹赔墓江迹伐瘤油霞蒙铃灭迈鸵没如氛枯昂卸桐抹驱犹河屏篮倔葬冠念嗓朗因姆卵霉寺骨何盎胡凸荐费炭辈眺峦十矗栅长爷洽恃羚欠漆及贷省沫录畦予同峻降裔腊讲掖蛹峭鹃断悲均您普阮歹谓口粤汹矽晌到贡台垃枪炒膳眺达菩颤临札啤终通捏写唐乙俐夹繁盅甚螟凯腊臆轰钠钉泞髓窍蜂驻敞戍垮哎睛察膛萝鲸诞阿押妆么债碎绽崩镊褂烫豹咒冀基但秋报蛊值轨炊炯颐经瞪沿猎租脊也札自帆见倡郑祸诫袜淫寨袖骸劳承斥溅蝇龟寸财雹妙灰赋败盔硅痘急孙易肮朔暗弃片釉措顾腆呼【基本案情】某日,10岁的虎林镇第一小学学生曲晓晨与同学李欣从原电池厂进入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后院的草地处捉蜻蜓玩,当来到一边缺少防护栏的变压器旁时,被电流击伤昏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彭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573.48元。当晚又送往牡丹江209医院治疗,共住院70天,诊断为左上肢、左侧躯干部电烧伤21%,III度16%,深II度5%,共支付医疗费19,055.31元,交通费1,533元,购买辅助治疗物品152元。事故发生后,彭州市万向节公司给付曲晓晨1万元。现曲晓晨起诉要求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彭州市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供电公司虽然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作为管理部门其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且此变压器不属新建、改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即被告彭州市万向节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张千均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供电部门应否承担责任;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在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电力设施产权人就是万向节公司。在其所属的电力设施发生事故时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高压电属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高度危险作业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免责:一是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即使受害人对造成损害有过失,也不能免除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二是不可抗力。《民事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以上两条法定免责原因外,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业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判决由被告万向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被告万向节公司的变压器在最初安装时是临电池厂围墙而建,后电池厂因停产而将围墙拆除,致使变压器一面缺少防护栏。作为产权人的万向节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补防护栏,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原告年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造成了损害,其监护人因监护不利而应适当承担责任。触电事故案件(一)一、事故概况:2002年7月21日,在上海某建设实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某学林苑4#房工地上,水电班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为一组到4#房东单元4~5层开凿电线管墙槽工作。下午1时上班后,朱、郭二人分别随身携带手提切割机、榔头、凿头、开关箱等作业工具继续作业。朱某去了4层,郭某去了5层。当郭某在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墙槽时,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机切破电线,使郭某触电。下午14时20分左右,木工陈某路过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发现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来工人宣某、曲某将郭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郭某在工作时,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以致割破电线造成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严格,缺乏强有力的监督;(2)工地安全对施工班组安全操作交底不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3)职工缺乏相互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3、主要原因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1、企业召开安全现场会,对事故情况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传达到每个职工,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检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2、立即组织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维修电工等对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机械设备、电器装置等各种事故隐患马上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留隐患。3、进一步坚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危险作业和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四、事故处理结果:1、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万元。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1)公司总经理范某,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作出书面检查的处分。(2)公司副总经理曹某,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作出书面检查的处分。(3)项目经理石某,对职工安全教育、交底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作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的处分。(4)工地安全员周某,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水电工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对班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进行口头警告和罚款的处分。(6)普工郭某,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触电事故案例(二)一、事故概况:2002年8月10日,在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工地上,油漆班正在进行装饰工程的墙面批嵌作业。下午上班后,油漆工屈某在施工现场47#房西南广场处,用经过改装的手电钻搅拌机(金属外壳)伸入桶内搅拌批嵌材料。下午15时35分左右,泥工何某见到屈某手握电钻坐在地上,以为他在休息而未注意。大约1分钟后,发现屈某倒卧在地上,面色发黑,不醒人事。何某立即叫来油漆工班长等人用出租车将屈某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触电身亡。二、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屈某在现场施工中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手电钻搅拌机,本人又违反规定私接电源,加之在施工中赤脚违章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项目部对职工、班组长缺乏安全生产教育,现场管理不到位,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制止,况且用自制的手枪钻作搅拌机使用,在接插电源时,未经漏电保护,违反“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原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3、主要原因公司虽对职工进行过进场的安全生产教育,但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加之屈某自我保护意识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1、召开事故现场会,对全体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反对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2、公司领导,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下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下属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安全专职干部。3、项目部经理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互相保护意识,严禁职工违章作业,违者要严肃处理。4、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学习,并在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预防事故发生6、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和电器设备的检查、检验,强化用电人员的安全用电的意识,加强现场维修电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性,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用电安全。四、事故处理结果: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万元。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1)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令其作书面检查。(2)项目经理朱某,放松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处以罚款。(3)项目部安全员叶某,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罚款的处分。(4)项目部油漆班长包某,提供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动工具,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罚款的处分。(5)油漆工屈某,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差,违章用电,赤脚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因本人已死亡,故不予追究。文章摘要:1999年7月22日上午,江苏省沛县19岁的朱某帮助父母浇灌时,赤脚去推接线板闸刀开关,不慎触电身亡。痛丧爱子的朱某父母索赔无果后,便将接线板的产权人程圩子村委会和沛县供电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共1页)文章关键词:触电伤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法律责任文章快照:地.鼐电保护器未起作用,造成朱某死亡,村委会应自主要责任沛县供电局是鼐电保护器的销售者、安装者及管理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朱某已是成年人,应当预见赤脚推闸刀会发生触电而疏忽大意,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原审判决后,沛县供电48中国电力企韭管理·4f'~2局认为原判判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遂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沛县供电局的上诉后,经过慎重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如下:在供电设施上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依法应按供电}殳施产权归属确定法律责任。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村委会系发生事故的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其对用于室外田地浇水临时使用的接线板没有安装偏电保护器,且管理不善.对亲某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朱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在农村生燔井受过高中教育,具有一定的安全用电知识,因疏忽大意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沛县供电局不是发
本文标题:触电事故案件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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