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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12第二章-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第六节-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节相关法律法规一、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1、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2、电子合同问题3、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4、网上支付问题5、网上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6、电子签名问题1、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任何长期固定从事营利性事业的主体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人不经登记就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发出或接收网络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虚拟主体的存在使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电子商务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并且确定哪些主体可以进入虚拟市场从事在线业务2、电子合同问题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清结或数额小的交易无须记录外,一般都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中。这些记录不仅容易被删除、更改、复制,容易遗失,而且不能脱离其记录工具(计算机)而作为证据独立存在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别而引起的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书面形式:签名有效性、合同收讫、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面。3、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物流分两种•一种是有形物流,另一种是无形物流有形物流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当然,对于物流配送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也要做一些探讨无形物流的交付•对于其权利的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做详细的探讨4、网上支付问题网上支付的问题•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支付和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安全保障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网上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网上支付制度,认可数字签名的合法性•出台对网上支付数据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5、网上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似,有些则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的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与网上新形态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有关,特别是对于因为域名、网页、数据库等引起的传统法律体系中未曾涉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更需要探讨新的法律规则6、电子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需要用一种电子签字机制来证明各自的身份。二、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买方与卖方•客户与交易中心•客户与银行•客户、交易中心、银行与认证中心(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卖方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卖方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买方的义务•(1)按照网络交易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3)对标的物进行验收(1)按照网络交易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方式•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电子支付•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自提标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受标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3)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2)减少支付价款。•(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1、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角色•介绍、促成、组织者2、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1)设立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3、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居间活动的对口管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审批•联网机构必须申请到•国务院批准的互联网络的接入许可证•邮电部门核发的放开电信许可证•网络交易中心还应接受•各级网络管理中心的归口管理4、网络交易中心两种免责情况•买卖双方之间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1、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电子资金划拨依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标准合同,通常是由虚拟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2、虚拟银行作为发送银行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其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其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担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拨失误或失败,发送银行应向客户进行赔付,除非在免责范围内(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3、虚拟银行作为接收银行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一方面,接收银行与其客户的合同要求它妥当地接收所划拨来的资金,如有延误或失误,则应依接收银行自身与客户的合同处理。•另一方面,资金划拨中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如果接收银行未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则应同时对发送银行和受让人负责。(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4、因过失或欺诈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处理•过失•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欺诈•如果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5、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到位资金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虚拟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小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大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提供的其他方式从收益人处得到偿还。(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虚拟银行的失误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虚拟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选择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之日之间对自己有利的汇率。1、认证机构的作用•认证中心扮演对买卖双方签约、履约进行监督管理的角色•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一个或多个组织实体组成•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2、文件进行加密传输的过程•(1)买方从虚拟市场上寻找到欲购的商品,确定需要联系的卖方,并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的公开密钥。•(2)买方生成一个自己的私有密钥并用从认证机构得到的卖方的公开密钥对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卖方。•(3)卖方用自己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后得到买方的私有密钥。•(4)买方对需要传输的文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把加密后的文件传输到卖方。•(5)卖方用买方的私有密钥对文件进行解密得到文件的明文形式。•(6)卖方重复上述步骤向买方传输文件,实现相互沟通上面的过程保证了•即使其他人得到了经过加密的买卖双方的私有密钥,也无法进行解密,从而保证了私有密钥的安全性,也保证了传输文件的安全性。(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2、文件进行加密传输的过程•(1)买方从虚拟市场上寻找到欲购的商品,确定需要联系的卖方,并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的公开密钥。•(2)买方生成一个自己的私有密钥并用从认证机构得到的卖方的公开密钥对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卖方。•(3)卖方用自己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后得到买方的私有密钥。•(4)买方对需要传输的文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把加密后的文件传输到卖方。•(5)卖方用买方的私有密钥对文件进行解密得到文件的明文形式。•(6)卖方重复上述步骤向买方传输文件,实现相互沟通(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3、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比较权威的认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全国最权威的经济主体数据库、覆盖面最广的市场信息数据库、最准确的商标数据库、最广泛的消费者保护网络。依靠这些数据库及网络,它可以很好地完成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各项任务4、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2)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3)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5、登记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报告国家工商管理局、撤销登记的处罚:•(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登记后非法侵人机构的计算机系统,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4)利用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三、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2、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3、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四、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一)中立原则(二)自治原则(三)开放、兼容原则(四)安全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合同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2)媒介中立•电子商务法则应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3)实施中立•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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