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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监管新政下政信融资创新方式监管新政下政信融资创新方式1.监管新政下存量银政业务调整方式2.政信融资合规方式解析3.平台公司发展方向和融资方式监管新政下存量政信业务调整方式1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2政府违规举债处罚案例分析3PPP、产业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分析4存量业务调整方式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银政业务产生的背景:1994年,财政部推出了“分税制”改革,即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分税制改革使得“财权上移,事权下放”。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重新上收了财政收入权,但对财政支出权的调整有限,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需负责提供重要的社会支持和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财政自给率剧降。地方财政自给率从1993年的1.02迅速降为1994年的0.59,后来一直在0.59左右徘徊,地方政府预算内财政收支差额巨大,除寻求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外,逼迫地方政府努力通过寻找可供地方财政支配的资金。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在新预算法之前,地方政府通过设立投融资平台以土地等为抵押向银行和社会举债总和为18.4万亿(截止2015年底),土地融资规模分别为3.46万亿、3.68万亿。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2000年以前:政府融资平台缓慢发展2000-2009:以平台贷款为主的阶段性融资2009-2013:城投债、各类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创新方式层出不穷。2014截至目前:“43号文”后侧重规范化的直接融资,降低债务率为主要目标银政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银监会部门法规行业指引部门法规政策基础政府平台及行业融资规定特定行业和领域财政政策指引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文件43号文和新预算法银政业务政策框架银政业务首要的风险来自于合规性风险,透彻理解政策框架是银行操作的必要前提条件。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序号时间决议机构文件名称文件内容12014/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主席令第12号)(新预算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只能通过发债方式在一定额度下进行融资,财政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预算实行从上到下的管理制度22014/9/2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建立跨年预算平衡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清晰债务分类和管理;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还款来源为政府预算资金。成为商业银行开展政府类融资业务的“标志性”文件,对于当前乃至今后该类业务的开展产生的深远的影响。除了关于政府债务分类和限额管理等制度外,43号文还对于政府融资模式及责任认定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42014/10/23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 对于存量债务进行甄别方法进行规定,该文件对今后审计部门在审计政府债务合规性方面提供了操作指导52016/1/11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对新预算法和43号文的延续和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类融资平台发展方向\存量债务处置\财政资金偿还路径62016/10/27国务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规范政府举债。32014/10/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序号时间决议机构文件名称文件内容62016/10/27国务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规范政府举债。72016/11/24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继“国办函〔2016〕88号”文件之后,由财政部下发的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管理的规定,旨在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对地方政府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季度向财政部报送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情况的书面报告,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82016/10/27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解读》(财预[2016]143号)推动地方政府财政资金预决算程序更加公开透明92017/4/26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强调规范政府融资,强调禁止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的行为提供担保;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基金。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102017/5/28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要求各省财政厅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此次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中,涉及政府融资的业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银监办发[2017]46号)中要求银行自查业务中“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2、《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银监办发[2017]45号)要求银行自查“是否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中提到“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求“1、严格落实《预算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2、规范新型业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3、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地方政府债务全口径监测,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推进融资平台转型,明晰债权债务关系,防范债权悬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盯列入预警范围的潜在高风险地区,推动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有效应对局部风险。”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检查重点包括:1、2014年以后的银政业务中,是否存在银行违规放款给政府的业务;2、财政部门对银行出具相关承诺函的业务;3、银行直接与平台公司发生信贷关系的业务;以及违反“国办函〔2016〕88号”的业务,包括: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50号文)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进一步强调规范政府融资,强调以下事项:1、禁止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的行为提供担保;2、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基金。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3、推进信息公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对于PPP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87号文)6月2日,财政部预算司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要求各省财政厅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87号文主要强调以下事项:1、严格限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1)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3)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4)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范围;2、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1)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2)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不得因政府购买服务增加预算。(3)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3、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1)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2)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虚构的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3)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政信业务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性风险(87号文)政信合作主要领域:由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承担公
本文标题:监管新政下政信融资创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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